Sara Keller:艾爾福特城市精神(Erfurt-ness) 下

共時性(Co-Temporalities)

「共時性」的概念建立在一個洞見之上:時間是一種文化建構,因此是相對的,依賴於具體的社會情境。從這一視角來看,時間性從單一性轉變為多樣性,受不同競爭或合作因素影響,從而決定「共時性」如何互動與共存。特別是在都市空間中,不同時間性往往會產生衝突與變遷,並伴隨著不同群體與國家機構所經歷的交錯節奏。「共時性」使研究者能夠掌握城市中這些複雜的時間動態,進而更好地理解城市性與時間的關係。

「共時性」的概念是以「共空間性」為模型,後者由萊維在2003年提出,以描述空間的多層次性。萊維通過「空間間性」的概念,闡述了不同現實間的重疊與互動。同樣地,「共時性」提供了一種分析方法,來探討時間維度中的「共空間性」,即城市中不同時間性與時間實踐的重疊。這一方法建立在「共時性」必須「發生於某地」的假設之上,因此,時間具有多重層次或結構,並且這些層次可以共存。在城市空間中,這一點尤為明顯,不同群體以不同的方式經歷著各種時間形態。

這一方法部分受到亨利·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的城市節奏分析的影響(Lefebvre,1992,遺作出版)。列斐伏爾致力於分析城市空間的節奏,以及這些節奏如何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他與妻子兼合作者凱薩琳·瑞居利耶(Catherine Régulier)共同研究了時間、空間、建築與街道運動的交錯(Lefebvre & Régulier,1986)

在更具解構性的意義上,米歇爾·傅柯(Michel Foucault)1970年代的《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中已指出,時間如何在現代社會(如監獄、軍隊、學校)中被規範、刻印與結構化。傅柯的門生吉爾·德勒茲(Gilles Deleuze)在《控制社會的後記》(Postscript on the Societies of Control)一文中進一步發展這一概念,認為在後規訓社會(即日益社會技術化的現代城市中),時間作為控制因素已經變得可調節、可操縱,使個體從啟蒙哲學中的「完整主體」,變為可操控的「分割個體」(dividual)(Deleuze,1992)

從宗教研究的角度來看,「共時性」也可借鑒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2007)的觀點,即世俗性本身就是一種時間形態。然而,現代化並非均質或同質的,甚至並非必然非宗教化。因此,正如埃森斯塔特(Shmuel N. Eisenstadt,2003)所言,「多重現代性」可以同時存在,並在全球城市化空間與多元城市中上演,有時和諧共存,有時則發生衝突。

換言之,「共時性」作為「共空間性」的補充概念,將時間維度納入對重疊空間的分析之中。畢竟,正如愛因斯坦所教導的,時間與空間可以被擴展、壓縮、扭曲與變形,受物質、建築、城市、身體、污染以及生命運動的影響。(Source: Erfurt-ness by Sara Keller · Published August 19, 2019 · Updated April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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