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最好的辯護《審查自己厭悪的東西》(13)

斯奈普知道中央情報局對那些泄露后不危害國家安全,但會使它受窘難堪的材料也照樣進行審查的政策。雖說他的書中並沒有任何未公開過的秘密,但他唯恐經過審查后,書中對中央情報局在西貢撤退中表現無能的評價將會被刪除。

所以他拒絕將此書預先送審。實際上,在司法部內部經過幾番爭論后,卡特政府決定對斯奈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只是要求法院禁止他將更多的中央情報局材料不經審查而發表,強制他將出版《莊嚴時刻》一書收入全部上繳。

弗蘭克花了18個月整天埋頭此書寫作,這意味著如果政府在這場訴訟中勝訴,這位前情報局人員將被剝奪這段時間的全部勞動所得,這筆錢總數約為10萬美元。

我在該案中擔任的工作是弗蘭克的私人律師,以保證他個人權益是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之內(後來,正是弗蘭克本人不斷地要求他的律師們,把民權的利益置於他個人利益之上,甚至在自己可能一文不值的情況下亦如此)。

以馬克林奇為首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幾位著名律師,在法庭上為斯奈普進行辯護。

林奇是一位華盛頓開業律師,精通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他承擔了主要的取證和法庭辯論任務,我協助寫書面辯護詞並對訴訟進行顧問諮詢。

此案的審判地點是在弗吉尼亞州聯邦法院,正是中央情報局總部所在的那個區。主持審理該案的法官是奧倫路易斯,一個瘦弱的老法官。(我們本來要求進行一場有陪審團的審判,但他否決了這一要求。)

路易斯法官被弗吉尼亞州的律師們稱作咆哮的奧倫,《美國律師》雜誌進行民意調查時,把他評為他任職的聯邦第四巡迴區所有法官中最差勁的一個。路易斯的認定總是預先就作好的主觀結論。

開庭之前他就對斯奈普的律師們說,他敢肯定他們會對他的判決進行上訴。我不會使你們失望的,他諷刺地說,然後開始闡述如何去上訴法院上訴。

如果你不知道怎麼駕車去里士滿,你就向南開,上I 95號高速公路。開庭本身就是一場笑話。當馬克林奇據理要求法院允許他出示有關中央情報局的證據,證明該局並未向那些誇獎該局的回憶錄作者起訴,這些前情報局官員在書中泄露了該局的秘密,卻並未按規定事先把書稿送審。

路易斯法官卻懷疑地問:你不是開玩笑吧?並裁決道:此案並非第一修正案憲法權利性質的案件。當林奇向政府提供的證人質詢時,法官20多次支持公訴人的抗議,而問題恰恰是,公訴人和政府提供的證人都沒有提出任何抗議,路易斯法官是支持他自己的抗議!

經過一番激烈的唇槍舌劍交火,路易斯法官裁決斯奈普違背了他向中央情報局所作的忠誠保證,故意不將該書送審就予以發表。因此,政府應有權收回該書所得收入。

路易斯法官同時發出禁止令,斯奈普不得繼續違反保密協議,他必須把其他手稿交給中央情報局進行審查,否則,就犯有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責。斯奈普果真向里士滿的第四巡迴區聯邦上訴法院上訴,取得部分勝利。

上訴法院裁決,聯邦地區法院剝奪作者全部收入是不妥當的,因為並沒有證明作者違反了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如果政府要求的賠償超出了象徵性賠償的數額,或進行懲罰性罰款的話,就必須進行有陪審團的審判。

這樣,斯奈普和公訴方都處於一種無所適從的中間狀況之中:因為上訴法院裁決中央情報局合同具有的契約效力,應高於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斯奈普的不經審查而出版著作的言論自由權利,所以政府已經在它的主要理論基礎上獲勝。

可是,斯奈普卻在實際問題上取得重要勝利,因為除非政府準備進行一場艱難的陪審團審判,他不用交出稿費。這個裁決使弗蘭克斯奈普處於長久的兩面為難局面:

如果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他上訴法院妥協的結果會被推翻,他最後會兩手空空一無所得;如果他決定不上訴,他大概可以保留稿費收入,但他就得放棄自己不惜以死相求的民權原則,不受預先審查而出版的權利(我們也被告之,如果斯奈普不上訴,政府也將放棄要求最高法院調卷重審的權利,同時也不進行一場有陪審團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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