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青 ·在「追問真相」與「意義建構」之間(1)

張江教授的《再論強制闡釋》一文對「強制闡釋」問題做了進一步深入闡發,在闡釋對象的確定性、「強制闡釋」現象產生的心理原因以及克服「強制闡釋」的具體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見解,對推動闡釋問題的學理性探討和建構中國當代闡釋學具有重要意義。但該文在闡釋的有效性及「文學闡釋」等問題上所持觀點尚可進一步商榷。主張闡釋對象的確定性並沒有問題,但這種確定性不能理解為意義的唯一性,它還包括文字背後隱含的豐富意蘊。對於闡釋而言,「追問真相」是「意義建構」的基礎,文學闡釋不僅僅是尋求「共鳴」,而同樣是一種「意義建構」。

2014年張江教授發表《強制闡釋論》,在學界掀起軒然大波,論者蜂起。經過反復爭論、質疑、辨析之後,在今天的學術界,「強制闡釋」已經成為人人熟知的學術話語了。近日張江又發表了《再論強制闡釋》,在當年《強制闡釋論》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強制闡釋」問題,除了廣泛吸收來自各方面的意見之外,還借鑒了認知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的某些研究成果,論證更加深入細密了。在讀了這篇文章之後,激發起筆者關於闡釋的確定性問題的幾點新的想法,陳之於下,就教於張江教授及學界同仁。


一、關於闡釋對象的確定性


《再論強制闡釋》一文的第一部分用了大量篇幅討論闡釋的確定性問題。作者認為「強制闡釋」最突出的表現是對闡釋對象的確定性的不尊重甚至否定,把一己之意強加於文本,「借文本之名,闡本己之意」。作者反復強調的是:闡釋行為是一種針對某一對象的理解性言說,而不是自立其說。對象是確定的,闡釋如果背離了對象的確定性,那就是無效的,失去了合法性的,必然是「強制闡釋」。總之,闡釋對象是闡釋者「面對之象」,外在於闡釋者,具有其自身的獨立性,「闡釋是對象的闡釋」,因此要受到對象的限制和約束,不能是漫無邊際的。闡釋者有其闡釋的自由,但這一自由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是關於具體對象的闡釋而不是任意言說。圍繞一個具體闡釋對象,闡釋者可以而且應該揭示出古往今來從來沒有人發現過的意義,此為闡釋的自由,但闡釋者的闡釋無論如何獨特而新奇,都必須是圍繞對象展開,有著來自這一對象的根據,離開了對象便不再是有效闡釋。為了闡明這個道理,作者舉出了極具說服力的例子,這就是海德格爾和卡西爾之間那場著名的辯論。兩位著名哲學家爭論的焦點是關於康德哲學的闡釋。海德格爾從自己的存在論立場出發把康德哲學闡釋為一種存在論哲學,卡西爾則認為康德哲學是一種知識論而非存在論,在康德那里並不存在關於「此在」這樣的觀念。

卡西爾的批評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海德格爾自己也承認康德並沒有直接表達出存在論的思想。但是海德格爾卻有著自己的理由,他認為「強制闡釋」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真正的闡釋所必需的。因為真正的闡釋不應當僅僅說出對象已經說出來的東西,而是應該說出對象沒有說出來的東西。在他看來,只要在一種「在先照耀著的理念的力量」的推動和引導之下,闡釋就能夠揭示闡釋對象所沒有說出來的東西。在張江看來,海德格爾體現的不僅是典型的「強制闡釋」行為,而且還是一種「強制闡釋」理論。毫無疑問,張江關於卡西爾和海德格爾爭論的評價是公正合理的,在這里海德格爾所堅持的並不是一種恰當的闡釋學觀點。真正的闡釋應該是關於闡釋對象的闡釋,而不應該把自己的觀點強加到對象身上。但是這是不是說闡釋只能是關於闡釋對象已經說出來的意義的闡釋呢?如果是這樣的話還用得著闡釋嗎?下面談談本人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註釋:
①張江:《再論強制闡釋》,《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

(作者簡介:李春青,華南師範大學文學院特聘教授(廣東 廣州 510006)。“學術研究” 202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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