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洛姆《愛的藝術》II·愛情的理論(三)愛的對象(中)

(3)性愛

博愛是同等人之間的愛,母愛是對需要幫助的人的愛,雖然這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但它們卻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按它們的本質,它們的愛不屬於一個人。如果我愛我周圍的人,我也愛所有的人,如果我愛我的一個孩子,我也愛其他的孩子以及所有需要我幫助的孩子。同這兩種類型不同的是性愛,性愛要求完全徹底地實現合二為一,要求自己同他人完全融會。按其性質,這種類型的愛是專一的,不是包羅萬象的,因此這種愛也是愛的最能迷惑人的形式。

首先先這種愛常常會同“墮入情網”的爆炸式的經歷混為一談,在這種情況下,兩個人之間的所有隔閡突然都消失了。正像上面已經提到過的那樣,按其本質這種突如其發的強烈感受是註定短命的。當陌生人成為親密的人,就沒有需要克服的障礙了,就不需要作出努力去達到真正的接近。愛者對被愛者的了解同對自己的了解一樣多,也許我應該說—一樣的少。如果體驗對方達到一定的深度,那你對對方就不會那麼熟悉—而克服兩個人之間的障礙的奇跡就會一天天地重復。但大多數人無論對自己還是對別人都是了解得非常快,而且很快就覺得一覽無余了,這恰恰是因為他們只了解了人的表面,而沒有深入內心。對他們來說,人與人之間的親密首先是通過性結合得以實現的。正因為他們覺得他們同別人的隔離首先是一種肉體上的隔離,所以肉體的結合對他們來說就意味著克服人與人的隔離。

另外,對許多人來說還有一系列克服人與人隔離的方法。講述自己的生活,敘述自己的希望和恐懼,談出自己幼稚的或者不成熟的夢想,以及找到面對世界的共同利益—所有這一切都是克服人與人之間隔離的途徑。甚至表露自己的憤怒和仇恨,毫無顧忌地交心也都被看出是親密的表現。也許從中就能解釋一些夫婦常常感受到的相互之間的那股不正常的吸引力:那就是只有當他們一起睡覺或者發泄了相互的憎恨後,他們會突然感到兩個人之間的親密關系。但是這種類型的“親密”有一個特點,那就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會逐漸消失。後果就是人們要在另一個人身上,在另一個陌生人身上尋求愛。而那個陌生人又會成為“親密”的人,新的愛情經歷又會是十分強烈和幸福,然後又逐漸消失,一直到希望進行新的征服,得到新的愛情的要求重又出現—並永遠幻想著新的愛情會和以前完全不同。同時性要求的欺騙性又會加強這種幻想。

性要求的目的旨在達到結合,而絕不僅僅是生理上的要求和為了釋放折磨人的壓力。這時對孤獨的恐懼會加強這種要求,此外占有欲和被占有欲,虛榮心以及人的破壞性都會加強性要求—當然愛情也會加強這一要求。看起來性要求是同每一種強烈的感情混雜在一起,並因此而得到加劇,所以愛情也會加強這一要求。大多數人認為性要求是同愛情聯系在一起的,所以他們很容易得出具有迷惑性的結論:即如果兩個人互相願意占有對方的身體,他們就是互愛了。愛情毫無疑問會引起性結合的要求,在有愛情的情況下,這種生理關系就不會帶有占有或被占有的野心和欲望,而是充滿了溫柔。如果生理上的結合要求不是以愛情為基礎,如果性愛不具有博愛的成分,那麼只會造成一種純生理的暫時的結合。性的吸引力雖然在一剎那間會造成兩者結合的幻覺,但是如果沒有愛情,在這次結合後留下來的只有陌生的感覺,他們之間的距離沒有縮小。他們仍是一對陌生人,他們不是覺得羞愧,就是相互憎恨,因為他們比過去更強烈地感受到在幻覺消失後留下來的這種陌生感。溫柔絕不是如弗洛伊德所說是性本能的升華,而是博愛的一種直接表現,既表現在愛的生理形式中,也表現在愛的非生理形式中。

性愛具有一種博愛和母愛都不具備的獨占性。必須進一步研究性愛的這種獨占性。性愛的這種獨占性經常被錯誤地解釋為是一種互為占有的聯系。我們經常看到互為相愛,但對其他人卻毫無情感的男女。他們的這種愛實際上是一種共同的自私,這些人往往把自己同所愛之人等同起來,並通過把一個人分成兩個人的辦法來克服人與人之間的隔絕。他們以為這樣做就能克服孤獨。但正因為他們遠遠脫離同時代的人,所以他們之間實際上也是隔絕和互為陌生的,結合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種幻覺。性愛是具有獨占性,但同時也是通過愛一個人,進而愛全人類,愛一切生命。性愛的獨占性只表現在我只同一個人完全地、即在靈魂和肉體上融會為一體。性愛只有在性結合這點上,在生活的全部範圍徹底獻身這一點上排斥他人,而不是在一個更深的博愛意義上。

如果男女雙方確實相愛,他們的性愛就具備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我從我生命的本質出發去愛對方,並且去體驗對方的本質。人就其本質來看都是一樣的,我們既是整體的部分;又是整體,因此實際上愛誰都一樣。從根本上來看愛情是意誌的行為,是人作的一項把全部生命交付對方的決定。這一點也正是婚姻是不可解除的觀點和許多傳統婚姻形式的思想基礎。在這些傳統的婚姻形式中配偶不經自行選擇,而是由被人挑選—人們相信“先結婚,後戀愛”的說法。在現代西方世界這種觀點被視為是完全錯誤的。人們認為愛情是一種自發的感情反應,人們會突然被一種無法抗拒的感情所控制。這裏人們只看到兩個人的特點,而沒有看到—所有的男人都是亞當的一部分,所有的女人都是夏娃的一部分這一事實。人們拒絕認識性愛的一個重要因素:即意誌的因素。愛一個人不僅是一種強烈的感情—而且也是一項決定,一種判斷,一個諾言。如果愛情僅僅是一種感情,那愛一輩子的諾言就沒有基礎。一種感情容易產生,但也許很快就會消失。如果我的愛光是感情,而不同時又是一種判斷和一項決定的話,我如何才能肯定我們會永遠保持相愛呢?

從這一立場出發也許可以得出下列結論:即愛情只是意誌的行為,獻身的行為,愛誰原則上不起任何作用。不管婚姻是別人撮合的還是自行決定的—一經締結,意誌應該能夠保證愛情的繼續存在。看起來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並沒有認識到人的本質的矛盾性和性愛的矛盾性。我們所有的人是一體—但盡管如此我們每個人又都是只存在一次、不可重復的生命。從我們都是一體的意義上來看,我們能從博愛出發愛每一個人;但從我們是不一樣的角度出發,性愛就要求具有特定的、獨一無二的、完全是個性的成分,這種成分只存在於幾個人,而不是在所有的人的中間。

因此這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性愛完全是兩個人之間的吸引力,是兩個特殊的人之間絕無僅有的聯系;另一種觀點認為性愛只是意誌的行為—都是正確的;也許應該這麼說,真理既不在這邊,也不在那邊。所以認為夫婦關系不好應該馬上解除婚姻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解除婚姻的觀點都是錯誤的。


(4)自愛

人們把愛別人的概念看作是理所當然的,也是能夠接受的,但卻普遍地認為愛被人是一種美德,而愛自己卻是一樁罪惡。人們認為不可能像愛自己那樣愛別人,因此自愛就是利己。在西方的思想中這個觀點是由來已久的了。加爾文把自愛看作是一種“瘟疫”,⒀弗洛伊德盡管用精神病學詞匯來談自愛,但他的觀點同加爾文是相通的。對他來說自愛就是自戀,就是把裏比多用到自己身上。自戀是人發展的早期階段,那些又倒退到這一階段的人就不會有愛的能力,這些人發展到頂點就會瘋狂。弗洛伊德認為,愛情是性欲的顯現,裏比多不是作為愛情使用到其他人身上,就是作為自愛使用到自己身上。因此愛別人和自愛是相互排斥的,這方多了那方就少了。如果說自愛是一種惡習,那麼由此就可以得出忘我就是一種美德的結論了。

這裏就產生了下列問題:心理觀察是否證實了在自愛和愛別人之間存在著一個基本矛盾的觀點?自愛和利己是一碼事,還是互為對立?此外,現代人的利己難道確實是一種對具有一切理性和感情可能性的自我的愛,還是對此有不同的解釋?利己同自愛完全一樣還是利己恰恰是缺少自愛的結果呢?

在我們用心理學的觀點分析利己和自愛以前,我們必須分析一下自愛和愛別人是相互排斥的這一錯誤的邏輯結論。如果把他人當作人來愛是美德,而不是罪惡的話,那麼愛自己也應該是美德,因為我也是一個人,有關人的一切概念都與我有關。因此上述原則本身就是矛盾的。聖經中“愛他人如同愛己”的說法說明了對自己的完整性和獨特性的尊重,愛自己,理解自己同尊重、愛和諒解別人是不可分割的。愛我同愛另一個生命是緊密相連的。

這裏我們就觸及到了使我們得出這些結論的一些心理上的先決條件。概括如下:我們的感情和態度的對象不僅是其他人,也包括我們自己。對別人的態度同對我們自己的態度互不矛盾,而是平行存在。從這一點出發來解答我們的問題就意味著愛別人和愛我們自己不是兩者擇一,恰恰相反:一切有能力愛別人的人必定也愛自己。原則上愛自己和愛別人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愛是內在創造力的表現,包括關懷、尊重、責任心和了解諸因素。愛不是一種消極的沖動情緒,而是積極追求被愛人的發展和幸福,這種追求的基礎是人的愛的能力。

愛另外一個人這一事實就是愛的力量的具體體現。在愛中包含的原則上的肯定是針對所愛之人,而這個人又體現了人類以及人性。對一個人的愛包括了對所有這樣的人的愛。“分工”的形式:愛自己的家庭卻不愛他人,是缺乏愛的能力的表現。對人類的愛是對一個特定的人的愛的先決條件,盡管對人類的愛從其產生來看是通過對某些特定的人的愛發展起來的。

從中可以得出我自己也是我的愛的對象,同他人沒有區別的結論。對自己的生活、幸福、成長以及自由的肯定是以愛的能力為基礎的,這就是說,看你有沒有能力關懷人、尊重人,有無責任心和是否了解人。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創造性地愛,那他必然也愛自己,但如果他只愛別人,那他就是沒有能力愛。

我們可以假設:愛自己和愛他人平行存在,—那我們如何來解釋顯然是排斥一切關心他人的利己呢?利己者只對自己感興趣,一切為我所用,他們體會不到“給”的愉快,而只想“得”。周圍的一切,凡是能從中取利的,他們才感興趣。利己者眼裏只有自己,總是按照對自己是否有利的標準來判斷一切人和一切事物,他們原則上沒有愛的能力。這一結論難道不正好證明了對自己的關心和對別人的關心只能兩者擇一嗎?是不是應該把利己和自愛看作是一回事才正確呢?但如果這麼認為就完全錯了,這一錯誤在自愛這個問題上已經導致許多不正確的結論。利己和自愛絕不是一回事,實際上是互為矛盾的。利己的人不是太愛自己,而是太不愛自己。缺乏對自己的愛和關心表明了這個人內心缺少生命力,並會使他感到空虛和失望。在必要時這個不幸和膽怯的人會通過各種其他的滿足來彌補他失去的幸福。他看上去似乎非常關心自己,實際上只是試圖通過對自己的關心去掩蓋和補充自己缺乏愛的能力。弗洛伊德的觀點是利己者就是自戀者,他們把對別人的愛用到自己身上。利己者沒有愛別人的能力這是對的,當他們也同樣沒有能力愛自己。

如果我們把利己同在一個過度憂慮的孩子的母親身上可以看到的那種占有欲作一比較,就更容易了解什麼是利己。母親一方面真誠地相信,她對自己的孩子特別地好,但另一方面她確實能感覺到對她寵愛的對象有一種幾乎已經覺察不到的敵意。母親之所以對孩子這麼憂慮重重,並不是因為她太愛孩子,而是因為她要以此來彌補自己缺乏愛孩子的能力。

我們的這一關於利己本質的理論符合精神分析學家在治療“忘我”癥時所獲得的經驗。“忘我”是神經病的一種癥兆,在為數不少的患者身上可以看到這種癥兆,只是這些人一般來說不是受這種癥兆,而是受到與這一癥兆有關的其他的病兆,如厭世、虛弱、失去工作能力和處理不好愛情問題等的折磨。但是“忘我”不是像我上面所說的被看作是一種病兆,在大多數情況下“忘我”被看作是值得自豪的、唯一令人滿意的性格特點。“忘我”的人一無所求,他只為“別人活著”,而且因為不重視自己而感到自豪。但一旦他發現,盡管他那麼忘我可還是感到不幸,他同別人的關系仍然不令人滿意,他就會感到吃驚。精神分析表明,這種“忘我”是一種病兆,而且常常會是主要病兆之一。患者沒有能力愛,也沒有能力使自己快活,他對生活充滿了敵意,在他的忘我後面隱藏著一種很強的常常是自己意識不到的自私性,我們只有把他的“忘我看作是一種病兆,使他克服缺乏創造力的缺點,也就是克服造成”忘我“以及其他病兆的根源,他才會得到痊愈。

忘我的本質特別表現在對其他人的影響上—在我們的文化中最常見的表現是“忘我”的母親對自己孩子的影響。母親認為孩子可以通過她的“忘我”認識到什麼是被人愛,認識並學會什麼是愛。但是她的“忘我”所造成的效果往往違背她的意願。孩子們並沒有表現出他們是幸福的,他們是被人愛的;他們一個個膽小,緊張,擔心受母親的責備並想方設法滿足母親的願望。一般來說他們會受到母親的那種隱蔽在深處的對生活的敵意和恐懼的傳染,他們更多地是能感覺到,而不是認識到這點。總而言之,“忘我”的母親的影響同利己者的影響並無多大區別,而且常常是前者甚於後者,;因為母親的忘我會阻止孩子對自己提出批評。孩子們的生活在一種不能使母親失望的壓力下,在道德的假面具下人們在教育他們要輕視生活。如果有機會,可以觀察一下一個能真正自愛的母親對孩子會產生什麼影響,從而可以確定,再沒有比一個能自愛的母親在體驗愛情、歡樂和幸福方面對孩子產生更積極的影響了。

愛克哈特*(*愛克哈特,中世紀德意誌神秘主義哲學家和神學家。他認為上帝即萬物,萬物即上帝;通過自己的靈性,人即可與上帝合而為一,與萬物混成一體,獲得真正的自由。 —譯者註)有一句格言,最精辟地總結了關於自愛的思想。他說:“你若愛己,那就會愛所有的人如愛己。你若對一個人的愛少於愛己,如果你不是愛所有的人如同愛己,如果你不是在一個人身上愛所有的人—因為這個人就是上帝和人。一個既愛自己又愛他人如同愛己的人就是這樣的人,一個值得這樣評價的人。”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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