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的結果要一起來檢驗,盡管兩方面對各自的解釋都保留他們的權力,研究者必須謹慎地使用他的權力,不能忘記他們的興趣不在於自己代表的研究傳統,而在於信息提供者通過傳統系統的現實描述。在這種情形下,一個核心的信息提供者可能被一個「合作研究者」所代替,成果出版可能由研究者和核心信息提供者的名字共同承擔。

但是在達到這個階段之前,有必要去分析一下搜集者和研究者的角色。這樣做的一種方法是從三個層面上檢測研究者的角色:首先,個人層面上,研究者尋找與他所研究文化的成員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之後,他可能從心理上(在一些文化中是正常的)被接受,這似乎就是他要求的一種文化內的狀態或者至少存在的權力。


許多的搜集者發現他和一個信息提供者關係很好而另一個就很冷漠,第三個人則試著完全接受了他。人際關係是相互的並且受制於心理因素,因而很難詳細闡明。其次,工具層面上,研究者嘗試作為獲得知識的工具。他在兩種文化的邊際區域工作,邀請他的信息提供者加入其中,發展對兩種文化的正常功能都陌生的工作程序。再次,義務層面上,研究者被迫回想起傳令者,即研究成果資助者的願望。這個層面再次限制了他的行為。因此,研究者的言行正常地受到嚴格束縛,甚至在個人層面,他既不能有意願也不能有針對地完全展現自我表達的能力,除非他希望束縛住他的合夥人,即信息提供者的表達自由。

不對等可能發生在兩個方向上。研究者原則上是一個被忽視的學徒,並不樂意揭示他所知道的,而信息提供者對自己的文化來說是一個專家和權威。土著人和外來者的關係簡單地導向了一種要求而不是合作,信息提供者或者他的社區可能認為以一個開放的態度進入會冒太大的風險。在一個設備精良且自信的研究者和恭順的地方文化代表之間也存在階層區分,但是在某些情形下這種關係也可能倒置。


8.搜集,民俗的記錄。
創建可移動的文件是民俗搜集的任務,至少說明了一種活態民間系統的某些方面和其中的事象與要素。搜集也是民俗保存和保護的一個前提條件。

關於搜集的技術和目標已經寫了很多,這里就不再談了。然而,應該記住的是在談及民俗過程時,對相對簡單的問題,諸如「我應該搜集什麽」「我應該在什麽時候搜集」「我應該搜集多少」和「我應該為誰搜集」要有足夠的疑問,這不僅是搜集方法論,也是搜集倫理學。比如,一個值得調查的方面在於,研究者是否僅僅希望去歸攏民俗文本,還是希望去尋找材料,用存在的文本去闡明世界的意義。如果傳統專家被鼓勵通過民俗去表達他自己和他的經驗,那麽,這也是有可能的。

9.檔案化,民俗的保存。保存、保護搜集到的民俗文檔是檔案化的職責所在。保護的動機一方面來自於渴望保證人們仍可用到那些搜集時已不再和文化相關聯的材料,另一方面也來自於渴望免遭物理上風化和毀壞。後來的使用者可能是外來者(比如研究者)或者社區民眾的後代(未來的子孫)。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使用者絕對不能改變或者丟失文檔,檔案最終要對材料的使用方式負責。

這一階段的民俗過程可能也被遮蔽了。然而,也可能提出這樣的疑問,「材料應該在哪里存檔」「存檔是為了誰」「誰擁有這些材料」。民俗檔案現今或多或少是傳統的最高保護形式。但並非不可能的是,在上文提到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民俗保護的建議案中,傳統社區對於自己區域民俗搜集的權力,包括選擇儲藏材料的地方,備份的制作與儲存,民俗使用的控制,也都要進一步考慮到。


因此,不僅是民俗社區的權利,還有研究者/搜集者和個體信息提供者的權利,都必須要考慮到。搜集者有權要求,存檔是為了使用材料更方便,防止物理風化,材料使用時要正式提到其來源。這是必須做到的,不僅讓研究者去檢驗材料,而且也保證他合情合理的使用優先權。在某些條件下,研究者必須同意使用來自搜集者/信息提供者的材料。這特別適用於那些可能被認為歸屬私人的材料,但對所有其他材料的保護也要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檔案必須要維持多種保護形式的狀態,並且做出合理必要的說明。

(作者簡介:[芬]勞里·航柯(Lauri Honko,1932-2002),國際著名民俗學家,1982年,勞里·航柯正式受邀成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民俗保護項目的主要專家。原文出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202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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