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最好的辯護《審查自己厭悪的東西》(8)

流言一下子就開始在斯坦福大學校園裡傳開,說我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攪進這個案子里來。有人抨擊我,說我不該干預邀請我來做客的主人的家務。萊曼校長在學校電台廣播中攻擊我:

所謂一切言論都在憲法意義上受到保護本來就是神話。美國沒有一個精通憲法的律師敢這麼說,甚至從哈佛降臨到斯坦福把我們從罪孽中拯救出來的德肖維茨教授,也不敢出此狂言。 

我在《斯坦福大學日報》上發表如下聲明,給予反擊:

在解僱富蘭克林一事中,牽涉到至關重要的民權問題。如果萊曼博士願意與我就憲法或民權問題,或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主張一見高下的話,我願就此中的實體性法律問題與他辯論。

萊曼拒絕與我辯論,他自己繼續對我進行人身攻擊,還通過形形色色代理人對我大加討伐。對我和公民自由聯盟的敵意,很快就蔓延到大學教員中去。

不用說,不久就影響到正在考慮富蘭克林案子的教員顧問委員會。剛開始,委員會不接受公民自由聯盟提供的任何幫助,既不接受它的口頭辯護,也不接受書面辯護意見。後來,它允許我們呈遞一份委員會之友函。

我起草了這份文件,兩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卡普蘭和保羅布魯斯特後來在這份文件上籤了字,使它生色不少。這份辯護詞不是一份激進的文件,它以闡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傳統的要求,給予受指控的人合理的警告開頭:除非已有明文規定禁止,而且這種規定在該被告從事這項行為時已經明確地被告之,否則不能對他從事這項行為給予處罰。我強調,這種合理的警告在牽涉到言論的案件中至關重要:

牽涉到言論的詞句,一個斟字酌句的人有權利使用言論允許的極點,他必須在發表言論之前清楚準確地被告之這條界限在那裡。這條界限不應在言論發表之後才劃定或找到。

辯護詞接著逐項分析對富蘭克林的指控。首先是起鬨攪擾亨利卡波特洛奇大使演講一事。公民自由聯盟當然根本不同意富蘭克林,關於他有權制止一個貨真價實的戰犯進行演講的爭辯:

如果委員會得出富蘭克林教授參與了,有預謀地旨在阻撓洛奇大使演講的活動,即根本不讓他講話,民權聯盟的立場是,應該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以示懲戒。

然而,辯護詞認為富蘭克林有權詰問講演者,有權發出噓聲,有權表示不滿,有權表示不同意演講者的觀點。如果聽眾可以用讚賞的掌聲和歡呼表示同意,他們必須同時享有不可分割的表示不同意的權利:

一般的規則是,必須讓演講者講下去,但可以不斷地打斷他的講話,只要每次中斷一會兒后就接著讓他繼續講。這種規則當然不是為著滿足那種最順心如意和有效的演說,但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認為,這種顧全雙方的平衡是符合憲法的

談到富蘭克林在下午佔領計算機中心,和晚上校園內發生暴力活動之前的講話,公民自由聯盟爭辯道,這些言論本身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因為它們並未鼓動即刻的暴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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