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家庭事務,諸如婚禮、捐贈、遺囑、買賣,都束縛在某些他們不可能弄懂的規矩上,那些規矩不是用他們的語言撰寫和出版的,因此,他們不得不購買解釋和用法說明書。那些規矩不是建立在伊索克拉底的高見之上:這位雄辯家勸導國王讓其臣民進行自由貿易,免除稅收,讓他們有利可圖,如果他們爭吵起來,就對他們課以沈重的稅金;那些規矩卻是建立在一種可怕的見解之上:情理可以買賣,法律可以作為商品交流。

我很幸運,因為據我們歷史學家記載,第一個反對查理曼大帝把拉丁和神聖羅馬帝國的法律強加給我們的人,是一位加斯科尼紳士,是我的老鄉。在一個國家里,法官的職位可以用錢購買,判決可以用現金換取,無錢就打不了官司,這些都成了合法的習慣,還有什麽比這更野蠻的做法呢?


司法權擁有如此重要的商品,以致國家政治組織多了個第四等級,那是由掌管訴訟的人組成的等級,和早已存在的教士、貴族和平民這三個等級平分秋色。這第四個等級掌握法律,對財產和生命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形成丁一個獨立於貴族的階層,因此就有了雙重法律,榮譽的法律和正義的;擊律,兩者在諸多方面格格不入,榮譽的法律譴責忍受,正義的法律譴責復仇。


從尚武的職責講,誰忍受侮辱,就會名譽掃地,而從公民的職責講,誰要復仇,就會招致死刑(因榮譽受損而訴諸法律,會有損臉面,可要是不求助法律而私下報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這兩個部分同侍一主,卻各司截然不同的職責;一個掌管和平,另一個掌握戰爭;一個有利益,另一個有榮譽;一個博學,另一個勇敢;一個重口才,另一個重行動,一個講正義,另一個講德行;一個訴諸理性,另一個訴諸武力;一個穿長袍,另一個生就穿短袍。

 

至於那些衣著之類的小事,如有人想讓它們恢復為身體服務的真正用途(衣著的優雅和得體蓋出於此),我就尤其會給他舉方帽的例子。在我看來,這種帽子醜陋無比,一條長長的打褶絲絨帶,猶如一根尾巴掛在女人的頭上,外加五顏六色的附屬物,和一個其形狀同我們羞於出口的器官酷似的毫無用處的裝飾物,我們卻把它展示在眾人面前。


這些考慮卻絲毫不能使一個有頭腦的人不去隨波逐流;因此,我反面覺得,任何與眾不同的式樣,與其說出於真正的理智,毋寧說是野心勃勃的瘋狂或做作。我認為哲人在心裏可以擺脫一切羈絆,自由自在地判斷事物,但表面上應該完全遵循被認可的習俗。


公眾社會不需要我們的思想,至於其他,諸如我們的行動、工作、財富乃至我們個人的生活,都得服從社會和公眾輿論,正如那位善良而偉大的蘇格拉底,拒絕違抗法官的判決而尋求拯救自己生命的辦法,哪怕法官的判決極不正確,極不公道。因為人人遵守所在地的規則和法律,是一條普遍的規則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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