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錦宏·社會企業觀點下的地方文化產業發展(5)

二、社會企業的意涵與本土運用

傳統非營利部門運作的經費主要是仰賴政府的補助及民眾的捐款,使其能有
足夠的經費進行各種社會服務工作,然近來受到全球經濟情況不景氣,失業率不斷升高,政府預算緊縮,民眾及企業的捐款也減少,使得許多非營利部門意識到必須改變轉型,嘗試運用商業化的營利活動,藉以維持部門的運作與發展。

再者,過去政府、企業與非營利三部門均各司其職,近年來亦有鉅大的改變,政府部門以簽約外包的方式,委託企業或非營利部門執行公共服務功能;企業部門一方面搶食政府預算,承包公務,另一方面以企業的社會投資策略,獻身社會公益,建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非營利部門則與政府成為夥伴關係,承擔政府的部份職能,同時更以商業化的方式,與企業競爭,賺取收入。這種變化造成三個部門的界限逐漸模糊,功能逐漸混合的現象(Ott,2001;陳金貴,2002:39)。而這樣的企業或非營利部門之類型,被稱之為「社會企業」。

然而,社會企業的定義至今並沒有一個定論,不論是在歐洲或美洲,社會企
業以許多不同的組織形式存在著,譬如非營利組織(NPO)主動採取商業手段以獲取所需資源、或者在政府的政策鼓勵下,NPO 以達成社會使命為目標而採用商業策略來獲得資源;也有營利的企業組織在「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驅使下,從事實踐社會目的之事業(Johnson,2000:5)。

若從NPO 的組織角度界定社會企業,則「社會企業」基本上是指一個私人性質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致力於提供「社會財」(social goods),除了有NPO 的傳統經費(如捐款與志願服務的參與)來源外,其還有相當部分包括商業的營利收入(從政府部門撥款者與私人營利部門的消費者獲得經費)以及商業上的活動(Kingma,1997;Borzaga and Solari,2004)。總之,Dees(1998)強調社會企業組織是變遷的代理人,其運作模式具有提高財務的穩定性、提高服務品質、提供工作機會給弱勢族群以及促進組織的專業化等優點(引自官有垣,2006)。

有關「社會企業」的研究,目前尚屬新興研究議題,但是,社會企業的定義
多元而複雜,迄今並無單一的模式。相似的用語包括:非營利組織產業化
(commercialization)、市場化(marketization)或商業化(businesslike)等,其
中以社會企業的概念最為多數學者所採用。Massarsky(2005)指出,有關社會企業的名稱,還包括積極型企業(affirmative business)、非營利商業風險(nonprofit
business venture)、非營利企業(nonprofit enterprise),這些名詞在內涵上各有其
差異。

此外,Borzaga & Defourhy(2001:350)在「社會企業浮現」一書指出,歐洲十五個國家對社會企業稱呼也是各不同,如澳洲稱為「社會經濟企業」(social
economic enterprise)、西班牙稱為「社會目的合作社」(co-operatives with social
aims)、義大利稱為「社會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s)。

綜合上述可知,「社會企業」由於探究的研究者各自切入研究的取徑與角度不同,因而產生眾多名詞的歧異,令人眼花撩亂。不過,正如Massarsky 所強調,社會企業的概念雖然在學術專有名詞(terminology)上各有殊異,但基本的理念是相通的,端看研究者欲從那個取徑一窺究竟(Massarsky,20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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