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采《悲劇的誕生》(43)兩種藝術力量同時發生作用

我們不妨用下述問題來觸及這個原初問題:日神和酒神這兩種分離的藝術力量一旦同時發生作用,會產生怎樣的審美效果?或者更簡短地說,音樂對於形象和概念的關系如何?——正是在這一點上,瓦格納稱讚叔本華的闡述具有不可超越的清晰性和透徹性。叔本華在《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1冊第309頁《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3篇,第52節。尼采指的是德文版分冊及頁碼。參看中譯本,石沖白譯,楊一之校,商務印書館,1982年11月第1版,第363-365頁。對這個問題談得最詳細,我在這裏全文轉引如下:

“根據這一切,我們可以把現象界或自然界與音樂看做同一東西的兩種不同表現,因此這同一東西是兩者類似的惟一中介,必須認識它,以便了解兩者的類似。所以,如果把音樂看做世界的表現,那麼它是一種最高水平的普遍語言,甚至於它與概念普遍性的關系,大致相當於概念普遍性與個別事物的關系。但是,它的普遍性絕非抽象概念的那種空洞的普遍性,而全然是另一種普遍性,帶有人所共知的和一目了然的明確性。在這一點上,它和幾何圖形以及數字相像,後兩者是一切可能的經驗對象的普遍形式,apriori(先驗地)適用於一切對象,可是具有並非抽象的、而是直觀的和人所共知的確定性。意志的一切可能的追求、激動和表示,人的全部內心歷程,理性把它們劃入情感這個寬泛的反面概念之中,它們可以用無數可能的旋律表現出來,但這種表現總是具有無質料的純粹形式的普遍性,總是按照自在之物而不是按照現象,儼然是現象的無形體的內在靈魂。

音樂與萬物真諦的這種緊密關系也可以使下列現象得到說明:對任何一種場景、情節、事件、環境配以適當的音樂,這音樂就好像在向我們傾訴它們隱秘的含義,在這方面做出最正確最清楚的解說;同樣,完全沈醉於一部交響曲的印象的人,他仿佛看到人生和世界種種可能的事件在眼前越過,然而他仔細一想,卻又指不出樂曲與他眼前浮現的事物之間有何相似之處。因為前面說過,音樂不同於其他一切藝術,它不是現象的摹本,或者更確切地說,不是意志的相應客體化,而是意志本身的直接寫照,所以它體現的不是世界的任何物理性質而是其形而上性質,不是任何現象而是自在之物。因此,可以把世界稱作具體化的音樂,正如把它稱作具體化的意志一樣。

由此也就說明了,為什麼音樂能夠使現實生活和現實世界的每一畫面甚至每一場景立刻意味深長地顯現出來。當然,音樂的旋律與有關現象的內在精神愈相似,就愈是如此。以此為基礎,人們可以配上音樂使詩成為歌,使直觀的表演成為劇,或者使兩者成為歌劇。人生的這種個別畫面,配上音樂的普遍語言,它們與這種語言的結合或符合不是絕對的;相反,兩者的關系不過是信手拈來的一個例子同一個普遍概念的關系。它們在現實的確定性中所描述的,正是音樂在純粹形式的普遍性中所表達的那同一個東西。因為旋律在某種程度上有如普遍概念,乃是現實的抽象。

現實,即個別事物的世界,既向概念的普遍性、也向旋律的普遍性提供了直觀的東西,特殊和個別的東西,單個的實例。不過,這兩種普遍性在某種意義上是彼此對立的:概念只包含原來從直觀中抽象出來的形式,猶如從事物剝下的外殼,因而確實是一種抽象;相反,音樂卻提供了先於一切形象的至深內核,或者說,事物的心靈。這一關系用經院哲學家的術語來表達恰到好處,即所謂:概念是universaliapostrem(後於事物的普遍性),音樂提供universaliaanterem(先於事物的普遍性),而現實則是universaliainrem(事物之中的普遍性)。然而,一般來說,樂曲與直觀表演之間之所以可能發生聯系,如上所述,是因為兩者只是世界同一內在本質的完全不同的表現。如果在具體場合實際存在著這樣的聯系,即作曲家懂得用音樂的普遍語言來表達那構成事件之核心的意志沖動,那麼,歌的旋律、歌劇的音樂就會富於表現力。不過,作曲家所發現的兩者之間的相似必須出自對世界本質的直接認識,他的理性並不意識到,而不可憑借概念自覺地故意地作間接模仿。否則,音樂就不是表現內在本質即意志,而只是不合格地模仿意志的現象,如同一切專事模仿的音樂之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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