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映:語言轉向之後(4)

你哪怕思考一件很局部的事情,比如你是該考研究生繼續學業還是立刻找份工作,也總是滲透著這些普遍概念。你依著各種各樣的道理來思考,這些道理,或明或暗地牽涉到這些普遍概念。不難看到,我這裏所講的概念普遍性和一般理解的道理的普遍有效性或普遍可應用性是完全不同的普遍性。人們常認為:哲學關心那些普遍的道理,而不是那些限於確定領域的道理。圍棋的道理、解牛的道理是些局部的道理,物極必反,萬物萬事都一分為二是“普遍真理”。這類道理也許是普遍有效的或曰普遍可應用的,麻煩當然在於我們老是弄不準什麽時候事情就到了“物極”之點。

我們怎麽來到這些“普遍真理”的?也許通過觀察很多很多實例總結出來的?也許是誰先驗地把這些道理植入我們心中的?通常,普遍的道理是人們把一些局部的道理加以延伸而來;治大國如烹小鮮,就把烹小鮮的道理延伸到治國來了。這種延伸基於或多或少的經驗,但若說成從很多實例歸納出來就鑿了。很多實例,它們是什麽東西的實例?烹小鮮和治大國是什麽東西的兩個實例?

從局部的道理向普遍的道理延伸,難免有些類比的意思。概念考察則不是類比,而是可以通過分析落實的道理。

 

概念考察與“哲學語法”

 

說理有好多種方式,用禪宗的辦法說也行,用莊子的辦法說也行,用孔子那種就事言道的方法,都行。一種常見的方式是打比方。比喻和隱喻連著,隱喻和模式連著,有的隱喻可能比較窄,有的隱喻廣了,我們就可以說它是一種認知模式。不過,通過比喻來說理,例如借助烹小鮮來說治大國的道理,難免有些類比的意思。談論認知模式也有可疑之處,要麽,你用心理學方式來研究它,這與我們無關。否則你怎麽表明那裏真有這麽個認知模式?在有我之思的層面上,那裏有這麽個認知模式,證據就在於我們的一些說法體現了一個模式。

要讓人明白道理,並不見得要求論證,點撥一下也可能讓人明白道理。但我們一般只把包含論證的言說稱為說理。所謂論證,大致是說:把我們不明白、不大容易接受的道理連到我們明白的、公認的道理上。論證覆有種種方式,不妨說,論證的硬度不同;類比是一種軟論證,用語言用法來論證是硬論證。

 

我們是這麽理解世界而不是那樣理解世界的,其中一大批基本的、重要的證據,就在我們的語言裏邊。沒有哪個哲學家不引用我們實際已有的說法來進行論證。更硬的證據則在語詞的用法之中。如果能把道理和理解道理分開來說,那麽我會說,這些證據主要不是在為道理提供證據,而是在為我們實際上這麽理解道理提供證據。

前面說到,語言是公用的、通用的。這一點也意味著,我們的語言允許哪些說法不允許哪些說法,我們原則上不爭論。你要講給我聽的道理,是我還不明白的道理,但你用以說服我的道理,你所依據的道理,則是我已經接受的道理。我使用這種語言,我就接受了積澱在這種語言中的道理。不妨說,說理是從常理開始的,從常理引申出所要說明的道理。從常理能夠引申出什麽道理,人言人殊,但它總要跟人人都同意的常理連得上,才有說服力。而語言中包含的道理,是最典型的常理,我們都說這種語言,都已接受這種語言得以工作的道理。

這裏說到包含常理的語言,不僅是指自然語言〔相對於專業語言〕,而且尤其指日常語言。重要的常理包含在最日常的語詞用法裏,對我們的觀念具有普遍意義的差別總是體現在常用詞中,而不體現在冷僻的語詞中;憤懣/怨懟也有微妙的語義差別,優秀作家總是對這些微妙差別十分敏感,只不過這些差別通常並不連通到更普遍的道理那裏。更不“體現”在哲學家和科學家創造的概念中———哲學家和科學家創造的術語,本來〔部分地〕就為了明述這類差別。就概念考察而言,日常本身有特殊的分量。哲學家考察語詞的用法,從來都是在考察常用詞,這並非出於“日常語言學派”的偏好。


對於道理的引申來說,語言中的道理是中立的、中性的。正是這一點,使得概念考察、對語言用法的考察成為有我之思的或曰哲學的“科學”。然而,也正是這種“科學性”,使得哲學家的概念考察的工作表面上十分接近語義學工作。人們一般不會把庖丁解牛式的說理混同於語義學;而進到概念考察,即進入到哲學的核心工作,其與語義學的區分就變得相當精微。不過,我希望“道理、概念、語詞”一節已經多多少少表明,兩者其實有根本的區別。為了提示這一區別,我們不妨把“概念考察”理解為“概念層面上的考察”,而不是“對概念進行考察”或“考察概念”。哲學的語言性質不在於哲學研究語言,而在於哲學在語言層面上考察世界。有一個語言之外的世界,我們也能夠不借助語言對世界有所理解。但是在問“幸福是什麽”這類問題時,不妨說,我們是活動在一個“語言化了的世界”之中,我們必須在語言層面進行考察來澄清自己的問題、自己的困惑。

這層意思,維特根斯坦用“哲學語法”這個用語來表示。“哲學語法”這個提法強烈地提示了通過語言分析來澄清概念問題的進路,邏輯、語言分析、概念考察這些用語都不如它更能綜合地傳達這個意思,我想,正由於此,“哲學語法”這個詞兒,乍一聽覺得古怪,但聽熟了以後又會覺得難以替代。然而,這個用語還是造成了很多困惑,尤其,維氏本人經常把“哲學語法”跟規則、特別是跟規則的任意性連在一起。這裏不能系統澄清這一概念,我只談與本文密切相關的兩三點。

摩爾曾問哲學語法與普通語法之別,維特根斯坦答,他在平常意義上使用語法這個詞,卻把它應用於人們平常不應用於其上的事物[13]。Garver 對維特根斯坦“語法”一詞的用法進行一番討論後,覺得很難認可維特根斯坦對摩爾的回答,摩爾對維特根斯坦的回答不滿,誠有道理[14]。


我認為,我們應當把“哲學語法”主要理解為通過語言分析來澄清概念問題的進路,我們通過這種進路在語言用法中揭示普遍概念、普遍道理。前面曾說到,這些道理既不是對象化世界的規律,也不是把語言對象化後找到的語法規則;跳開來說,找到規則從來不是哲學的目標。這些道理是我們怎樣理解世界的道理,是這些道理中最可論證的部分。維特根斯坦自己說,哲學語法問題“通常涉及由許多語言都分有的〔語言〕形式”[15]。這個說法無力,而且恐怕經不起檢驗。什麽是各種語言都分有的形式?我想,無非是“共通的道理”,這些道理不限於體現在某種特定的語言內,雖然它們在每種語言內有特定的體現方式。

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麽維特根斯坦多半是在談論語詞的“語法”,雖然我們知道,語法這個詞通常指的是句法。概念考察所尋求的道理通常體現在語義中而不是體現在句法中;或者說,句法更多是純粹約定。德語的框形謂語很特別,但我沒讀到誰研究出其中有什麽一般道理。因此,語義學比句法學要更富哲學意趣,句法學比語義學更適合作為語言科學研究的對象。相對而言,語言學家首先關心形式,即使它沒有什麽道理,例如把動詞區分為規則變化的和不規則變化的。哲學家通常關心的是另一種分類,例如,區分出感覺語詞類;把有感覺的東西和無感覺的東西區分開來,不僅是有道理的,其實我們更應當說,我們能夠說到道理、能夠說理,原本就基於這一類最基本的區分。

 

結語

 

我們看到,語言轉向大潮流中包含著多種多樣的取向,包括截然相反的取向。很多傳統爭論,在這個大潮流中,在所謂“語言哲學”內部以新的形式再次展開。

在我看來,語言轉向的根本意義在於更深刻地把哲學和物理學加以區分,或更寬泛說,更加明確地區分有我之知和對象化之知。依循這一理路,我們將能進一步澄清說理和理論的一般結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性質,進而澄清“意識問題”等當代熱點問題。然而,我們看到,很多哲學家,包括大哲學家,或多或少把語言轉向理解為:哲學問題其實是語言學問題、語義學問題,至少他們在反思時是這樣表述的。這種趣向不僅遮蔽了上述根本意義,甚至走向反面,重新混淆了有我之知和對象化之知。

就此而言,19 世紀-20 世紀之交的語言轉向,頗可與17-18 世紀的“認識論轉向”比照。實證科學的長足進步曾讓哲學家意識到自己的任務並不是揭示世界的客觀結構,哲學的任務應更加鮮明地標識為“認識我自己”。然而,在西方哲學-科學強大的傳統力量吸引下,這種努力大規模地扭轉向“認識人的心理結構”。語言轉向的本旨在於撥正心理主義的扭曲,以概念考察為旗幟重新與實證科學劃清界線,但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概念考察又大規模地扭轉向對普通語義-語法的研究,並以為這類研究將最終解決哲學的基本問題。如果說語言轉向時期,區分哲學與心理學是一個關鍵,那麽,今天,區分哲學與語言學就是個關鍵。

總的說來,我認為“哲學問題即是語言問題”這個提法是高度誤導的。我認為,最好首先從道理和說理來界定哲學,而語言對哲學的核心意義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然呈現出來的。無論如何,不能把語言轉向理解為向語言學、語義學的轉向。

 

註釋:

[1]詹姆士:《實用主義》,〔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 年版,第25 頁及以下。

[2]羅素:《西方哲學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 年版,上卷130 頁。

[3][4][5]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版,§383,§90,§370。

[6] 維特根斯坦:Remarks on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Vol. 1, Oxford:Basil Blackwell, 1980,§949。

[7] 阿爾斯頓:《Philosophy of Language》,Prentice-Hall, Inc,1964 年版,第6-7 頁。

[8]霍金:《時間簡史》,上海三聯書店1993 年版,第154 頁。

[9]萬德勒:《哲學中的語言學》,〔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 年版,第13 頁,329 頁。

[10]以下的思考可以視作“哲學之為窮理”一文〔載於《中山大學學報》2008 第6 期〕的繼續,我時不時采用該文中的文句,不加註明;當然,也有不少地方對該文的表述做出明顯的修正。

[11]我相信我的朋友倪梁康在他的《自識與反思》中主要是在這個意義上看待反思的。“如何能夠通過反思而將一個原初不曾是對象的東西變成為對象”?〔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 年版,第410-411 頁。特別參見這本書的第21 講。

[12] 陳嘉映:《語言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版,第14章第7 節。

[13] Philosophical Occasion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 ,1993 年版,第69 頁。

[14]Newton Garver,Philosophy as Grammar, 載於Sluge,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Wittgenstein and the 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Marie. Routledge, 1997 年版,第150 頁。

[15]Gordon Baker and Peter Hacker,Wittgenstein,Rules,Grammar,and Necessity,1985 年版,第55 頁。(愛心網站 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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