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林 紀明明〈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與文化產業〉(3)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是更具生命力的保護傳承和產業發展方式

 

從歷史傳統來看,人們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與傳承,僅僅看成是一種民眾自我,日常生活滿足的生存方式和自娛自樂的文化行為。在他們看來,絕大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不但創造不了經濟價值,相反還要消耗一定的經濟資源。

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當地民眾自發、自主、自願、自享的文化,很少作為商品流通,尤其是一些精神娛樂項目,如侗族大歌、麗江古樂、西北花兒、藏戲等,其傳承目的不是為了謀利。

但從現實發展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人類文明的記憶載體,體現中華民族文化特征的鮮活樣本,而且還是當代文化產業開發的重要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突出特征,就是挖掘遺產潛在的經濟價值,激發保護者的積極性,變靜態保護為活態保護、被動保護為主動保護,因而被一些學者認為,是最具文化延續力和創造力的保護方式。

 

1. 變靜態保護為活態保護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強調:“‘保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所謂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就是讓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在現代社會“活下去”和“活起來”。布迪厄認為,文化是動態的,不斷發展變化的,只有通過不斷的“再生產”才能維持自身平衡,社會也才得以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有通過再生產才能實現“活態傳承”,如果束之高閣使之成為“遺產”,就背離了保護傳承的宗旨。生產性保護作為文化再生產的具體形式,克服了以往非物質文化遺產靜態保護的局限,通過再生產實現活態保護與文化產業開發的有機結合。

譚宏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方式保護的幾點理解》一文中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就是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置於其所賴以產生的生產實踐中去保護,通過人類的生產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方式保護,是一種更具生命力和延續性的保護和傳承方式。”

 

2. 變被動保護為主動保護

 

由於過去人們僅僅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看成是一種自我滿足的消耗性資源,忽視了它的經濟屬性和產業價值,因而在保護上實行的是民間自發無償投入,與政府扶持投入相結合的“公益性”保護模式。

在現代生活、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沖擊下,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面臨巨大危機,即便是過去許多能夠作為養家糊口的生產性項目,由於主要依靠手工制作生產,不僅規模小,而且效益低,也出現了斷代失傳的危險。

在這樣的形勢下,非物質文化遺產僅靠民間自發出資保護和傳承顯然是不可能的,但如果僅靠政府公益投入,由於其數量巨大、情況復雜、任務繁重,也是難以為繼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就是發揮商業化、市場化運作的優勢,將其生產性項目通過再生產快速、便捷地融入現代社會,讓更多人在消費產品與服務中獲得快樂,讓傳承人在獲得更多經濟收益中得到實惠,從而真正激發起廣大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積極鼓勵在生產中創造性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性保護方式,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民群眾的獲得感中保持著旺盛的生命力,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真正能“活下去”和“活起來”。

 

總之,通過開展生產性保護,可以有效地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資源優勢,轉化成為現實生產力和豐富的產品,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保護與發展的雙贏。

原題《論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在文化產業中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珍藏自 中國民俗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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