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清玉《論審美自律和藝術和自律的關係》(3)

值得注意的是,哈斯金斯對“藝術自律”界定的主語是“審美經驗或藝術”,並認為自律性的美學主題有如下內容:審美判斷、審美經驗的心理能力、藝術作品、藝術作品內在的形式特性和意義、藝術家的行為和目的、藝術史中的風格、類型、媒介的發展,以及維系藝術活動的社會實踐或體制。

無獨有偶,格林伯格認為現代主義藝術將藝術自律性發展為藝術純粹性,這一觀念既有藝術無功利、無目的的內涵,又刻意表
現藝術與生活之間的疏離,還表達了藝術作為形式的傾向;中國學界余虹也把西方現代藝術理論概括為三大路向:美學框架中的審美經驗分析、社會學框架中的現代藝術分析以及語言學框架中的詩性語言分析。……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審美自律與藝術自律是基本等同看待的,或者說,藝術自律包含審美自律這一審美經驗的主要特征。


遺憾的是,學界沒有注意到二者在演進中顯現出的多重內涵,其關係的複雜性也沒有充分揭示出來。也正是如此,當我們觀照中國美學時,難免會產生對審美心胸與“文以載道”傳統解讀上的割裂,更在諸如《文心雕龍》等形式美學傾向的理解上顯得“捉襟見肘”,更不必說現代文論史上的純藝術思潮。可見,審美自律與藝術自律之間關係的厘清是我們更充分地融合中西美學資源並加以創新性建構的必要之舉。



二、審美自律、藝術自律兩大命題的多元關係



就理論起源而言,審美自律是康德基於鑒賞判斷主體的重要規定;而藝術自律的出現更多是社會分工的產物。不僅如此,二者的內涵也有質的差異。審美自律與藝術自律在美學與藝術觀念的歷時性演變中呈現為複雜的關係。

首先,作為審美領域的重要組成,藝術在其創作和接受過程中共有審美活動的自律性特征,或者說,審美自律是藝術自律得以實現的心理前提。

審美自律,或者說審美意義上的自我立法,主要是強調審美主體的自由心意狀態。其中,審美無利害是最基本的理論規定,也成為康德美學鑒賞判斷的第一個要點,“是康德為審美作出的最根本的規定”。


在他所區分的三種愉悅感中,(只有對美的鑒賞的愉悅才是一種無利害的愉悅,因為如康德所言:“一個愛好的對象和一個由理性規律責成我們去欲求的對象,並沒有留給我們使哪怕任何東西對我們成為一個愉快的對象的自由。② 所有的利害都以需要為前提,或是帶來某種需要;而作為贊許的規定根據,這種需要就不再容許關於對象的判斷有自由了。”可見,審美無利害作為鑒賞判斷的主體一心理規定是審美自律思想的題中之義。


①曹俊峰:《康德美學引論》,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81頁。

②康德區別了三種愉悅的方式:快適、美和善,分別與愛好、惠愛和敬重相關聯,並認為在所有這三種愉悅方式中惟

有對美的鑒賞的愉悅才是一種無利害的和自由的愉悅。

③[德]康德:《判斷力批判》,鄧曉芒譯,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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