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鈞:匪諜是怎樣做成的(下)

我是後知後覺,六十年代才零零碎碎拼湊出整個案情。我也曾是流亡學生,高堂老母壽終時不知我流落何處,我常常思念澎湖這一群流亡學生的生死禍福,如同親身感受。有一天我忽然觸類旁通,“煙臺聯中匪諜案”不是司法產品,它是藝術產品,所有的材料都是“真”的,這些材料結構而成的東西卻是“假”的,因為“假”,所以能達到邪惡的目的,因為“真”,所以“讀者”墜入其中不覺得假。獄成三年之後,江蘇籍的“國大代表”談明華先生有機會面見蔣介石總統,他義薄云天,代替他所了解、所佩服的張敏之申冤,蔣派張公度調查,張公度調閱案卷,結論是一切合法,沒有破綻!酷刑之下,人人甘願配合辦案人員的構想,給自己捏造一個身份,這些人再互相證明對方的身份,有了身份自然有行為,各人再捏造行為,並互相證明別人的行為,彼此交錯纏繞形成緊密的結構,這個結構有內在的邏輯,互補互依,自給自足。 

今天談論當年的“白色恐怖”應該分成兩個層次:有人真的觸犯了當時的禁令和法律,雖然那禁令法律是不民主不正當的,當時執法者和他們的上司還可以采取“純法律觀點”原諒自己;另外一個層次,像張敏之和鄒鑒,他們並未觸法(即使是惡法!),他們是教育家,為國家教育保護下一代,他們是國民黨黨員,盡力實現黨的理想,那些國民政府的大員、國民黨的權要,居然把這樣的人殺了!雖有家屬的申訴狀,山東大老裴鳴宇的辨冤書,監察委員崔唯吾的保證書,一概置之不顧,他對自己的良心和子孫如何交代?我一直不能理解。難道他們是把這樣的案子當做藝術品來欣賞?藝術欣賞的態度是不求甚解,別有會心,批准死刑猶如在節目單上圈選一個戲碼,完全沒有“繞室仿徨、擲筆三嘆”的必要。

 

多年以後,我偶然結識一個從火燒島放出來的受難者,從他手中看見軍法機關發給他的文書,他的姓名性別年齡位置之下,赫然有一個項目是“罪名”,並不是“罪行”!罪名罪名,他犯的罪僅是一個名詞而已!實在太“幽默”了。 

可憐往事從頭說:那時逃到臺灣的“外省人”,多半因追隨國民黨,與中共有長年對抗的經驗,多半反對國共合作、國共和談,多半對國民黨的黨務和政績有一肚子批評責難,他們甚至懷疑“領袖”是否英明。這些人來到臺灣以忠貞自命,以反共先知自傲,煙臺聯中冤案重挫這些外省人的氣焰,他們從此知道自己幾斤幾兩俯首貼耳。流亡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受審時,也曾慷慨陳述自己對“黨國”的貢獻表明心跡,辦案人員反問:像程潛和張治中那樣的黨國元老都投共了,你這一點前程算什麽?據說,辦案人員指著被告站立的地方告訴他們,全國只有一個人不會站在這裏。(除了“最高領袖”以外,人人都可能因叛黨叛國受審。)那時土崩瓦解,眾叛親離,他們已完全失去信心。 


如果他們當時以殺人為策略,真相大白、局勢大好時應該接著以平反為策略,他們又沒有這般魄力智慧,堅決拒絕還受害人清白。說到平反,冤案發生時,山東省主席秦德純貴為“國防部次長”,鄒鑒的親戚張厲生是國民黨中樞大老,都不敢出面過問,保安司令部“最後審判”時,同意兩位山東籍的“立法委員”聽審觀察,兩“立委”不敢出席。人人都怕那個“自下而上”的辦案方式,軍法當局可以運用這個方式“禍延”任何跟他作對的人。獨有一位老先生裴鳴宇,他是山東籍“國大代表”,曾經是山東省參議會的議長,他老人家始終奔走陳情,提出二十六項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指出判決書十四項錯誤,雖然案子還是這樣判定了,還是執行了,還是多虧裴老的努力留下重要的文獻,使天下後世知道冤案之所以為冤,也給最後遲來作平反創造了必要的條件。裴老是山東的好父老,孫中山先生的好信徒。 

本案“平反”,已是四十七年以後,多蒙新一代“立委”高惠宇、葛雨琴接過正義火炬,更難得民進黨“立委”謝聰敏、范巽綠慷慨參與,謝委員以致力為“二二八”受害人爭公道受人景仰,胸襟廣闊,推己及人。在這幾位“立委”以前,也曾有俠肝義膽多次努力,得到的答復是:“為國家留些顏面!”這句話表示他們承認當年暗無天日,仍然沒有勇氣面對光明。只為國家留顏面,不為國家留心肝,所謂國家顏面成了無情的面具,如果用這塊面具做擋箭牌,一任其傷痕累累,正好應了什麽人說的一句話:愛國是政治無賴漢最後的堡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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