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首先研究人:我相信,在無限參差駁雜的法律和風俗中,人不是單純地跟著幻想走的。”

“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國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的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於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有許多真理是只有在看到它們和其他真理之間的聯系才能被覺察出來的。我們愈思考到細節,便會愈感覺到這些原則的確實性。”

這是孟德斯鳩名著《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嚴復譯為《法意》)序言中一段關於著作旨意的陳述。

孟德斯鳩這本書,在人類歷史上名聲可大了。這本書中將政體分成三種:共和、君主以及專制,並對三種政體作了縝密的評估,得到結論: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懼,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哪一種政體最好?當然是共和;哪一種最差?當然是專制。而他描述的“專制”,正是當時歐洲的政治現實,難怪這本書流行起來,成了共和革命者的聖經。

《論法的精神》中,還以英國君主立憲為例,討論了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彼此監督制衡,認為這是公民自由保障的關鍵。“三權分立”與其說是英國人的智慧,毋寧比較接近是孟德斯鳩刻意美化英國狀況,提出的人類政治偉大理想。

因為這樣的巨大貢獻,使得《論法的精神》成了政治學、政治理論上的重要經典,然而吊詭的是,孟德斯鳩本意上希望讓此書對於法律能產生的作用,反而長年被忽略了。

考考臺灣政治系畢業的學生,誰不知道孟德斯鳩,誰沒有在政治學課堂上聽過背過孟德斯鳩的學說?然而換去考考法律系的學生呢,有幾個能夠正確說清楚孟德斯鳩及其法學上的主張與貢獻?

孟德斯鳩講得很清楚:會寫這本書,是因為看到世界各國的法律,表面上看起來天差地別,“無限參差駁雜”,如果這些那麽不同的規範,統統都可以算做法律的話,那麽法律就帶了高度、甚至無限的任意性了。我們根本無從去掌握法律的“本質”,無從研究法律是什麽了。法律什麽都可以是,也就什麽都不是了。

孟德斯鳩的巨大突破,是不依賴一個先驗的答案,假設有神或上帝或什麽超越的意志管轄著全天下的法律,給予所有法律一種核心“精神”。相反,他從比較各種實際存在,五花八門“無限參差駁雜”的法律入手,做比對歸納,去覺察“真理……和其他的真理之間的聯系”,最後找尋出“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也就是藏在各種不同社會不同法律系統不同法律條文背後,普遍的精神。

雖然孟德斯鳩在序言中特別說他書里“並沒有完全敘述……細節”,不過被收進書中的細節討論,已經驚人地豐富了,這些材料很可以讓今天學法律的人,了解一下到底法律是怎麽來的,牽涉法律的“人間條件”有多麽複雜。

不過最要緊的,畢竟還是孟德斯鳩的主旨——法律紛亂現象中,應該有其更高的精神與原則,我們不應該迷失在紛亂駁雜的法條中,而遺忘了、忽略了精神與原則。

用精神、原則來掌握法律、法學,在孟德斯鳩的那個年代,有其特殊歷史意義。孟德斯鳩活躍的18世紀歐洲,一方面神權與教會地位不斷下降,光靠《聖經》和教宗敕令要規範人的行為,愈來愈難。另一方面,海洋冒險開拓累積的成果,使得歐洲人眼界變寬了,他們看到許多非基督教文明的社會實況,意識到了人的多樣性。對於伊斯蘭教、中國文明、印加文明、乃至“野蠻人”的認識,又刺激他們回頭看見了自己歐洲本身的內部歧異。就連歐洲,也不是像教會主張的那樣,就是單純一致的啊!

如果不追究“法的精神”,那麽在多樣、歧異的世界中,人的行為就無法規範、更無法預期了,一個法蘭西人和一個日耳曼人遇上了,應該遵守誰的法律呢?“法的精神”還有另外一層更深沈的意義,脫離了孟德斯鳩所處的18世紀歐洲環境,仍然持續有效,那就是:世界快速變動,新奇新鮮事物不斷誕生,法律無法事先預見未來,訂定好完美的法條,法律只能在既有已有的現象後面,苦苦追趕,細心收拾。那麽,新鮮新奇事物就不受法律管轄了嗎?還有,時代變動了以後,舊法律要如何退場,才能不成為新社會的拖油瓶、絆腳石?

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找出高於固定法條之上,管轄法條的“法的精神”。法條雖然是固定的、死的,當環境變動時,我們可以用新的變化現象,與普遍的“法的精神”互相參證,來決定新的行為道理,來修改法條的意義。

如果我們善用孟德斯鳩的智慧洞見,很容易可以得到兩項提醒。提醒一,當牽涉到異文化跨國界的行為時,“法的精神”比法條重要,應該要回溯“法的精神”才能訂定出規範來。提醒二,如果有些法律條文是很久以前訂定的,又沒有經常使用,那麽這種法條不能隨便照字面意思動用,應該回溯比對其背後“法的精神”普遍原則,然後再思考變動過後的新情況,提出法律的新主張新見解。

任何要將法條不經重新詮釋,就要運用於管轄乃至威嚇不同社會的人或不同時代的人的行為,都是一種“法律暴力”、“法律霸權”。

臺灣什麽都缺,就是不缺有頭有臉有影響力的“法律人”。然而這些有頭有臉有影響力的“法律人”,什麽都不缺,就是缺乏對孟德斯鳩的認識、理解,以及對“法的精神”的尊重。

臺灣臺面上這些“法律人”,受的幾乎都是法律的“技術訓練”,他們把法條擡得很高,以為法條就是法律的全部,卻不知道“法的精神”高於法條,“法的精神”更應該被理解、被討論。

“法律人”總是習慣想用法律來處理政治問題,這種習慣不只破壞了政治該有的溝通協商空間,而且還暴露了這些“法律人”對法律的輕薄與膚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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