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賁·集體記憶的倫理和往事紀念的權利

集體記憶是一種有別於“歷史”的社會群體自覺意識,集體記憶總是發生在特定的人群範圍之內,不僅不在無限範圍中被普遍認同,而且還會受到一些群體外力量的抵制或壓制。因此,集體記憶也常常被研究者稱為公共記憶、社會記憶、文化記憶、團體記憶、歷史意識、記憶鬥爭等等。

作為一個抽象的人群,“集體”並不能像個人那樣進行一種可以稱作為“記憶”的認知心理活動。集體不能回想往事,只有具體的個人才能有這樣的思考行為。因此,集體記憶不是由集體來進行的活動,而是個體在集體中的個人活動。參與集體記憶也就是選擇加入一個集體,自我認同為這個集體的一個成員。當一個群體有它自己的集體記憶時,外在於它的其他人可以理解和尊重,但卻不能真正分享這種集體記憶。

集體記憶可以為一個國家的部分人們所共有,也可以由更為廣大的“人民”或“民族”所共有,這是兩種不同的“集體”。前者有可能不被國家內的其他人或政府所認可,而後者則可能不被其他民族所接受。無論是哪種集體,集體記憶都不是個體記憶的累加,既不能還原為個人記憶,也不能僅僅用個人記憶來證實或證偽。

例如,像辛特勒那樣幫助過猶太人的德國人,他們的個人記憶並不能抹殺猶太人對來自德國人的殘害和罪行的集體記憶。名古屋市長河村隆之否定中國人對南京大屠殺的記憶,他說,戰爭結束時自己的父親就在南京,“雖然當時事件過去近8年時間,但南京人卻對我父親很好”,“如果在8年的戰爭中發生過像‘南京事件’這樣的事情,中國人為什麽還會做出(像我父親所說的那樣的)熱情接待的事情呢? 這是不可理解的。” 即使河村隆之父親的個人記憶是準確的,這種個人記憶仍然不能否認南京人民或中國人民對日寇暴行的集體記憶。這就像某些個人對“文革”的陽光燦爛記憶,不能否定大多數人對“文革”災難的集體記憶一樣。

對個人記憶的研究與對集體記憶的研究有著不同的標準和目的,前者強調細節準確,而後者則注重政治用途,因此也被稱為“記憶的政治”。集體記憶常常是不同群體之間存在沖突和謀求妥協的一種文化鬥爭方式,在國家內部往往表現為“官方文化”和“民間文化”之間的差異;在國際關係中則常常表現為不同的國家或民族歷史認同。例如,愛沙尼亞人和俄國人對1939年的莫洛托夫-里賓特洛甫條約有全然不同的集體記憶,土耳其人和亞美尼亞人對1915年土耳其政府對亞美尼亞人“大屠殺”的記憶之爭至今還在延續。集體記憶與歷史雖然不能絕對分割,但卻是具有各自認知或知識特征的。

否認或抹殺集體記憶的常用手段是讓“歷史”扮演記憶警察的角色。例如,對於一個悲劇事件中民眾遭受鎮壓和殺害的集體記憶,抹殺它的最方便理由就是指責它記憶的受害者數字不確。對大饑荒集體記憶的否認也是如此,這一災禍記憶的否認者常常運用的就是歷史警察的手段,他們總是在把焦點轉移到3000萬這個死亡人數是否確實的細節爭論上去。

記憶否認者使用的是歷史的理由,而取消的卻是集體記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這種情況在日本種種否定南京大屠殺的“歷史理論”中是常見的,其關鍵點之一便是“30萬”這個受害者的具體“歷史研究”數字。其實,歷史與記憶是不同的。歷史是一種局外人的遠距離透視,特別講究細節事實的確切和可靠,而集體記憶則是一種非常貼近群體自我意識的感受。歷史要求在過去與現在之間拉開客觀的距離,而記憶則必定會把過去與現在聯系在一起。歷史把博物院當作一個言論的論壇,而記憶則把博物館當作一個神聖的祭壇。

集體記憶不僅涉及群體或國家之間的政治利益之爭,同時也關係到哲學家馬各利特(Avishai Margalit)所說的“記憶的倫理”,那就是,人們有責任記住過去的一些什麽事情?對這樣的記憶應該或不應該做些什麽(是去維護還是加以抹殺)?只有記憶的倫理才能幫助我們解答這樣一些重要的道義問題:“我們是否有義務記住過去的人和事?如果我們有此義務,那麽,這種義務的性質是什麽?記憶和遺忘是不是道德褒貶的對象?當說到‘我們’有義務記住過去的人和事時,這裏的‘我們’,作為集體的‘我們’是指誰們?或者說這裏的‘我們’具有什麽特性,因而有義務應該記住該集體中的每個人?”

研究記憶的著名學者諾維克(Peter Novick)指出,集體記憶所保存的往事常常體現一種具有“悲劇意識”的當下性,“體現群體某種具有永久和本質真實的意義”。這種記憶的悲劇真實性是不能只是用歷史的某些細節真實來理解的。美國黑人集體記憶的悲劇真實性不能用某些白人對黑人的善行來抹殺,同樣,南京大屠殺集體記憶的悲劇真實性也不能用日本歷史學界的那些“修正學術”(如死亡人數不確實、大規模殺戮是“下克上”的結果、殺戮具有軍事合理性)來降低。

對於南京大屠殺,中國人,尤其是南京人的集體記憶是一種叫做“紀念”的災難回想。災難紀念會排除複雜、矛盾的歷史細節干擾,以單一的專註來拒絕讓以往的災難事件和受害者成為歷史的過去,紀念因此需要儀式、公共集會、博物館、紀念地和紀念日,更需要人民有紀念的自由和權利。

對災難事件的集體紀念是不能用所謂的歷史真實細節來抹殺的。二戰後的德國人接受並尊重猶太人的災難紀念,不是因為他們在一切歷史細節上都同意猶太歷史學家的研究結果,而是因為他們了解並尊重災難紀念本身的價值,而這一點恰恰是像河村隆之這樣的日本人所做不到的。對於那些由中國人在中國人身上造成的災禍和大不幸,紀念同樣是我們所需要的,但是,就尊重和珍視災難紀念而言,我們自己的紀錄並不比像河村隆之這樣的日本人好到哪裏。這是我們在思考集體記憶和往事紀念時應該覺得羞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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