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言:文化生產力理論與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走勢(下)

一是人民代表大會應立法保護人民的文化權力,應依據國家財力和公民的憲法權利,改變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提高公共服務支出的總量與比例,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的最低標準。強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職能,並不是說政府要盡力做好基礎公共文化建社會和提供文化服務,保證低收入人群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而是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明晰政府的法律責任,賦予執行權利,界定其職權範圍,評介其實施後果。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在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最低標準,擴大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民增加文化消費,啟發農村文化市場,既是政治承諾,也是法律責任。只有將這種政治承諾納入法治軌道,將政治承諾與入法律程序結合起來,與法律後果結合起來,與人民群眾的認同結合起來。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支持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資體制,激活文化主體和市場主體投資、經營公共文化,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主體的多元化。根據不同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不同的供給模式,對那些進入門檻比較低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逐步向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開放,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文化需求;對那些兼有公益和經營特征,進入門檻較高的公共服務項目,主要引入市場機制,加強公共文化部門的競爭,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對那些無人投資或不願投資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仍要依靠政府公共部門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如傳統文化、民間藝術的保護等。政府在文化設施建設中應當與各地實際結合起來,充分挖掘各地文化資源優勢,分析市場行情,搞出文化特色。與此同時,還要鼓勵國內外社會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資興建各類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項目,形成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項目以國家投資為主體、引導社會資金廣泛參與捐贈的多元資金籌措機制 。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項目無疑應當是國有資本的主要投資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排斥其他社會資本的投入。從國際經驗和我國近幾年來的實踐看,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項目往往也是社會資本感興趣並能夠有所作為的一個領域,因為捐資興建各類公益性文化項目,既是社會資本回饋社會、體現自身社會價值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其擴大社會影響、增加企業或個人知名度的一種重要方式。文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不僅將激活國有文化事業大量的存量文化資源潛力,還將激發目前市場中大量存在的民營文化產業的增量實力,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的跨越式發展。

三是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產品交易網絡,促進文化資源信息交流和文化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就是利用政府文化網絡,及時發布文化產業政策、動態、發展規劃和市場供求等方面的信息,為各地文化企業及時了解國內外的技術、市場、資源、資金等狀況提供便利,實現城鄉文化資源共享,實現信息、技術、人才的有效交流。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是政府根據法定的職能,利用資源提供文化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建立完善的文化服務體系和提供豐富文化服務,作為政府的硬性職能,納入國家的法規體系之中,使政府的職能性功能不因政府領導的愛好,重視與否而改變,也不因民眾的矚目與否而減弱。政府打造文化產品交易平台就是依據市場需求,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完善文化市場法規和秩序,確立市場主體法律地位,打造了一個面向市場、面向全國、面向世界的文化產品交易與合作的平台,促進文化產品和文化項目的交易、開發,促進文化產業與文化市場,文化產品與文化消費,文化服務於文化增長有機的結合起來。

四是培育和培養文化中介組織和文化經紀人。文化經紀機構和文化經紀人是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力量,是文化轉化為生產力重要環節,是國際文化交流與文化經濟發展必要條件。我國文化經紀機構建立的法治環境還不健全,文化立法與文化政策,文化的準入和文化輸出,文化藝術與文化產品之間還沒有建立起法定的聯系與內在的關系。文化經紀人作為文化產業鏈條中的必要環節,還沒有得到法律的允可和社會認同,業內道德規範和業務規則好處於萌芽狀態。因此,加快文化立法,把文化經紀機構和文化經紀人的建設納入法治軌道。當前,政府應利用文化經濟的契機,加強對文化經紀人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文化藝術、市場營銷、依法辦事等綜合素質,培養一支善經營、懂科技、會管理的人才隊伍,健全和規範文化行業組織,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橋梁和紐帶作用,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業統計、指導和管理。

 

三、轉變黨管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是構建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核心問題。

 

轉變黨管理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文化執政能力是建立國家文化管理體制的核心。在相當長一個時期里,文化在我國的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關於意識形態領域里的階級鬥爭理論,是我國文化管理的基本理論。用意識形態理論規定國家文化管理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我國文化管理的重要特征。按照文化生產力的理論,文化的物的特性與意識形態性是兩種不同的屬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經營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在一定程度上與之存在著對應關系,這種劃分明顯的表現出國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的制度性重大轉型,表明文化生產力理論將成為文化體制改革理論創新和文化轉型的基礎。如果不能在關於黨管理意識形態與國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職能和大眾文化產業化發展之間取得理論上的重大突破,就不能為我國全面的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轉型提供法理上的依據。如果我們不能按照文化生產力理論的要求,對嚴重制約文化生產力思維模式、傳統習慣進行徹底的變革,對那些嚴重妨礙我國文化生產力解放的制度性障礙進行根本上的改革,中國文化變革與轉型的任務就難以實現。

在構建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過程中,如何轉變黨管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是文化體制改革核心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意識形態的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且它的傳播手段和受眾群體都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文化多樣化趨勢使黨單一的文化管理失去了它的全部合法性基礎,黨的文化執政能力要從過去單一的文化管理,向多元的、綜合的文化執政能力轉變。當大眾文化和文化產業已經客觀地成為意識形態的重要存在形態和傳播路徑的時候,當文化市場已經客觀地成為沒有區域限制的價值觀念競爭的陣地時,當公眾從被動的文化受體變為文化自覺主體時,執政黨必須認真研究執政的規律和文化發展的規律,自覺轉變執政理念、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不斷完善和創新黨管意識形態的制度形態和制度系統,實現黨管文化向黨重在抓主流意識形態建設的戰略性轉變。黨不斷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理論創新,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將黨的文化意志轉變為國家意志,通過政府依法行政建立起國家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職能性工作權利還給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業;把文化產業的主體地位還給企業,確立起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應該屬於市場調節的那一部分權力還給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總之,政府對文化事業的管理上由過去的微觀管理變為宏觀管理管,從直接辦文化向為文化發展提供服務轉變,從以管理直屬單位為主向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從以行政手段管理文化市場為主向以經濟調節,以法律手段規範為主轉變。政府要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增加投入、改善服務為重點,抓好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以創新體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為重點,抓好經營性文化產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走上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軌道。(愛思想網站 200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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