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但是,社會如何影響個人行為的過度社會化的觀點是非常呆板的:一旦我們明白個人的階級地位或勞動力市場的部門,行為中的其他東西就是當然的了,因為他們非常好地被社會化了。這裏的社會影響是外部力量,就如自然神論者的上帝,使事物運動而不進一步施加影響--在個人精神和身體中慢慢形成的力量(就如在《盜屍者的入侵》[Invasion of the Body Snatchers]那部電影中那樣),改變他們做決策的方向。一旦我們知道個人一直受影響的方式,持續的社會關系就是無關緊要的。社會影響完全包含在個人的頭腦之中,因此,在現實決策處境裏,他或她可能被原子化為任何形式的“經濟人”,盡管可能具有不同的決策原則。比較細致的(因而較少過度社會化的)文化影響的分析(例如,Fine and Kleinman, 1979;Cole, 1979,第1章)表明,文化不是一勞永逸的影響,而是在互動中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的持續過程。文化不僅塑造其成員,在特定程度上由於文化成員自己的策略原因,他們也塑造文化。
甚至當經濟學家認真對待社會關系時,就如哈維·萊本施泰因(Harvey Leibenstein, 1976)和加裏·貝克爾(1976)扮演那種相異角色那樣,他們始終如一地進行抽象,脫離關系的歷史及其與其他關系的地位--可稱之為關系的歷史和結構的嵌入性。人際關系紐帶在他們的論述中被極端典型化,平均的,“類型的”--沒有具體內容、歷史或結構的地位。行動者的行動依據的是他們被命名的角色的位置安排和角色叢;因此,我們就有對於工人和管理者、丈夫與妻子,或罪犯和執法者將如何互動的論證,但是這些關系被假定不具有超出所命名的角色賦予範圍的個體化內容。這種程序恰恰是結構社會學家已批判過的帕森斯社會學中的東西--與在總的概念參照框架中的小角色相關的個體具體目標的調整,與源於最高價值取向的規範角色的持久結構相比,是附帶現象。在經濟模型裏,這種對社會關系的處理具有保留原子式決策的自相矛盾的效應,即使當決策被認為牽涉不止一個個體時也是如此。因為被分析的一組個人--通常是工人組合,有時是更大的集團--是從社會背景中抽象出來的,它在其行為方面被分裂成為原子,與其他群體行為而且與它自己關系的歷史分離。原子式分裂還沒有根除,只是轉變為二人組或更高級層次的分析。請註意:過度社會化概念的使用--行動者按照他們被規定的角色孤立地行為--貫徹了一種分裂為原子的、低度社會化的觀點。
對人類行為有成效的分析要求我們避免在過度社會化與低度社會化的理論兩端中內含的原子化。行動者不是像在社會背景之外的原子那樣行動或決策,他們也不是墨守成規地遵循根據他們恰好占有的社會類別的特定交叉點而為他們撰寫的腳本。相反,他們有目的行動的各種嘗試嵌入(紮根於)具體的、持續的社會關系系統之中。本文其余部分,將用例子說明,這種嵌入性觀點如何改變我們研究經濟行為的理論和 經驗的研究方式。本文首先把重點限制在經濟生活的信任和違規行為上,然後,用“市場和等級制度”的難題來說明在分析這一問題時嵌入性理念的用法。
經濟生活中的嵌入性、信任和違規行為
自197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曾一度關註以前被忽視的信任和違規行為問題。奧利弗·威廉姆森指出,現實的經濟行動者所從事的不單是追求自身利益,而且還有“機會主義”--“用欺詐手段追求自身利益;老練地掩蓋行動者進行交易的好處。經濟人……因而是精明的、狡猾的動物,比通常追求自身利益的假定所揭露的更為精明和狡猾”(1975: 255)。
但是,這種說法指出現代經濟理論的奇特假定:人的經濟利益只是以相對彬彬有禮的方式被追求的。霍布斯的問題借助這一觀念被巧妙提出來的:主要靠暴力和欺詐的追求其自身利益的那些人怎麽可能不那樣做呢?不過,正如霍布斯十分清楚地看到的,排除暴力和欺詐,“自身利益”的內在含義中沒有任何東西。
從某種角度說,人們之所以堅持這一假定,是因為在自我調節的市場裏競爭的力量可能被想像為壓制性暴力和欺詐。艾伯特·赫希曼(1977)在《激情與利益》(The Passions and the Interests)中表明,從《利維坦》時代到《國富論》時代的思想史中,一個重要傾向是沖淡霍布斯的秩序問題,認為某種人類的動機使其他人處在控制之中,尤其是認為,對經濟自身利益的追求一般不是不可控制的激情,而是文明的、溫良的活動。隱蔽接受這種觀點的面無論有多廣,低度社會化和過度社會化概念的強有力例子相互補充:在競爭市場中的原子化的行動者如此徹底地使行為的規範準則內在化,因而保證了有秩序的交易。
在最近這些年裏削弱這種信心的是人們越來越關註不完全競爭市場微觀層面的細節,不完全競爭市場的特征是少數帶有沈沒成本(sunk costs)和“專門人力資本”投資的參與者。在這種情境裏,人們無法要求所謂競爭市場的紀律來緩和欺詐,因此,古典的問題重新露頭了:日常經濟生活怎麽可能不充斥不信任和違規行為呢?
在經濟學文獻裏,我們可以看到對這一問題的兩種回答,一種與低度社會化相聯系,另一種與過度社會化相聯系。低度社會化的解釋主要存在於新制度經濟學--經濟學家松散界定的聯盟,這些經濟學家都有從新古典觀點出發說明社會制度的興趣。(例如,參看Furubotn and Pejovich, 1972;Alchian and Demsetz, 1973;Lazear, 1979;Rosen, 1982;Williamson, 1975,1979,1981;Williamson and Ouchi, 1981)這一學派所說的一般情節是,社會制度和安排以前被設想為法律、歷史、社會或政治力量的偶然結果,現在最好被看作是對某些經濟難題的有效解決辦法。這種思想風格類似於1940-1960年代結構功能主義社會學的風格,而且大部分論證經不起羅伯特·墨頓(Robert Merton)在1947年提出的健全的功能解釋的基本檢驗。例如,考慮肖特的觀點:要理解任何觀察到的經濟制度,只需要我們“推斷出對於制度肯定已存在的演化問題,就如我們看到它已發達的樣子那樣。每一個演化的經濟問題都有賴於解決它的社會制度。”(1981: 2)
因此,違規行為被看作是要避免的,因為比較聰明的制度安排使介入違規行為太花費成本,而且這些安排原先被理解為不承擔經濟的作用,現在則被看成已逐步發展為阻止違規行為的安排。然而,請註意,它們並不生產信任,而是相反,是它的功能替代品。這類主要的安排是精心計劃的、明確的和不明確的契約(Okun, 1981),包括延期的補償計劃和法定的退休--被看成是減少對“逃避”工作或帶著業主機密潛逃的激勵(Lazear, 1979;Pakes and Nitzan, 1982)--和依法做出可能引起分歧的決策以規避機會主義的權威結構(Williamson, 1975)。這些觀點是低度社會化的,乃是在於它們沒有顧及具體的個人關系達到一定的程度,以及它們之中內含的義務阻止違規行為,完全撇開制度安排。用這些安排代替信任,事實上導致了霍布斯的處境,在這一處境裏,任何理性的個體會受驅使逐漸形成比較聰明的辦法以規避它們;因而人們很難想像日常經濟生活不會受到日益精巧的欺詐嘗試的危害。
其他經濟學家已承認:必須假定某種程度的信任是有效力的,因為單有制度安排無法完全根除暴力和欺詐。但是,這仍有待於對這一信任根源的解釋,而且有時人們訴諸“泛化道德”的存在。例如,肯尼思·阿羅(Kenneth Arrow)暗示:“社會在其演化中已發展出對他人的某種考慮的內隱的承諾,這種承諾對社會持續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或者,至少對社會運行的效率來說是極大的促進”(1974: 26;也參看Akerlof, 1983,論“誠實”的起源)。
現在,我們簡直無法懷疑諸如此類泛化道德的存在;沒有它,你會擔心,付給加油站服務員20美元,而你買到價值僅5美元的汽油。但是,這種觀點也具有要求泛化和自動反應的過度社會化的特征,盡管在經濟生活中的道德行為幾乎不是自動的或普遍的(就如眾所周知:在加油站,天黑後要求準確找零)。
考慮一下泛化道德確實起作用的一個案例:傳奇的(筆者不願說這是杜撰的)經濟學家,反對任何經濟的理性,他會在離家很遠的路邊飯店留下小費。註意這種交易有三個特點令其非同尋常:(1) 交易者是先前不熟悉的,(2) 他們不可能再次交易,以及(3) 有關每一方的活動信息不可能傳到他們未來或許會與之交易的另一方。本文認為,只有在這種處境裏,才可能主要由泛化道德來解釋暴力和欺詐的不存在。即便在那裏,你可能很想知道,如果會發生巨額成本,這種道德的效力會是怎樣的。
相反,嵌入性論點強調,具體個人關系的作用,以及生成信任和阻止違規行為的這類關系的結構(或“網絡”)的作用。與有聞名聲譽的個體進行交易的普遍偏好意味著,事實上很少有人滿足於依賴泛化的道德或制度安排以避免麻煩。經濟學家已經指出,拒行欺騙的一種激勵是損害某人名譽的成本;但是,這是作為泛化商品的低度社會化的聲譽觀念,欺詐與這樣做的機會之比率。實際上,當沒有更好的東西可以利用時,我們就滿足於這類泛化的信息,但是,通常我們尋找更好的信息。比已知某人是可信賴的陳述更好的信息是來自可信任的知情人的信息,該知情人已經與那個人打過交道而且是因此發現他。甚至可以說,更好的信息來自某人自己過去與那個人的交易。這種更好的信息有四個理由:(1) 它是廉價的,(2) 某人對於自己的信息信任度最高--它更豐富、更詳盡,而且已知是最準確的,(3) 某人與同其有持續關系的個人具有一種經濟動機,以致不妨礙未來的交易,以及(4) 除了純粹的經濟動機之外,持續的經濟關系通常變得負有過重的社會內容,帶有對信任的強有力的期待和規避機會主義的期待。
我們從不懷疑,在比較親密的關系中的這最後一個要點,使行為變得更可預測,因而斷絕某種恐懼:在陌生人間造成困難的恐懼。比方說,可以考慮一下,為什麽在失火的劇院裏眾人驚恐萬狀地向門的方向亂跑。集體行為的分析者長期以來一直把這看成是典型的非理性行為,但是,羅傑·布朗(Roger Brown, 1965,第14章)指出,該處境基本上是n個人的囚徒困境:每一個受驚嚇而跑的人,在缺乏保證任何人會平靜地走出去的情況下,實際上是相當理性的,盡管每個人平靜地走出去情況會更好。然而,請註意,報上描述的一則晚上十一點的失火房子的案例,我們聞所未聞:每個人擁擠地跑出去而且家庭成員相互踐踏。在家庭中沒有囚徒困境,因為每個人都有信心:其他人是可以依靠的。
在商業關系中,信心的程度必定是多變的,但是,囚徒困境仍經常被個人關系的力量所排除,而且這種力量不是交易者的資質而是他們具體關系的資質。標準的經濟分析忽略了個別交易者的身份和過去的關系,但是,依靠自己關於這些關系的知識,理性的個體知道得更好。他們與其說關註一般的聲譽,還不如說更關註特殊的他人是否可被期待誠實地與他們做交易--一個主要的應變量:取決於他們與他人或他們自己的接觸是否已具有令人滿意的過去的交易。甚至在下述處境裏看到,即乍看起來,似乎逼近古典的競爭市場中的討價還價的處境裏,這種模式,就如在格爾茲(1979)分析的摩洛哥集市裏那樣。
直到這裏為止,本文一直在論證,社會關系而不是制度安排或泛化的道德,是經濟生活中信任產生的主要原因。但是,本文因此冒風險拒絕一種樂觀的功能主義,贊成另一種功能主義,根據後者,關系網絡而不是道德或安排是執行維持秩序功能的結構。有兩種方法可減少風險。其一,承認作為對秩序問題的一種解決辦法,與任一種替代論點相比,嵌入性的地位不太全面,因為社會關系網絡不規則地、不同程度地滲入經濟生活的不同部門,因此,考慮到我們所知道的:不信任、機會主義和無序絕不是不存在的。
其二是堅持,盡管社會關系確實可能經常是信任和值得信任行為的必要條件,但是,它們不足以保證這些行為,而且與它們不在場相比,甚至可能在更大範圍內提供違規行為和沖突的機會和手段。關於這一點有三個理由。
1. 由個人關系引起的信任,由於它的確存在,為違規行為提供了增大的機會。在個人關系之中,這是普通的知識:“你總是傷害你所愛的人”;信任的人的地位,比陌生人的地位更易受到傷害。(在囚徒困境中,知曉某人的共謀者肯定會否認犯罪,是坦白的更為合理的動機,而且,拋開這種困境的個人關系,可能不太對稱於將要受騙的那一方相信的關系。)社會生活的這種基本事實是,“信任”騙局的普通人,有時候長時期裏為了隱蔽的目的假裝某種關系。在商業世界內,某種犯罪,諸如挪用(資金),對那些還沒建立起信任關系的人來說,完全不可能有操縱賬戶的機會。信任越完全,從違規行為中獲益的潛力就越大。這類事例從統計方面說不常見,這是對個人關系和聲譽力量的一種頌詞;它們確實有規則地發生,盡管不是經常地發生,這證明這種力量的局限。
2. 最有效地由團隊追求的暴力和欺詐,以及這些團隊的結構,要求內部信任--“盜亦有道”--達到一種水平,通常遵循先前存在的關系脈絡。例如,回扣、操縱投標和精巧的陰謀,不可能由單獨個人的工作執行,而且,當這種活動暴露之時,往往很顯然,它本來可能是給予牽涉到成員的被保守的秘密。法律強制執行的努力在於發現違規行為網絡的切入點--某個坦白的個體牽連到其他人,後者以滾雪球樣子的方式,“告發”另外的人,直到整個畫面完全符合為止。
於是,大信任和大違規行為都可能從個人關系中產生。約倫·本 - 波拉,以新制度經濟學的功能主義的風格,強調積極的方面,指出關系的穩定性可能生成機敏的、追逐私利的個人行為,甚至肆無忌憚的個人的行為,要不然會被解釋為愚蠢的或純粹利他主義的個人。在鉆石交換中,貴重的鉆石易手是以“握手”做成生意的(1980: 6)。補充來說,這種積極的關系脈絡綿延不斷,這種交易部分是可能的,因為它不是與其他交易割裂開來的,而是嵌入鉆石商人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共同體,密切監督相互間的行為。就如其他的緊密結合的行動者網絡那樣,它們生成清晰確定的行為準則,由於有關違規事例的信息快速傳播而得到監督。但是,這種水平的信任造成的誘惑相當大,而且鉆石行業已經是許多非常引人註目的“監守自盜”的發生地點,以及1982年4月臭名昭著的“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兇殺案”發生的背景。在此案例裏,鉆石公司的所有者,通過虛擬銷售中開出的發票,騙取代理轉讓收款權的企業。陰謀需要會計人員的合作,其中一個會計人員受偵探疏通而成為告發同案犯的證人。於是,所有者雇傭殺手謀殺不忠誠的雇員及其助手;三個來幫助他們的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技術人員也被槍殺(Shenon, 1984)。
3. 暴力和欺詐導致的無序程度極為依賴社會關系網絡是如何形成結構的。霍布斯誇大了無序的程度,在其原子化的自然狀態裏,由於缺乏穩固的社會關系,人們只能期待雜亂的、二分的沖突。範圍廣泛的和大規模的無序是由於參加戰鬥者的聯合,沒有先前的關系是不可能的。我們並不一般地說起“戰爭”,除非行動者已經將他們分成兩方,作為許多聯合的最終結果。只有當存在不充分的交叉紐帶時,行動者握有這種紐帶,對雙方主要的潛在的參戰人員有足夠的聯系,在預先阻止沖突中有極大的利益,這才會發生。在商業界同樣如此,在這裏,沖突相對來說沒有害處,除非任一方通過召喚在其他企業中的大量同盟者可能使沖突逐步升級,如在實施或預先阻止接管的嘗試中有時發生的那樣。
當社會關系缺乏時,無序和違規行為確實發生。這種可能性也包含在筆者早先的主張之中,即這種關系的存在阻止違規行為。但是,在真正分裂成原子的社會處境裏可利用的違規行為的水平是十分低的;事例只可能是片斷的,不聯系在一起的、小範圍的。霍布斯的問題的確是問題,但是,當通過社會結構的緩沖效應超越它時,我們也引入混亂的可能性,從規模上說,比在“自然狀態”中可利用的那些混亂更大。
於是,通過跟蹤和分析具體的社會關系模式,經濟生活中的信任和秩序問題的嵌入性研究,穿行於對泛化道德的過度社會化的研究方式和對非個人的、制度化安排的低度社會化的研究方式之間。與非此即彼的任一選擇不同,也與霍布斯的立場不同,它不做全方位的(因而不可能的)普遍有序或無序的預測,相反,假定社會結構的細節會決定哪一種情況會存在。
作者:[美]馬克•格蘭諾維特/[瑞典] 理查德•斯威德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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