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一.小引
1950年,奧斯汀寫了一篇題為“真理”的文章[1],文章中曾把真理定義為“符合事實”。同年,斯特勞森發表了一篇同名文章[2],對這一頗為尋常的定義提出批評,斯特勞森認為,人、物、事件是在世界裏面的東西,事實卻不是,事實是陳述所陳述的東西,是半實體;事實並不是真在世界裏的東西,因此命題也無從去和事實符合。隨後,奧斯汀專門寫了“對事實不公”一文[3],作了反批評,爭點集中在事實究竟是不是世界裏的東西;圍繞這一中心問題,兩位哲學家各展其能,從各方面對“事實”的哲學語法進行了分析。
哲學的主要工作是概念分析,而哲學所要分析的概念主要是那些處於日常使用和理論建構結合部的概念。“事實”就是這樣一個概念。只在日常使用的概念,如汽車、毛巾、煮,純粹的理論概念,中微子、染色體、邊際效益,都不是哲學關心的概念。
本文先辨明物與事的區別,錘子是物,錘子掉在地上是事(第二節)。從物與事的區分看,事實總是一件事,不是一個物(第三節)。本文接著辨析“事情”和“事實”的同異。“事情”既可以從它的發生經過結束來看,也可以從它實際發生過已經擺在那裏來看,“事實”則單從一件事情已經發生擺在那裏來看一件事情,因此我們說“發生了一件事情”卻不能說“發生了一件事實”。我們之所以需要事實,是因為我們要從發生過的事情裏選取一些因素作為證據進行論證(第四節)。事實是從已經發生的事情上截取下來的,截取可以有不同的長度,不同的層次等等。A打了B一拳——B打了A一個耳光,A打了B一拳,對事實的這兩種敘述可以是從同一件事情截取下來的。地球圍繞太陽旋轉是個事實,太陽每天在天上轉一圈也是事實(第五節)。從同一件事情上可以截取不同的事實,那麽,真理是符合哪種事實呢(第六節)?我們可能會因此對“客觀事實”這個概念本身產生懷疑。這種懷疑並非毫無道理,我們生活在一個活生生的世界裏,而不是生活在一堆事實裏,正因為我們已經對世界有所親知,我們才能決定重構的是不是一個完整的事件,才能讓事實說話(第七節)。經過以上討論,我將對事實究竟在世界裏還是在世界外作一小總結(第八節)。最後我將簡短地談一談論證。論證是從直接認識(直覺)過渡到間接認識,這一轉變產生了很多重用後果(第九節)。
二.物與事
物與事有個大致區別,這不難體認。張三是人,錘子和釘子是物,張三拿錘子敲釘子是事。
在日常語詞裏,“物”主要用於狹義,指無生命之物,這可從“物件”、“財物”等詞看到。“物體”、現代漢語裏的“物理”,把什麽都當作無生命的物來看待。再廣一點,“物”包括動植物,“動物”、“生物”、“物種”是其例。更廣的用法則用“物”這個詞概括無生物、生物、人,這個用法古已有之,荀子就把“物”看作“大共名”,現在在哲學討論中通常也這樣使用“物”這個詞。“物”還有一種更廣的用法,把“事情”也包括在內,孫詒讓註墨子時說:“物猶事也”,“物極必反”裏的“物”就是這樣用法。本文依循哲學討論的慣例,用“物”這個名號來概括張三、老虎、錘子等等,特別強調這個概念也包括人和生物的時候就寫作“人-物”。
英語的thing指“事”的時候比現代漢語詞“物”指“事”的例子要多,字典裏的前幾個解釋就包括state of affairs, situation, event,等等,例句如things are improving, that shooting was a terrible thing,其中的thing都指事,不指物。不過,斯特勞森也對thing作了限定,指物、生物、人(有時不包括人,就寫作things and persons)。這也是英語哲學討論中常見的作法。現在,我們所說的“物”就和斯特勞森所說的thing合上了。不過,這只是就外延論。至於內涵,斯特勞森是這樣說的:物“必須在空間上具有三個向度和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它們還必須是我們所擁有的觀察手段能夠觀察到的。”[4]這我們到第八節再討論。
我們能從語詞構成上區別物與事嗎?簡便說,詞指物,句子指事, “錘子”是物,“張三用錘子敲釘子”是事。但這只是個簡便的說法。張三、錘子是典型的人-物,可是轟炸、火、變化呢? “轟炸”是單詞,“北約轟炸我使館”是句子,但“轟炸造成的損失”和“北約轟炸我使館造成的損失”說的可以是一回事兒。今春雨多,今春下雨多,今春雨下得多,意思也差不多。看來,人-物相應於詞,事則有時相應於詞有時相應於句子。
但我們立刻會註意到,稱謂人-物的詞,張三、錘子等等,是真正的名詞,稱謂事情的詞,轟炸、變化等等,本來是動詞,這些動詞雖然在表層語法上用作名詞,但細審語言現象,仍能看出它們與真正的名詞不同。在“北約否認……”這個句式中,所缺的部分可以填入“它曾轟炸我使館”,也可以填入“這次轟炸”,卻不可以填入一個真正的名詞,我們不能說“北約否認那架B-2轟炸機”。為了表述的靈活,一個句子有時可以改裝成一個詞組,例如變“北約轟炸”為“北約的轟炸”,萬德勒把這樣的詞組稱為nominalized sentences或nominals(名詞化的句子),並對它們的語法功能作了相當詳細的研究[5]。指事的詞和這種名詞化的句子的語法地位是一樣的。概念分析經常引用語法現象來作證,這時的一個大忌是被表層語法誤導。避免誤導的第一步是保持對事情本身的敏感,第二步是更深入地透視語言現象。從語法現象來看待物和事的區分,不能限於表層語法中詞和句的區分,還要更進一步看到真正的名詞和偽裝的名詞之間的區分。
然而,“事情”這個詞本身呢?它不是個十足的名詞嗎?“使館”指物而“轟炸”指事,“事情”在這個意義上既不指物也不指事,它是一個stand in word,一個替代詞或概括詞,總稱“轟炸”、“北約狂轟濫炸”等詞語。“動詞”本身是一個十足的名詞,但每一個具體的動詞卻不是名詞。
三.物、事、事實
既經大致分清了物與事,下一個問題就是:事實與物同類抑或與事同類?稍加考察就能看到:事實不與物同類,而與事、事情、事態等等同類。我們不說“曹雪芹是一個事實”或“戰敗的日本是一個事實”,而把曹雪芹寫了《紅樓夢》或日本戰敗稱作事實。偶爾也有“希特勒是個事實”這樣的說法,意思顯然是“希特勒的掌權之類是個事實”。
按說這一點很清楚,但我仍要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斯特勞森總把物和事(event)放在一處,說它們是在世界裏的,而把事實另列一類,說事實不在世界裏(the fact …… is not something in the world,195頁)。斯特勞森的論證不是從世界開始的,而是從命題開始的,按他的看法,一個命題,如“貓生了癬”,可以分作兩個部分。“貓”是其中的指稱部分,指稱一物,貓,我們先指稱一物,以便進一步描述它。其中的描述部分“生了癬”,描述貓的性狀。“生了癬”描述的是貓,它是“關於”貓的,而不是真正關於生了癬的。“所指稱的人-物等是命題指稱部分的物性相關者,被指稱者所謂‘具有’的性狀是命題描述部分的偽物性相關者(pseudomaterial correlate);而命題與之相符的事實則是整個命題的偽物性相關者”(195頁)。於是斯特勞森得出結論說:只有人-物是在世界裏的,事實不在世界裏。“世界是物的總和,而不是事實的總和”(198頁註1)。
世界裏只有生了癬的貓而沒有貓生癬,這聽起來是個奇怪的世界。對斯特勞森的這一結論,我想提出三點看法。
一,首先是一個一般的觀察。我們不妨從感覺、理解等現象來議論現實,我們甚至最後可以達到一個結論說“存在即是被感知”,但我們不可以把這當作論證的開端而非論證的結果。我們借用某些語言現象來談論“世界”、“在世界裏”,這是完全合法的,而且會有裨益,但若一上來就把“人-物”說成“命題的指稱部分所指稱者”,把事實稱作“命題所陳述者”(facts are what statements state,196頁),卻可謂似是而非。奧斯汀套用斯特勞森的句式把“女人”定義為“女人就是男人結婚時所娶者”(118頁),就使這裏的倒錯變得很清楚了。然而,語言哲學文獻裏卻充滿了這類倒錯的開端。
二,在很多情況下,一件事情即可以稱作“事實”又可以稱作“事情”。
——轟炸的事我聽說了。
——你無法否認轟炸這個事實。
貓生了癬是個事實,貓生了癬也是件事情。那麽,斯特勞森既然承認事情(event)是在世界裏的卻為什麽不承認貓生了癬是在世界裏的?這是因為在斯特勞森那裏,貓生了癬只能稱作事實,不能稱作事情。斯特勞森在這裏沒有解釋他所說的event指些什麽,但從上述辨析我們可以知道,他說到事件,排除了“貓生了癬”這樣的句子之所指,而只包含用動名詞來表示的事件,如北約的轟炸,德國的崩潰等等。按照斯特勞森的邏輯,在“北約的轟炸令我們義憤填膺”這個句子中,“轟炸”是那個指稱部分,指稱一個事件,世界裏的東西,可是“北約的轟炸令我們義憤填膺”這整個句子既然不是一個命題裏的指稱部分,從而並不相應於某種在世界裏的東西。然而,上一節已經表明,“轟炸”這個詞之指一件事情,和“北約轟炸我使館”或“北約的轟炸令我們義憤填膺”這些句子之指一件事情相同。“我恨這次轟炸”和“我討厭這把錘子”在表層語法上相似,其深層語法不同。“轟炸”是個詞,但指的是事而不是物。奧斯汀對語言極其敏感,但在這裏居然打了個盹兒,把人-物包括到“事實”裏來了。斯特勞森抓住了奧斯汀的錯誤,批評奧斯汀無視“事實”與“物”的差異,仿佛“事實”是“事件”、“事物”等詞語的總括詞似的(195頁)。然而,斯特勞森自己並非沒有混淆。差別在於,奧斯汀的錯誤不影響他的基本立論,而斯特勞森的錯誤卻出在更深的層次,使得他把貓生了癬這樣的事情排除在事情之外,進而放逐到世界之外[6]。在他那裏,真正說來,只有物和事實的區別,沒有物和事的區別,所以他才會說“世界是物的總和,而不是事實的總和”。
三,貓生了癬這件事情顯然是發生“在世界裏”的事情。但“生了癬”這個“描述部分”呢?斯特勞森說它只有一個偽物性的相關者,難道沒有任何道理嗎?我們有這樣一種感覺:使館是“物”,它可以什麽都不作就放在那裏,轟炸卻是一個行為,必然是某個行為主體,某個人-物,作出來的,因此不能脫離某個主體獨立存在。
先有一個主體然後這個主體具有某種狀態或作出某種行動,先有一個指稱然後“進一步”對所指稱者加以描述,這是語言設置所要求的一種理解。固然我們看不見沒有任何主體的喝水種地,但同樣,我們也從不先看到一個不喝水,不種地,不站著也不坐著,不裸體也不穿著衣服,其衣服不是藍的不是綠的也不是任何別的顏色的張三。我們看到的是一些事情,一個人在做這個或做那個,或處在什麽都不做的狀態,或一個在做這個做那個的人。“事境被分析為物與物、物與屬性的、物與動作的關系。形狀是依附在物體上的,行為舉止是由一個主體發出的,這裏沒有什麽形而上學的神奇古怪,而不過是語言機制使然。”[7]說“張三喝水”這個句子關涉的是(about)張三,這是一種語法上的說法,不能由此推斷張三在世界裏而張三喝水不在世界裏。斯特勞森的錯誤不是由於語言分析的技術不精當造成的,而是來自對語言本性缺乏真見。跳不是物,運動不是物,但這些是發生在世界裏的事情,除非你堅持不是旗子動,不是風動,是爾心動。但是到了這麽高的境界,豈止跑跑跳跳不在世界之中,就是旗子就是風,也照樣不在世界裏,本來無一物嘛。
我曾經說:“把物和事分開,可能本來就是語言帶來的結果。”[8]我現在會說得更明確些:把事看作圍繞著物發生的,是語言的結果。如果在斯特勞森的平面上來論述,我要說,世界不是物的總和,也不是事實的總和,而是事情的總和。
四.事情與事實
事實不與物同類而與事情同類。北約轟炸南聯盟,既是一件事情,也是一個事實。我們描述、陳述、解釋這件事情,或描述、陳述、解釋這個事實。
然而,事情和事實自有重要的區別。這種區別已經從自然語言透露出來。不少語詞只能和“事情”搭配,不能和“事實”搭配,例如我們說“事情發生了”,“事情正在起變化”,“事情的經過一波三折”,“事情終於過去了”,但我們不能說“事實發生了”,“事實的經過”,“事實過去了”,等等。什麽詞能互相搭配,什麽詞不能搭配,既不是隨意的,也不純粹靠語言集體臨時約定[9]。語詞的搭配就像語詞本身一樣,述說著人類的理解,述說著世界的邏各斯。“事情”和“事實”的不同語詞搭配提示:“事情”既可以就(事情的)發生、演變、結束來指一件事情,也可以就事情已經完成來指一件事情,“事實”卻只能就(事情)的確發生了、現成擺在那裏來指一件事情。
有些事情已然發生,有些事情沒有發生,可能發生,將要發生。完成的事情“擺在那裏”,——事情不是明擺著嗎?唯當塵埃落定,事情已經擺在那裏,才有事實。從廣義上講,凡已然發生的事情、凡擺在那裏的事情都是事實。但這只說出“事實”這一概念的一半,那另一半是:事實是為論證服務的。《現代漢語詞典》解“事實”為“事情的真實情況”,這只是字面的解釋。奧斯汀從英語詞典上查證了英語詞fact的來龍去脈,這個詞原指行為、行動,特別是犯罪行為,後來含義延展,泛指實際發生了的事情或實際所是的情形,與猜測和虛構相對,可用作真實可靠的證詞和證據(112頁)。事實是就能夠作證、能夠依以推論來說的,我們根據事實得出結論,推論出曾發生另一件事情,等等。正因為此,我們說“提供事實”、“給出事實”,不說“提供事情”、“給出事情”。論證有多種途徑,不一定都靠事實,例如我們有時通過純粹的邏輯推理和演算來論證,有時通過假定一種情況來設想將會發生什麽,但一種基本論證是通過事實來證實。想象和推論遠不止為我們提供一點無害的娛樂,離開了這些我們就沒有理解,也不會有科學的進展。有人說,歷史沒有如果。然而,我們只有通過“如果”才能理解歷史。我們的理解並不總需要證實,但若事涉證實,我們就不得不求援於事實了。
只有已經發生的事情才能“擺在那裏”,尚未發生的事情,可能發生的事情,將來之事,不能稱作事實。事實都是客觀事實。“客觀事實”不是事實的一種,而是事實的強調提法。沒有虛構的或主觀的事實。我們可以說,“這件事情是想象出來的”、“虛構的事情”、“願望的事情”,但“想象出來的事實”、“願望的事實”則是矛盾用語。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推測曾經發生過某件事情,預期某件事情將要發生,但我們不能把這些當作事實,用作證據。一個律師盤問被告時說:如果你當時在場,你是會動手的吧?辯護律師提出objection:hypothetical question!因為不是客觀事實,所以不能起證據作用。在阿加斯蒂的小說裏,推理專家波羅每一次都能依據某些線索頗為可信地再現事情的原貌,但罪犯會向他挑戰說:可是證據呢?(當然,聰明的波羅不僅會推理,他最後會拿出證據。)
英語裏有個happening(事情),從happen(發生)這個動詞來的,從發生、生長的方面命名“事情”,德語的Ereignis(事情)也是這樣,它是從ereignen(發生)來的。德語表示“事情”的語匯極其豐富,這裏再舉一個例子:德語把geschehen(發生)大寫得到Geschehen(事情)這個名詞,和happening的來路差不多,也是從發生方面命名“事情”;從geschehen的過去分詞得到的名詞,Geschichte,也是“事情”,但說的是已經發生的事情,大意是故事、歷史。西語通過詞形變化產生了一種活潑潑的概念聯系,漢語缺少這種便利。漢語“事情”這個詞有時從事情的發生發展結束的動態來說,有時從事情擺在那裏的靜態來說的。我在漢語裏沒找到一個側重從發生方面來命名“事情”的詞[10],不過,概念聯系不必都通過語詞聯系體現出來,我們可以用“事情的發生”、“發生的事情”等語詞來進行討論。
事情自生自滅,連綿起伏,這件事情自己引起另一件事情,我們則從綿延的事情中截取某一段,從某一層次截取,以便說明什麽,進行推論,建構理論等等。事實用在論證之中。要看清事情和事實的區別,最好的辦法是看一看從事情和事實各能“引出”些什麽。
他騙走了她的錢。(接著這件事情發生的事情是)她到處找她的錢包,她傷心得不得了,她立刻報了案,他大把大把花錢,他從此不敢再見她,他居然還有臉來向她求歡,等等。
他騙走了她的錢。(從這個事實可以推斷,這個事實說明)他是個騙子,他應該歸還這筆錢,她可以控告他,她是個容易上當的人,他今後一定不敢再來見她,等等。
事實是從(已經發生的)事情中截取出來用作證據的東西。事情是樹林裏長出來的樹,事實是木材。你可以指著這些樹說:這些都是木材。然而,樹與木材仍是兩個概念,分屬兩大範疇。我們不妨做兩個標簽:自生之物和有用之材。我們從自生之物取有用之材。實驗室裏的事情不是完全自生的,但即使在實驗室裏,我們也首先讓一些事情發生,然後從中確定、選取一些事實,一如我們專為木材栽種一片樹林。
現在我們可以來檢查一下關於“事情”和“事實”的另一些語詞搭配了。我們能中斷一件事情,參與一件事情,但不能中斷或參與一個事實。我們不能中斷或參與一個事實,因為事實是就構成推論而言的。另一個重要的區別是:事情有時態的而事實沒有時態。事情曾是一個樣子,現在成了另一個樣子,將來會成為一個樣子,事實卻老是一個樣子,事實就像定律一樣,用的是一般現在時。我們不能說“那曾經是一件事實,後來又不是事實了”,也不說“事實曾經是那樣的”。什麽能曾是事實而後來不是了?的確有些事情曾長期被當作事實,但我們後來認識到那並不是事實,這時我們不說“那曾經是事實”,或“那時人們知道”,而說某事“曾被看作事實”,“那時人們認為”。奧斯汀幾次說到was a fact(“那曾是事實”,例如107頁),但那是一個不足為法的短語。[11]
五.各種形態的事實
事實是從(已經發生的)事情中截取出來用以進行說明、解釋、證明的。既然事實是一種截取,自可從不同角度、長度、層次、聯系來截取。
截取可有不同的長度。A打了B一拳——B打了A兩個耳光,B打了A一拳,這兩者可以是從同一件事情上截取的。再例如,他笑了——他三天沒露出過一點笑容,現在他笑了。截取可有不同的密度。圓周率是1.14,圓周率是1.1415926;他笑了,他大聲笑了,他是當著老師的面笑的;等等。
由於截取的長度和密度不同,同一件事情呈現出來的樣子也會頗不相同,乃至有時人們會說,事實就是你把它打扮(描繪)成的那個樣子。這一點我們後面再談,眼下只想說明兩點,第一點,一個事實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事情,(他笑了是事實,他大聲笑了卻可能不是事實),第二點,事實是為論證截取的:他笑了可能不說明什麽——(我是笑了,可這怎麽啦?),他大聲笑了卻可能意味著什麽,可能具有論證力量。
我們還可以從其它幾個角度談到事實的形態。張三死了是一事實,李四死了是一事實,人都是要死的是不是事實呢?我們有時把這也叫作“事實”——人都是要死的,我們必須面對這一事實(現實)。與此相似,我們也說下雨了地會變濕是一個事實,說2+ 2 = 4是個事實。張三死了,下了雨,買了兩只蘋果,這些是發生了的事情,是原本意義上的事實,具體事實。人都要死,下雨地濕,2 +2 = 4,這些在擴展的意義上稱作“事實”,它們是一半意義上的事實:它們不是發生了的事情或現存的狀態,但它們(作為簡單可靠的知識)像事實一樣可以用來說服、解釋、論證。
然而,67萬+58萬=125萬、y = f [φ(x)] = F(x),卻不稱為“事實”。事實是從推論的證據方面來說的,至於這些證據如何應用以及這些證據之間的關系,則不稱作“事實”。他兩次受賄,一次67萬,另一次58萬,法庭要確定的是這兩次受賄的事實,至於67萬+58萬=125萬,則不歸入事實的範疇,雖然這個演算完全正確。可以說,事實只用於“經驗命題”而不用於“分析命題”。然而,我們為什麽有時又把2+2 = 4稱作“事實”呢?這是一條線索,似乎說明2+2 = 4並不是一個純分析的命題。實際上我的確認為2+2 = 4首先是個經驗事實,不過對此展開論證已超出了本文的範圍。
事實的另外一種形態可以稱為“綜合性事實”。LR女士房間裏有兩個指甲油瓶,其中一個裝的不是指甲油而是紅墨水;TM先生那天夜裏聽到有一個男人從他艙門口跑過去;等等。波羅從這些事實得出結論:SD和JB合謀謀殺了LR。這一結論一旦得到證明,我們將說,SD和JB謀殺了LR是一事實,法庭將根據這一事實來量刑。然而,LR女士房間裏有兩個指甲油瓶和SD和JB謀殺了LR顯然不是兩個平級的事實。LR女士房間裏有兩個指甲油瓶,一個男人從TM先生的艙門口跑過去,這些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事實”,為了在這裏作個區別,我們也不妨把這類事實稱作“基礎事實” ,基礎事實指的是那些只須見證毋須論證的事實。SD和JB合謀謀殺了LR相應地可以稱為“綜合性事實”。然而我必須申明,世界上並沒有絕對意義上的“基礎事實”,在一個場合下毋須論證的事實,再另一個場合下卻可能需要論證。
就建立在基礎事實之上而言,SD和JB謀殺了LR是一個“理論”,使基礎事實進入一種統一的光照之中。就法庭將根據這結論來量刑而言,它是一個事實,一個綜合事實。元素周期是一種理論還是一個事實?就元素周期需要論證而言,它是一個理論,就它可以用來論證其它現象來說,它是一個事實。
事實還有一種饒有趣味的形態,那就是和假象相對。你要假裝擦窗戶,你必須真的擦窗戶,在這時候,擦窗戶本身是一事實嗎?我們不把假象叫作事實。在表面上,女傭LB是在對波羅說話,人人都覺得她在對波羅說話,但是波羅卻立刻想到,她事實上是在對兇手說話。我們不把擦窗戶本身稱作事實,不是因為他不在擦窗戶,而是因為我們將在“假裝擦窗戶”這一基礎上進行推論獲得理解,而他是否在擦窗戶卻對後續事件沒有什麽關系,雖然我們也能設想某些情況,在其中擦窗戶才是值得註意的事實,而是不是有意擦窗戶反倒無足輕重(例如研究玻璃上的指紋)。
愛丁頓的桌子則是另一種情況。桌子由互相相隔甚遠的原子構成,這是事實。但桌子光滑無隙,這也是事實。桌子光滑無隙不是假象,我們能夠由桌子光滑無隙進行有效的推論和理解。太陽每天在頭頂上轉一圈,這是事實;地球圍繞太陽旋轉,這也是事實——到了現代,沒有人再會否認地球圍繞太陽旋轉的事實了。當然,天下沒有互相矛盾的事實——要麽是我們對事實的理解不對頭,要麽是兩個事實分屬不同領域。太陽繞著地球轉和地球圍繞太陽旋轉是在兩個層次或兩個系統中說的,每日升起落下的太陽屬於我們的日常世界,我們依這個太陽起作棲息,約定聚會的時間,地球圍繞太陽旋轉則是就這些星體在太陽系裏上班的情況說的。他在家裏是老三,在幫會裏成了老大。
張三死了,下雨了,夜裏有一個男人從艙門口跑過去,這些是具體事實或基礎事實,——它們是一些實際發生了的事情,當我們問:他說的是否符合事實,我們總是詢問這類事實而不是問是否符合人都是要死,下雨地濕,SD和JB謀殺了LR,這些只在一半的意義上稱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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