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案例分析的目標——從故事到知識(12)

針對國內社會科學案例分析存在的若干問題,本文希望有六項闡明:第一,案例分析的目標不是講故事,而是產出知識,因此需要遵循認識活動共享的一般邏輯和原則;第二,案例分析可以提供的知識類型不只一種,比如解釋(原因)知識、理解(特征)知識或者規範(原則)知識;第三,案例作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不是對立關係,而是互補性關係;第四,案例的獨特性有必要和一般性知識建立關聯,從而使得具體案例可以和已有的知識發生對照;第五,案例研究的一個優勢,是系統展現因果機制和過程;第六,零散多樣的獨立案例能夠有意義,原因在於它們產出的知識,在相關知識體系中具有累進性位置。 

上述討論都在力求說明這一點:案例研究的目標僅在追求講述故事——了解在給定的環境下到底發生了什麼——是不夠的,如果不將其中的系統性特征區分出來,歷史的教訓就會蕩然無存。(這樣)對研究對象中哪些方面會持續下去,哪些方面對未來事件和研究有啟發意義,我們將一無所知。是什麼使案例研究相互聯系,而非支離破碎、各自孤立?不是案例故事本身,而是案例揭示的知識——這些知識的系統性及相關性特征,使案例分析具備關聯、對照和支持關係,它們可以通過相互證明(證偽)或比較,將結論置入相關的知識系統。比如,上述人類學者塔斯研究的印度教派案例,提供了這樣的知識:控制權競爭可能運用教派作為組織化手段,從而使宗教問題凸顯政治特征。這一知識不僅有關人類文化活動與政治活動的聯系,還揭示了政治組織化行為的多樣類型和其他社會組織化現象產生的可比性。

 

由於案例研究可以提供多種知識、可以展示多種特定的因果機制等特點,它給研究者的施展空間很廣泛。但自由度的增加意味著對研究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好的案例研究里,理論是一項已知或未知的知識陳述,方法是證明知識的邏輯,而案例材料是支持的證據。定性和定量研究中都有高低水平之作,水平差異不是源自使用了定性或定量材料,而是基本的目的有異——目標問題可能就不在知識探尋上。這樣,即使有不錯的材料,證明的水平也會有限,因為這些材料無法得到有一般意義(理論)、有特定邏輯(方法)的組織化。“如果只通過‘同理心’去了解人類行為,我們就永遠不能證偽描述性假設,或為它們提供自己經驗之外的證據,從中獲得的結論,也永遠無法超越那些未經檢驗的假設,這樣的闡釋將止步於個人理解,而非科學研究”。 

關注知識者必然關注理論和邏輯,即使是以“經驗研究”著稱的案例分析也不能例外。理論知識對於案例目標問題之影響,在於對案例提出什麼“有價值的”問題。邏輯的作用則是提供系統性、關聯性及合理性推論的程式,只有關注理論及邏輯間系統的關係,大量案例研究的成果才會形成互相支撐、修訂和批評,形成有益積累,使結論之間具有互補的建設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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