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毅衡:兩種敘述不可靠:全局與局部不可靠及其糾正法(1)

可靠性問題,一直是小說敘述學研究的關鍵問題。本文提出,這是一個所有符號文本都無法避免的普遍問題,推論路線如下:

敘述學討論的(不)可靠性, 指敘述者與隱含作者在意義和評價上的距離。所有的符號文本都有一個文本發出源頭(或可以被接收者構築出來的發出主體,例如神意)可以稱為“再現者”(representer),這個人格在敘述文本中稱為敘述者(narrator),他可以表現為“框架—人格二象”;[1]而所有的符號文本都可被接收者推斷出一個體現文本意義/價值觀的“擬主體”即普遍隱含作者;因此,所有的符號文本的意義立足點,是這兩個人格或擬人格的距離問題:如果文本的再現者與隱含作者意義觀與價值觀一致,那麽文本就是可靠的,否則就是不可靠的:也就是說:所有的文本都在不同程度的意義可靠性—不可靠性基礎上搖擺。


以上這四點看法,似乎言之成理,但是先要證明這個表意方式的普遍性,然後才能做分類評析:首先,“再現者”是普遍的,是所有符號文本都具有的;其次,凡是文本都有隱含作者;然後,可靠性-不可靠性,是再現者與隱含作者之間在意義和評價上的距離,也是普遍的。 



1.符號文本


不存在單獨表達意義的符號,符號總是與其他符號形成組合,形成一個“合一的表意集合”,可以稱為“文本”。此詞西文text原義是“編織品”。[2]中文譯為“文本”,“文字”意味太濃,極不合適,因為符號文本可以是任何符號組成。二十世紀有一系列的學派,對文本研究做出了貢獻,[3]當代符號學的分析單元,從單獨符號,轉向符號文本。

“文本”的意義可以相差很大。最窄的意義,與中文的“文本”相近,指文字文本。哪怕這個意義,文本的本質不是其文字物質存在,而是其表意功能。因此不同版本,可以被稱為同一“文本”。[4]巴爾特與格雷馬斯對文本符號學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貢獻,他們研究的“文本”基本上是最窄概念,即文字文本。[5]巴爾特問:“在圖像之中、之下、周圍是否總有文本?”[6]此處“文本”指的是圖像或明或暗附帶的文字說明。

“文本”比較寬的定義,指任何文化產品。而符號學中往往使用“文本”的最寬定義。巴赫金說:“沒有文本,就既無探詢的對象亦無思想。”[7]烏斯賓斯基提出一個更寬的定義,文本就是“任何可以被解釋的東西”。[8]但是我們知道,符號就是可以被解釋的感知,皮爾斯對符號的定義是:“只有被解釋為符號,才是符號”。[9]那麽,難道單個的符號也是文本?實際上,絕對孤立的單個符號,無法表達意義,文本就是“有整合意義的符號組合”。因此,洛特曼對文本的定義最簡明扼要:文本就是“整體符號” (integral sign)。


筆者建議:只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就是符號文本:


1.一些符號被組織進一個符號組合中。

2.此符號組合可以被接收者理解為具有合一的時間和意義向度。


根據這個定義,文本要要具有意義,不僅要依靠自己的組成,更取決於接收者對符號意義構築方式。接收者面對的文本,是介於意義的發送與接收之間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存在,它不是物的存在,而是意義關系。

首先要說清什麽是廣義文本。天然事件不是文本,天然事件的“經驗”也不構成文本,文本是一種人造的符號文本。天然發生的自然現象,例如火山爆發,地震雪崩,如果不被中介化為符號意義再現,就不構成文本。也就是說,文本必須依靠某種符號才能顯現出來:事件本身並不構成文本,必須形諸於文字、言語、圖像、姿態等等再現體,必須托諸另一種物質構成的載體,才能形成一個符號文本。

 

 2.再現者


符號文本可以分成兩類:陳述文本和敘述文本。敘述文本再現卷入人物的變化,即有情節的文本;凡是不符合敘述文本條件的,都是陳述文本,但是這兩種符號文本都是表達意義的。社會學家布魯納對此有比較清晰的討論:“有兩種認知功能,兩種思維方式,為了整理經驗,建構現實,或說服對方,可以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方式:論述(arguments)試圖說服人相信一個‘真相’,敘述(stories)試圖說服人接受一個‘似真’”。[10]布魯納的這個區分非常清晰。

任何符號文本,不管是論述,還是敘述,不可能沒有“再現者”,因為意義總有一個表述源頭。如果沒有這樣一個人格(例如演說者,例如報道新聞的記者)的源頭,就有兩個方式對付這個局面:一是由接收者構築一個“擬人格”,例如雷電來自天神之怒;另一個是把文本理解為來自一個特定設置,“表述框架”(舞台,展覽館等)給予文本一個身份:例如戲劇,是“舞台框架”把表演設置為做戲;裝置藝術,是某種物被展覽館“展示”為藝術。從信息傳達的角度說,接收者面對的文本,必須來自這個表述源頭,才成為一個文本;任何文本都是選擇材料與選擇特殊安排才得以形成,再現者就是文本材料的選擇者與安排者,它有權力決定文本講什麽,如何講,這是再現者最明顯的功能。

這個源頭再現者,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考察:“文本構築”:文本結構呈露出來的再現源頭;“接受構築”:接收者對文本的重構,包含著對文本如何發出的解釋;“體裁構築”:符號文本的社會文化程式,給同一體裁,給再現以合一的規定性,這樣就可以憑借體裁共性,對每一個文本作單獨的判斷。

因此,再現者是任何敘述的出發點。當此功能絕對個人化時:他是有血有肉的實際講述者;當此功能絕對非個人化的,它就成為構成文本的再現框架。可以說,再現者變化狀態的不同,是不同體裁敘述的重要區分特征。本文提議把全部各種文本,按再現者的形態變化分成五個類別。


一.語言“事實性”文本(宣言、報告、歷史、新聞、庭辯、匯報、懺悔等),以及擬“實在性”敘述(諾言、宣傳、廣告等);


二.語言虛構性文本(小說、詩等);


三.具象展示性文本(圖畫、電影、電視;演說、舞蹈、戲劇、遊戲、比賽等);

四.心靈“擬文本”(回憶、夢、白日夢、錯覺、幻覺等)。


這四種分類,要求四種完全不同形態的再現者:四種體裁大類的排列,是從再現者極端個人化(新聞記者是作者兼敘述者)到再現者極端框架化(幻覺者只是受述者)。上面已經說過,在框架敘述(例如小說或電影的“第三人稱”敘述)中,這個再現者人格,可以是視角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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