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前言:背景和意義
通過編制文化發展指數推進國家文化治理,是當前和今後我國國家治理的重大戰略需求。編制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不僅可以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制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文化發展戰略提供決策依據,而且還可以為我國文化產業進一步參與國際文化戰略競爭,搶占文化戰略制高點和建立話語權奠定基礎。指數就是標準。誰控制了標準,誰就掌握了戰略主動權。通過和借助於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的編制和建立來引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目標、路徑和政策選擇,提高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水平,已經成為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最重要的戰略需求,戰略內容和戰略形態。
“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型產業”、“實現文化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是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十二五”時期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重要戰略目標,同時,也是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最重要的戰略基礎。
如何推動?在什麽樣的基礎上推動?怎樣才能實現和完成文化產業GDP占比從不到3%到5%跨越式發展?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基本國情不僅制約了“推動”的力量,而且也制約了推動的戰略力量的發展方向和跨越式發展方式的選擇。如何在一個可檢測、緊約束的基礎上實現《決定》的戰略意圖,直接決定了實現建設文化強國的時間表。這是現階段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出發點。
以上海交通大學胡惠林教授為首席專家的、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研究》(08JZD0034)課題組,歷經三年半時間的深入研究,首次提出了以表征和內涵指數為核心指標體系的“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CCIDI)分析框架,並以此發布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報告》。
該報告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一、提出了編制“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的理論模型。
不同於以管理學和競爭優勢理論為核心理論基礎編制指數的做法,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以文化產業學[ 胡惠林:《文化產業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為理論核心、文化經濟學和文化政策學為支撐的理論基礎,以國家重要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主要內容作為指標體系構建的政策依據,從而提出了既立足於中國國情,又體現和符合文化產業發展內在規律的理論模型,客觀、全面、準確的反映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狀況。
图1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构建的理论基础图
由圖1可見,“文化產業政策文本——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體系——文化產業學”是相互融通系統。一方面,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體系根基於文化產業學上。文化產業結構、文化產業布局、文化產業組織、文化產業企業、文化產業市場運行機制等指標的選取與其測評結果的分析,均以文化產業學為理論指導。另一方面,指數體系測評結果所揭示的原理也再次促進文化產業學理論的不斷更新和完善。與其類似,文化產業政策文本是指數體系選取指標的重要依據,正是基於此,測評結果才可對政策評估提供較為準確的反饋建議,這樣也會促進以後的政策調整。
二、提出了以表征和內涵指數為核心框架的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多級多指標綜合指數體系”。
文化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和特殊的經濟形態,它是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多重作用共同影響下產生的社會運動現象。單純度量文化產業發展的表象特征,容易忽略對文化產業具體客觀規律的把握,認識文化產業的內涵特征,是促進文化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正是基於此,《報告》提出的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由內涵指數和表征指數兩套體系綜合而成(參見圖2),共計包括16個一級指標、51個二級指標、91個三級指標和151個四級指標的指標體系,從而形成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測評“多級多指標綜合指數體系”,突破和克服了以單一的指標體系編制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指數的局限。
图2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指标体系框架图
三、揭示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尚處於政策哺育期和成長發展初期的階段性特征。
《報告》發現,無論整體與局部、表征與內涵,CCIDI指標體系中的一級、二級和三級的各項指標普遍處於低下水平,這在綜合指數、文化產業社會影響、文化產業發展模式、對外文化貿易、文化產業創新能力等方面體現的尤為明顯。文化產業內涵體現了文化產業內在規律與運行機制,表征指數體現了文化產業外在特征。豐富的文化產業內涵可支撐文化產業發展相對繁榮的表征,只用通過提升文化產業內涵,改變文化產業的內在機理,才能提升文化產業的外在表現。同理,文化產業的良好表現也會帶動內在系統的進一步有機更新和豐富生命力。因此,文化產業的表征指數與內涵性指數的良性互動應長期關註,這有助於我們識別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運行規律和內在機制。
圖3 2006-2010年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指數
《報告》通過對2006年至2010年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指數環比分析發現,“十一五”時期我國文化產業增長曾經出現兩個峰值運動,分別為2006年和2009年。這兩個峰值的出現均有一個共同的動因,那就是2006年我國發布了《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而2009年則出臺了國務院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這兩個規劃的出臺直接推動了我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而介於兩個峰值運動之間的2007、2008年則出現了向下運動的態勢,尤其是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機情勢下並沒有出現被認為的“中國文化產業逆市上揚”。由此可見,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尚處於政策哺育期和成長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經濟尚未在文化產業發展中發揮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文化金融投資拉動成為這一階段中國文化產業的顯著特征。《報告》以2006年為基期,采用環比方式所換算成以百分制表示的指數值,設定2006年的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指數值為100,若綜合指數值>100,表明當年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指數值原始數據大於前一年,與之相比總體發展狀況有所進步;若綜合指數值<100,則表明這一年的文化產業發展綜合指數值原始數據小於前一年,與之相比總體發展狀況有所退步。圖例顯示,2007年比2006年上漲了8.55個百分點,2010年則比2009年上漲了31.83個百分點。《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的出臺和關於文化產業是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定位直接刺激了2010年我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
中國文化產業發展尚處於政策哺育期和成長發展初級階段的結論,不僅指文化產業發展表征指數普遍偏低,而且單從文化產業發展水平看,文化產業占當地GDP比重很小,這與國家統計局關於文化產業GDP占比2.75%相一致,距離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地位(5%或6%)尚有較大距離。文化產業經濟貢獻率普遍偏低,未能成為顯著拉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由於東、中、西部文化產業發展存在著嚴重的梯度級差,這就從總體上規定了現階段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也是實現十七屆六中全會所提出的“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的戰略要求的現實基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仍需中央及地方在符合文化產業發展規律的基礎上,進行政策引導和合理規劃,從而可實施文化產業的跨越式發展戰略。
四、提出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三大梯隊的劃分和五種類型的判斷。
《報告》以“十一五”時期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為對象,通過分別對發展指數、表征指數和內涵指數進行的聚類分析發現:
表征指數與內涵指數加權形成的發展指數表明(可參表2):上海與北京處於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第一梯隊,且兩地區間指數值差距較小。第二梯隊集中著廣東、山東、江蘇和浙江四省,它們的指數值介於52-26之間。第三梯隊集中著25個指數值較低的省區市,遼寧等7個地區指數值在20-26之間(7個地區:遼寧、山西、湖南、河南、福建、湖北和天津),安徽等12個地區指數值在10-20之間(12個地區:安徽、四川、河北、重慶、吉林、雲南、江西、陜西、黑龍江、廣西、海南和內蒙古),寧夏等6個地區的指數值僅為個位數(6個地區:寧夏、甘肅、西藏、貴州、新疆和青海)。
表1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三大梯队地区①
类型 地区名称 指数值
第一梯队 北京、上海 85-90
第二梯队 广东、山东、江苏、浙江 26-52
第三梯队 辽宁、山西、湖南、河南、福建、湖北和天津 20-26
安徽、四川、河北、重庆、吉林、云南、江西、陕西、黑龙江、广西、海南和内蒙古 10-20
宁夏、甘肃、西藏、贵州、新疆和青海 0-10
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表征指數值顯示:在全國31個省市中,上海和北京分別以指數值76.62和54.77屬於第一和第二梯隊。其余29個省份位於第三梯隊,它們的指數值均在30以下,其中近62%的地區指數值在10-20之間。第三梯隊中5個地區的指數值在20-30之間(5個省份:山西、天津、廣東、吉林和浙江);19個地區的指數值在10-20之間(19個省份:海南、江蘇、天津、重慶、福建、湖南、雲南、湖北、江西、遼寧、安徽、寧夏、陜西、山東、河南、河北、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和廣西);另5個地區的指數值在0-10之間(5個省份:西藏、貴州、新疆、青海和四川)。
內涵指數聚類結果則發現,北京屬於第一梯隊,具有最高的內涵指數,指數值67.9。第二梯隊的指數值分布在35-53之間,這部分聚集了上海、廣東、山東、江蘇和浙江,即包括長三角、珠三角和山東這樣五個東部地區。第三梯隊地區的表征指數值低於25,共有25個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省份。
另外,在全國各個層級“十一五”期間的文化產業專項規劃中,均會列出文化產業在該階段的發展目標,包括發展速度和占當地GDP比重等指標。文化產業發展速度和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是規劃目標中出現最多的兩個指標。為此,本報告通過將“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標作為橫軸,將“文化產業發展速度”指標最為縱軸,勾畫我國各地在“十一五”時期(2006-2010年)的發展狀態。同時,以“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總體水平”、“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為5%”兩條垂直線,及“文化產業增長速度-總體水平”水平線將圖區分成六個區域(如表1所示)。《報告》得出了現階段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呈現五種類型的判斷:
一是支柱型地區。根據支柱產業理論,衡量一個產業是否達到支柱產業標準的一個最終依據,即是該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5%,因此,從連續五年的發展數據上看,全國只有北京、上海、廣東和雲南四地符合這一標準為“支柱型地區”。
二是擴張型地區。這種類型地區以文化產業快速增長而導致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有持續較大提高,即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指標有“質”的變化。湖南省文化產業占GDP增長超過全國總體水平,提高到超過5%,天津、江蘇、河北和湖北的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由低於全國總體水平進步到超過全國總體水平,該指標值的進步是基於多年快速增長實現的,即它同時速度的提升上完成了產值規模的大幅提高,兼具速度和規模的同時提升。
三是成長型地區。成長型地區是指文化產業增長速度上有較持續的高水平表現。在“十一五”期間,它們是福建、河南和安徽三個省。
四是調整型地區。調整型地區是指這些地區尚未探索出適合當地文化產業發展的道路,使得文化產業發展在發展速度和規模上的表現反復不定,在多個區域間徘徊,從而使得相比全國總體水平而言,沒有顯示出速度和規模上的良好表現。而恰是該區域集中了我國最多的地區,共有重慶、山西、浙江、山東、遼寧、吉林、江西、廣西、陜西九個省市。
五是孵化型地區(培育型地區)。該地區的特點是在“十一五”期間,一直處於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終低於全國總體水平,這表明該地區的文化產業在當地經濟中重要性還非常低,尚處於培育和孵化階段,該類型包括四川、新疆、黑龍江、海南、內蒙古、甘肅、寧夏七個省、區。
最後,由於不能檢索到貴州、青海和西藏的連續多年數據,因此暫且將該地區的文化產業歸類為“待培育地區”。
表2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五种特征类型地区①
类型 地区名称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支柱型地区 北京 II II I I II
云南 II II I I II
上海 II II II II II
广东 II II II II II
扩张型地区 湖南 III III I I II
天津 V VI III III IV
江苏 V V V III IV
河北 V V V III ——
湖北 —— V V V III
增长型地区 福建 III III III III III
河南 IV IV IV IV III
安徽 III III III III ——
调整型地区 重庆 III III III III IV
山西 IV III III III IV
浙江 —— IV IV III IV
山东 —— IV III III IV
辽宁 —— —— III III IV
吉林 —— —— III III IV
江西 —— —— III III IV
广西 —— —— III III IV
陕西 —— —— IV III IV
孵化型地区 四川 —— —— VI —— VI
新疆 —— V VI V VI
黑龙江 —— VI V V V
海南 —— VI V V VI
内蒙古 —— —— V V V
甘肃 —— —— V V VI
宁夏 —— —— —— V VI
有待培育地区 贵州 —— —— —— III ——
青海 —— —— —— —— ——
西藏 —— —— —— —— ——
①备注说明:
区域Ӏ特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П特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Ш特征: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Ⅳ特征: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Ⅴ特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区域Ⅵ特征: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全国平均水平,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全国平均水平
五、完成了对我国31个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综合分析评估,给出了31个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排序。
通过对全国31各省市区“十一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测评分析,《报告》给出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以及全国31个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排名:
表3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
地区 发展指数 表征性指数 内涵性指数
指数值 排名 指数值 排名 指数值 排名
上 海 87.27 1 76.62 1 52.05 2
北 京 85.69 2 54.77 2 67.90 1
广 东 51.11 3 23.04 5 50.72 3
山 东 39.90 4 13.53 20 44.51 4
江 苏 39.79 5 18.00 9 40.73 5
浙 江 36.78 6 20.37 7 35.06 6
辽 宁 25.34 7 15.31 16 24.94 7
山 西 24.14 8 28.04 3 13.07 16
湖 南 22.46 9 16.20 12 20.63 10
河 南 21.86 10 13.33 21 22.22 9
福 建 20.98 11 16.51 11 18.54 11
湖 北 20.39 12 15.70 14 18.46 12
天 津 20.10 13 25.52 4 10.10 22
安 徽 19.82 14 14.90 17 18.40 13
四 川 16.67 15 2.98 31 24.20 8
河 北 16.31 16 13.20 22 15.42 14
重 庆 16.29 17 17.32 10 12.04 18
吉 林 16.26 18 20.80 6 9.16 24
云 南 16.22 19 15.86 13 13.14 15
江 西 14.58 20 15.37 15 11.50 20
陕 西 13.96 21 13.77 19 12.03 19
黑龙江 12.70 22 10.77 25 12.91 17
广 西 11.10 23 10.69 26 10.98 21
海 南 10.40 24 18.86 8 3.45 31
内蒙古 10.03 25 11.19 24 9.24 23
宁 夏 8.73 26 14.17 18 5.20 27
甘 肃 8.04 27 11.53 23 6.49 25
西 藏 6.62 28 9.49 27 6.38 26
贵 州 5.28 29 9.09 28 5.04 28
新 疆 4.26 30 7.70 29 4.91 29
青 海 1.34 31 3.52 30 4.68 30
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表征指數值顯示:在全國31個省市中,上海和北京分別以指數值76.62和54.77屬於第一和第二梯隊。其余29個省份位於第三梯隊,它們的指數值均在30以下,其中近62%的地區指數值在10-20之間。第三梯隊中5個地區的指數值在20-30之間(5個省份:山西、天津、廣東、吉林和浙江);19個地區的指數值在10-20之間(19個省份:海南、江蘇、天津、重慶、福建、湖南、雲南、湖北、江西、遼寧、安徽、寧夏、陜西、山東、河南、河北、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和廣西);另5個地區的指數值在0-10之間(5個省份:西藏、貴州、新疆、青海和四川)。
內涵指數聚類結果則發現,北京屬於第一梯隊,具有最高的內涵指數,指數值67.9。第二梯隊的指數值分布在35-53之間,這部分聚集了上海、廣東、山東、江蘇和浙江,即包括長三角、珠三角和山東這樣五個東部地區。第三梯隊地區的表征指數值低於25,共有25個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省份。
另外,在全國各個層級“十一五”期間的文化產業專項規劃中,均會列出文化產業在該階段的發展目標,包括發展速度和占當地GDP比重等指標。文化產業發展速度和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是規劃目標中出現最多的兩個指標。為此,本報告通過將“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標作為橫軸,將“文化產業發展速度”指標最為縱軸,勾畫我國各地在“十一五”時期(2006-2010年)的發展狀態。同時,以“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總體水平”、“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為5%”兩條垂直線,及“文化產業增長速度-總體水平”水平線將圖區分成六個區域(如表1所示)。《報告》得出了現階段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呈現五種類型的判斷:
一是支柱型地區。根據支柱產業理論,衡量一個產業是否達到支柱產業標準的一個最終依據,即是該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達到5%,因此,從連續五年的發展數據上看,全國只有北京、上海、廣東和雲南四地符合這一標準為“支柱型地區”。
二是擴張型地區。這種類型地區以文化產業快速增長而導致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有持續較大提高,即文化產業占GDP比重指標有“質”的變化。湖南省文化產業占GDP增長超過全國總體水平,提高到超過5%,天津、江蘇、河北和湖北的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由低於全國總體水平進步到超過全國總體水平,該指標值的進步是基於多年快速增長實現的,即它同時速度的提升上完成了產值規模的大幅提高,兼具速度和規模的同時提升。
三是成長型地區。成長型地區是指文化產業增長速度上有較持續的高水平表現。在“十一五”期間,它們是福建、河南和安徽三個省。
四是調整型地區。調整型地區是指這些地區尚未探索出適合當地文化產業發展的道路,使得文化產業發展在發展速度和規模上的表現反復不定,在多個區域間徘徊,從而使得相比全國總體水平而言,沒有顯示出速度和規模上的良好表現。而恰是該區域集中了我國最多的地區,共有重慶、山西、浙江、山東、遼寧、吉林、江西、廣西、陜西九個省市。
五是孵化型地區(培育型地區)。該地區的特點是在“十一五”期間,一直處於文化產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始終低於全國總體水平,這表明該地區的文化產業在當地經濟中重要性還非常低,尚處於培育和孵化階段,該類型包括四川、新疆、黑龍江、海南、內蒙古、甘肅、寧夏七個省、區。
最後,由於不能檢索到貴州、青海和西藏的連續多年數據,因此暫且將該地區的文化產業歸類為“待培育地區”。(2012-7-18 中國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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