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案例分析的目標——從故事到知識(9)

全面揭示豐富性不是案例研究的全部目的,也是其能力所不及的任務。這首先是因為事件性質的變化很難確證(identify),案例研究往往只能掌握事實上發生的情況,但對於沒有發生的情況難以取證,更無法對“看不見的”多種動機作出揣測。比如,當我們發現村莊里多人都在離婚,原因是拆遷政策以戶為單位獲得新房的資格,一個家庭算一戶,離了婚就可以分成兩戶計算,於是家人就有資格申請兩套房子,案例研究可以發現這些離婚的“因”,但對於那些面對這種情況,仍不選擇離婚的家庭又如何解釋?換句話說,我們知道了大量離婚事件為何發生,但對類似條件下未發生離婚的現象,我們知道些什麼?這一基本限定的約束,使得任何一項案例研究都無法包含全部豐富性,它只能對一個中心問題進行解答。 

豐富性一部分來源於生活本身,另一部分是研究者的“豐富”知識所致。在定性研究中,因果要素被進行不同組合是常見的,怎麼組合基本上取決於研究者的構成定義。一個從事定性分析的人,一般更關注要素數值的綜合考量,而不僅僅是變量的數量或顯示的數值,綜合考量方能抓準事件背後深藏的含義,它們往往比表面顯示的東西更具分析價值。因此,“什麼是一個案例能夠說明的東西”極其重要,即使面對的材料一樣,不同的研究者仍可能結論相異,因為答案取決於研究者想從案例中獲得什麼,提出的目標問題是什麼。這些問題往往源於對理論的敏感,來自對原理命題與案例事實有異的困惑,而非僅僅來自材料本身。所以材料的豐富性,並不是對抗某一理論命題的理由。

 

目標問題使案例分析者的主導性更強,而如何提出問題常受到方法論的影響。遵從現實主義方法論的研究者,通常相信案例(或變量)的客觀存在,十分重視描述經驗現象,而采取規範主義方法論的研究者,認為案例和理論構造有關,它服務於研究者的興趣。所以案例研究者想要說明的主題,與他們的方法論密切相關。方法論上有分歧的學者如果進入同一案例,他們的目標問題也會有不同。有學者作出這樣的總結: 

但在實際研究中,無論秉承哪種方法論,對案例的選擇都不會忽略兩個目標:該案例是否有關新的經驗現象或理論解釋?是否可能對此案例進行一般化或特別化的理解?這些問題,實際上既關注客觀事實(經驗問題),也重視它和理論的關聯(理論問題),所以案例既可以是特別的,也可以是一般的;既可以是經驗性的,也可以是理論性的。這幾個方面既然無法分開,就需要打破常規,超越定性或定量、經驗或理論的絕對差異。運用目標問題,可以將不同的視角凸顯出來,讓案例研究服從於研究者的特定目的。而它們之間的差異和價值,可以通過知識辯論來解決。作為知識生產的競爭市場,辯論對於知識的演進和傳播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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