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來:“詩性”的自我創造與個人生活的目的(7)

在這里,有三個內在聯系的關鍵詞,一是“自由”,二是“創造”,三是“價值”,以這三個關鍵詞為核心,形成“不受強制的自由”、“以偶然性為前提的創造”、“無原則的價值論”,三者構成理解個體生活目的自我理解的核心概念。

“自由”在這里指的是“個體生命”那種不能被歸結為公共生活、被公共生活所消解和替代的“私人自由。它不是指“人類的全體自由”或“社會的或共同體的自由”,而是有著其具體的限定條件的“個體私人自由”。

“個體私人自由”意味著生命個體在一個不受干涉的領域內,“被容許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為他願意成為的人”[34],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它意指生命個體擁有一個“不受干預的領域“,或者說它有一個屬於個體自我的獨立於任何外在力量的“自留地”,在此領域或“自留地”之內,生命個體擁有免於強制的自由,即“在雖變動不居但永遠清晰可辨的疆界內不受干涉”[35];其次它意味著,生命個體在這一疆界內,可以“免於強制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善”,在這個不受干涉的領域內,生命個體“可能的選擇與活動的阻礙之不存在,即通向自己決定遵循的道路的障礙之不存在”,這種自由最終並不取決於我是否出發或能走多遠,而取決於多少扇門是打開的,它們是如何打開的”,它意味著我的“選擇的障礙之不存在,即當我決定行動時能以這種方式或那種方式行動[36]

不難看出,上述意義的“自由”正是自貢斯當,托克維爾,密爾以來一直被闡發,並由伯林明確概括的“消極自由”。伯林認為,貢斯當最早對“消極自由”這一概念做了最清晰的解釋:“這就是:存在一個私人生活的領域,除了特殊情況外,這個領域是不希望受公共權力干涉的”[37]。在這種“消極自由”中,最為根本的就是對“個體我在”的私人生活這一自主空間不可侵犯性的自覺認可和高度尊重,它堅信這樣一個最基本的真理,那就是:“他是一個人,一個有他自己生活的存在者”[38],因此,對於這個人的“自己的生活”,任何外在的力量都不應該強行進入。只有當生命個體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免於強制的生活空間的時候,它才有可能是自由的。

“消極自由”之所以為“消極”,是因為這個意義上的“自由”帶有明確的防禦性意圖,它表現為對外在的強制性力量具有說“不”的能力,表現為擁有企圖侵入個體我在私人空間的一切權威的“拒絕權”和“否決權”。“它著重強調的是:自由”是一種“免於”(Free from),是一種“擺脫”,它不是主動地“奪取什麼”,不是向外擴充自己去剝奪他人的自由,而只是企圖擺脫種種試圖軋平個體生命、把個體生活“平均化”的外在權威,給自己保留出一方私人的空間。如果一個人無法拒絕和擺脫從它外面強加的事物,如果面對突破邊界的入侵力量,一個人只能說“是”而失去了“說不”的可能,那麼,它將不可能是一個真正的“自由人”。它相信,只有能夠“說不”,擁有這種否決權和拒絕權,生命個體才能有真正的獨立性和自主性,才具備作為“一個人”的基本條件,否則,個體生命的私人空間隨時面臨被外在權威侵入並被它完全溶解的危險,在此意義上,自由乃是對“個體我在”邊界的一種自我守護——,它試圖劃定一條邊界(雖然在不同歷史條件下,這一邊界的具體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對任何企圖僭越這一邊界的人和事說保留說“不”的權力。

在固守“個體我在”邊界的前提下,個體生命的自由還表現在其對自己所認為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選擇權,“選擇權”是個體生命自由的另一重要含義。“選擇”意味著在生命個體前面,存在多種“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扇“大門”向他敞開,它可以在多種選擇中去追求和創造自己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壓制下進行非此即彼的“決定”。因此,個體生命的“消極自由”“並不僅僅是包含挫折之不在(這可以通過消滅欲望來獲得),而且包含可能的選擇與活動的阻礙之不存在”。“消極自由”之“消極”,並不是象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樣是一種否定一切,什麼都不干的空洞狀態,而是反對人為地關閉個體生命選擇的大門,壓制個體生命的自我決定。

[34]伯林:《自由論》,189頁,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

[35]同上,195頁。

[36]伯林《自由論》,36-37頁。

[37]同上,321頁。

[38]同上,1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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