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來:“詩性”的自我創造與個人生活的目的(8)

這種自由觀念相信,人之有別於動物,最首要之處在於“不在於它擁有理性,也不在於發明了工具與方法,而在於能選擇,人在選擇時而不是被選擇時才最成為自己;人是騎士而非馬匹;人是目的的尋求者(而不僅僅是手段),並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變得越豐滿;個體間相互影響的領域越廣,新的和預料之外的機會就越多;他沿著新鮮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變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個個體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動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寬廣”[39],在此意義上,自由就是對個體生命的自發性和獨特性的捍衛,對個體生活的選擇多樣性和豐富性的守護。

 

生命個體守護和捍衛自身免於強制的自由,是為了獲得一個屬於自己的生活空間,去創造自己的“可能生活”。

“創造”乃是我們這個時代使用最為頻繁的概念,但熟知並非真知,在人們不經反思的無數次使用中,“創造”被流俗化為一個在所有地方任何時間都適用,然而其實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不適用的冗餘概念。真正意義的個體生命的“自我創造”,包括三個基本特點。

首先,創造不是對必然秩序的認識和利用,而是對先驗必然性的解脫和對偶然的承認,只有承認偶然,才有個體生命自我創造的可能。個體生命的自我創造不是去“發現”和“復制”那個“在那兒”現成存在的“先驗真理”和“必然秩序”,相反,它是要在時間和機緣中實現自我籌劃和自我生成,時間和機緣拒絕“必然性”,它總是變化的、特殊的、境遇性的因而是偶然的,正是這種“偶然性”使生命個體的自我創造成為可能,只有承認這一點,個體才能避免成為必然秩序的“牽線木偶”,並使創造真正成為人“自己給予自已”的過程。

其次,創造不是對普遍性法則的遵循,而是對“實踐智慧”的尋求。普遍法則是適用於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的“一般真理”,康德早已指出,以之為出發點,所能提供的只是“分析判斷”,即不能提供新的知識、只重復和演繹既有知識的判斷,因而不可能是“創造性”的,人的生活因其是時間和機緣的產物,它所面臨的問題總是發生在具體的歷史條件和境遇之中,因此它要求的是“此時此地”可行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樣式,這種“此時此地”“行得通”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樣式的尋求,都無法從任何普遍的法則中引伸和獲取,它只能是一種“因地制宜”的實踐智慧,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造。當伽達默爾說“人們所需要的東西並不只是鍥而不捨地追究終究問題,而且還要知道:此時此地什麼是行得通的,什麼是可能的以及什麼是正確的”時,這種“清醒的詮釋學意識”所表達的即是這種“實踐智慧”和“創造”。

再次,創造不是多次性的“復制”和“仿造”,而是每一生命個體對自身“獨特性”的“創作”。每一個人的生命歷程都面臨和經歷著其特殊的時間和機緣,這與其他生命個體都絕不相同,他必須學會不斷地去編織屬於自己的生命之網,“一張向後延伸到過去、向前延伸到未來的網,來取代一個已經成形的、統一的、當下的、自我完中的實體,一個可以被視為固定不移和完滿一體的東西”[40],從而創造出自己的人生。當我們用“自我”來稱呼一個生命個體時,實際上已經包含著每個人所具有的“獨特性”的期待,運用“實踐智慧”,在自己與眾不同的生活境遇中不斷實現自我超越,創造出獨一無二的“自我”,從而讓自己成為一部“只一回”、“只適用於一人”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

[39]伯林:《自由論》,252頁。

[40]羅蒂:《偶然、反諷和團結》,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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