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子曦〈故事與講故事:敘事社會學何以可能〉(5)

(三)敘事的內在因果性

在《社會學中的構型故事與因果性》中,赫希曼(Daniel Hirschman)及其同事,總結出社會學中因果關係的兩種類型:力向因果(forcing-cause)構型故事(formation stories)

第一種類型,假設存在預先定義好的對象(predefined object);和預先定義好的結果(predefined outcome),因果解釋就是要“追蹤這些朝著結果運動的對象以及它們的交互”。

第二種類型,則反其道而行之,認為要“解釋社會存在(social things)如何長成了足夠穩定的‘對象’或‘結果’(to force or be forced)”(Hirschman & Reed,2014:260),即因果解釋要揭示某一社會存在得以形成的歷史過程。

兩者間的差異在於是否承認:固定實體假設(fixed entities assumption)和規則性假設(regularity assumption)。前一個假設忽略了實體本身是歷史過程的產物,其內容、範疇以及特征都在變動,重要的不是實體的參數在變化,而是這些參數的含義(meaning)在變化。後一個假設則認為世界按規則運轉,對象與結果間的關係,只是這種抽象規則在不同層次上的演繹,繼而不恰當地排除了偶發事件、路徑依賴、組合過程(assemblage process)對於世界的形塑。

 

赫希曼等人提倡的“構型故事”與一些歷史社會學家的倡導不謀而合。他們在認識論上批判變量中心範式,在方法論上轉向以時間(time)與事件(event)為基礎的過程分析,阿伯特稱其為“敘事實證主義”(narrative positivism)

敘事實證主義並不是放棄做因果推斷或因果解釋,而是考察敘事的“連貫性”(cohe-rence)“可追蹤性”(followability),反思變量模型分析邏輯的假設,深挖敘事結構可能蘊含的因果性,作出以事件為中心的敘事因果分析(Abbott,1983,1992,1998,2001)

 

首先,這種分析要解釋的是故事中發生的事件(events)。但敘事歸因並不以“因為……所以……”或“原因在於一、二、三……”的形式進行。它隱藏在情節中,並不需要言明,是一種開放的歸因。

敘事因果性有兩個特點:

第一,原因和結果都倚賴行動的次序而存在;第二,結果是累積性的,過去的行動以收斂的方式形塑下面的行動。這樣的因果分析建立在敘事的結構性“特質”之上:素材之間有時序(sequence),事件之間有鏈接(enchainment),行動之間有次序(order )

一方面,前面發生的行動解釋當下的行動(Danto,1965),每一個行動都連著之前的行動,每一個歷史時刻都是之前過程的結果;另一方面,每個行動都指向接下來的行動,在不同程度上引導著整個故事的情節,參與推動事件向某個特定的方向發展,而所有行動都被聯系起來,事件本身就得到了解釋,這一原理類似於微積分中的積分。如此,敘事因果和時間性緊密交織在一起,沒有時間性,沒有過程,也就不存在敘事解釋的邏輯。

 

其次,因果性隱藏在講述者對事件的描述中,解釋和描述混雜在一起。越是精彩的故事,越讓聽者感覺事情的發生是如此的順理成章,自然而然地跟隨著情節的發展,而不會想要查證(verify)其中的因果邏輯。因此,敘事技巧與因果邏輯往往呈現出反向關係,越是好故事,因果解釋隱藏得越深。然而隱性因果只是局限性的其中一點。

更重要的局限,來自於“時序前情”(temporary antecedents),與“因果前情”(causal antecedents)的混雜。理論上,時點t之前發生的行動action(1)~action(t-1)都直接或間接解釋著action(t),是它的時序前情。但是時序在前,並不等於真正的原因。

時序前情中只有一部分行動屬於因果前情(causal antecedents),即對於後續行動的發生產生切實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行動次序只是因果解釋的原材料,需要經過“轉化”(transformation)方可成為社會學承認的可言明、可概化、可復制的因果聯系。

 

最後,敘事因果分析並不一定意味著,要回歸詮釋傳統,或圍繞意義和文化的複雜性展開。相反,其分析方法可以是高度形式化的(formalized)。阿伯特總結歸納了敘事實證主義框架下的方法,提出存在建模(modeling)和形式描述(formal description)兩類形式化的分析方法(Abbott,1992)

 

(四)敘事的潛在反抗性

 

作為結構主義與後現代主義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李歐塔(Jean-FrancoisLyotard)提出現代性的標誌是“大敘事”(Grand Narrative)(Lyotard,1984)。作為一套無所不包的論述,大敘事以進步、啟蒙解放運動等為特征,是18世紀以後現代科學合法性的重要來源。

它幫助強化科學知識的自我合法化,並以此壓制敘事知識的正當性。然而,後現代主義就是以“小敘事”(Petit Narrative)懷疑大敘事。小敘事是局部性、地方性的,也是事件中心和凡人化的,這些異質多元的論述,挑戰了永恒真理般的宏大敘事,讓人們觸及到現代科學的“盲點”(鄭祥福,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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