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案例分析的目標——從故事到知識(4)

二、社會知識的多重形態

 

案例研究能夠提供什麼樣的社會知識? 

第一種是解釋性知識,即有關影響、起因或推動力(動力條件和行為、事件的因果關係)的知識。這類知識的作用,在於幫助我們知曉事實、行為及事件因何發生,為何以這樣的形態而非其他形態發生,它們在什麼條件下發生,推動力來自什麼。

比如關於社會變革的研究,案例研究者需要抽絲剝繭,將真正的變革從無關緊要的各種影響因素中區分出來,認識“改變社會結構的罕見時刻”,以及變革產生的力量來源。案例分析中常見的動力研究、轉折點研究、比較歷史研究以及傳導機制研究等,大多屬於這一類。


第二種是理解性知識,即挖掘特定條件下的行為(行動)之特點、內涵和意義知識,這類認識活動常見於人文取向的分析作品。理解與解釋的不同在於,解釋的重點是證明和行為相關的原因,而理解的目的則是認識人類社會各種行為的特征及意義。

這些特征和意義可以是一般的,也可以是獨特的。比如,說明自殺行為和自殺者與群體的關係有關,塗爾幹提供的是解釋性知識——解釋什麼樣的社會組織因素,導致自殺現象發生;而費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闡釋了中國社會關係的特征,他提供的是理解性知識——理解中國的社會關係區別於其他關係的結構性特點,以及關係對於中國人行為的獨特意義。 



第三種是規範性知識。即挖掘有關“價值評估”的知識,它們可以作為標準,用於鑒別什麼是有益倫理、有益行為、有益關係和良序社會,或者怎樣的制度干預是公平的,等等。這類知識的目標,在於發現對人類延續有益的生存原則,並力求將其轉變成行為規範或制度原則。因為人類的認識活動,不僅關切解答客觀現象,還關切優良社會的建設,這就需要建立價值標準,對利害進行評估,以尋求良好生活的價值選擇。

 

為何規範性知識不是一項個人見解,而是社會知識?規範性知識由學者闡發,似具有主觀性,但它反映的應不是個人,而是公共事務的“主觀性”,它們是經由“交互主觀性”作用形成的社會價值事實。

案例研究常使用一些具有描述和評估雙重含義的概念,比如德性、自由,它們都不是單指個人德性和個人自由,而是人們在社會共處、及相互關聯中所需的德性和自由。這些概念既是對客觀現象的描述、具有事實客觀性,又是對行為特征的評估,具有價值導向性。

價值作為公共事務的重要標準,往往需要通過案例研究得到闡發,在這一點上,案例研究可以對政策研究做出貢獻,因為我們不僅需要了解某項政策實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還需要認識它對行為的激勵後果,以及這些後果是否對社會整體有益。規範性知識可以通過確立、或修正人類對於理想狀態的界定,來補充解釋和理解性知識的不足,幫助人類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進。 


規範性知識無法與“客觀研究”完全分開,是因為它事關、甚至能夠影響多數人的判斷標準。比如,上述“朝向理想和文明方向行進”,實際上必須包含有價值標準:什麼是理想方向,什麼是向文明行進,它們需要通過規範性知識的生產和辯論加以闡明。

眾所周知的例子是馬克思的《資本論》研究,他提出一項規範性知識——相對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這里的“更理想”屬於價值標準,馬克思提出這一標準,顯然不僅僅是指他個人生活更理想,而是他認為,對於廣大的勞動者來說,社會主義是更理想的分配制度。

再比如人類學家吉爾茲提出,在理解人類行動的動機方面,地方性知識比普遍性知識更具真實性,因而也價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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