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俊偉·建議釐清文化內容策進院與其他中介組織的角色及功能

近期文化部積極推動設立各種中介組織,包括文化內容策進院等,以作為未來推動我國文創產業發展的重要推手。過去政府部門在產業輔導及協助產業發展的各項業務推動上,屢屢受限於人事、預算編列運用、行政管考等法規限制,而無法有效達成原先政策所劃設的目標,甚至在經費補助核銷或創投投資業務方面,經常產生政府與民間產業部門之間的爭議。因此,文化部目前要讓規劃成立中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導入企業經營理念,以行政法人的性質設立,使策進院在放寬法令限制之後,能更具有專業、效能和彈性,同時也能避免部分政府公設財團法人過去曾發生「公共財產私人化」的問題,對此一方向,值得肯定。

目前文化部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係的任務功能規劃,係包括文化內容相關產業扶植與策進、研發調查、多元資金統籌、文化科技應用推動、行銷通路拓展、人才培育、國際連結等功能。這套構想是參考韓國負責推動內容產業發展的中介組織─韓國內容振興院(KOCCA)的任務功能及組織架構而來。KOCCA的組織架構可區分為「產業融合」與「產業振興」兩大業務系統,「產業融合」相關的組織部門,包括融合戰略企劃本部、內容韓國實驗室本部、Cel創投園區本部、全球事業本部、紛爭調解委員會事務局;而「產業振興」的相關組織部門,則包括廣電電玩振興本部、大眾文化內容振興本部、文化技術振興本部、產業振興政策本部。

KOCCA相比,目前對於文化內容策進院的功能定位,除了紛爭調解的功能之外,幾乎與KOCCA雷同。KOCCA是韓流成功的重要推手,我們也期待未來策進院可以發揮上述功能,扮演推進我國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發展的重要角色。

不過我們也必須提醒政府,未來文化部底下還有一些中介組織要推動設立,例如國家電影中心,建議政府部門應思考區分清楚將來這些不同中介組織之間,在產業協助對象及功能定位上的差異化。

目前文化部推動成立中的文化內容策進院,其前身係過去文化部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所積極推動成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文創院)。而文創院既改名為文化內容策進院,可以預見的是,未來策進院的主要推動業務重心,將不是包山包海地含括文創法中所有的十五加一項產業,而是要以「文化內容」相關產業為主。換言之,影視音產業將是策進院未來的重要產業協助對象。

然而,文化部未來也規劃要成立另一個中介組織─國家電影中心,依先前文化部對該中心的設定,是以負責影視產業振興為主。那麼如此一來,未來策進院與國家電影中心的產業協助對象勢必產生重疊。尤其,原先文化部對於電影中心的功能定位包括:研究智庫、數位匯流、基金運用、市場拓展、教育推廣等功能,幾乎與策進院目前規劃的業務功能雷同。對此,建議政府應將兩個中介機構的設立目標和協助對象進一步釐清,彼此分工合作,以避免兩者組織功能重疊。(2016/11/30 台灣經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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