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斯賓諾莎—尼采—德勒茲對人的定義。這也是對笛卡爾(我思故我在)、康德和現象學的回應。如果說,斯賓諾莎的哲學是為了對抗他的同代人笛卡爾的話,我們可以將德勒茲和他同時代的結構主義對立起來。德勒茲的這個時代,正是列維-斯特勞斯(Claude Levi-Strauss)和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的結構主義時代。對列維-斯特勞斯這樣的結構主義者來說,主體當然和意識、心靈無關——這是他對笛卡爾傳統的擺脫,但是,主體也與力無關,主體沒有力,沒有意志,沒有情感,沒有欲望,主體被結構吞噬了,是無所不在的結構在決定和操縱主體,主體是深陷結構牢籠中的主體,是野蠻而超驗的結構的一個效應——這和德勒茲沸騰的欲望主體,和那個永恆變易四處串聯充滿勃勃生機的欲望機器是多麼的南轅北轍!

對阿爾都塞來說,主體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的產物,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學校,媒體,各種意識形態的宣講和神話)塑造出來的。在阿爾都塞這裡,主體雖然不是結構主義的效應,但是,主體是意識形態的效應——阿爾都塞仍舊置身於笛卡爾的傳統,他相信主體是一個意識的存在,控制了意識就控制了主體。同樣,我們也可以說,德勒茲這是對福柯的回應,或者說,是對福柯的補充和呼應。如果說,阿爾都塞相信控制了意識就控制了主體的話,福柯則更多地相信,控制了身體就控制了主體。我們可以以學校為例來簡要地指出福柯和阿爾都塞的差異。阿爾都塞認為學校的教育知識,教育課本,可以對學生進行控制,這就是意識形態的操縱,這是對學生的大腦統治,統治了這些意識和大腦,就能統治學生的主體性,或者說,就能打造出學生的主體性。

而福柯則認為,學校的體制,學校的管理方式,學校的紀律,也即是學校對學生身體的各種各樣的規訓——而不僅是學校課堂上的知識灌輸——可以控制學生。通過紀律控制學生的身體,就可以造就學生的主體性。在此,主體被認為是身體的存在。如果說,阿爾都塞傾向於認為是意識決定身體的話,福柯則傾向於認為身體決定意識。如果說,阿爾都塞相信人仍舊是一個意識存在的話,福柯更多地相信,人是一個身體存在。在阿爾都塞那裡,是意識形態召喚出一個主體,在福柯那裡,是權力塑造一個主體。但無論是阿爾都塞,還是(早期的)福柯,都承認,人是一個被動之物,它要麼是被意識形態塑造,要麼是被權力塑造。

我們已經看到了,斯賓諾莎和德勒茲不是在意識和身體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擇,而是將意識(心靈)和身體融為一體,融入到情感之中。情感行動(欲望)同時囊括了意識和身體。人既不是一個心靈(意識)存在,也不是一個身體存在,而是一個情感存在。更重要的是,人不是一個被動的效應,不是一個被塑造出來的寂靜之物,而是一個情感的流變過程,是一個永恆的流變過程——這進一步地同形形色色的結構主義者、福柯和阿爾都塞區別開來。

後三者都強調主體的靜態性和被動性。而德勒茲強調的是情感的流變,強調的是人和人(物),身體和身體(物體)之間的平行感觸。正是這種身體之間的感觸和際遇,才形成了一個身體的狀態。如果說,福柯的權力/身體和阿爾都塞的意識形態/主體都是在一種不對稱的構架中發生關係,是支配和抵抗,是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的話,斯賓諾莎和德勒茲則強調一個內在性關係,一個貫通性的平面關係。身體和身體(物體)之間沒有等級,沒有操縱,沒有統治,相反,它們是相互的感觸,是一種內在性的沒有縫隙的接壤,是接壤的刺激和招惹,是關聯性的一波一波的煽動,是觸碰之後的回音和共鳴。

主體(身體)的情態(affection)來自這種相互之間的觸碰和感染。這種情感關係並不寄托在權力的對抗技術和意識形態的詢喚技術中,它僅僅是身體和身體觸碰後的厭惡和吸引,是夾帶痛苦的憎恨和充滿魅力的吸引。我們再舉一個家庭教育的例子。如果父母總是跟孩子灌輸各種各樣的「意義」,從而讓孩子理解和接受這些意義,並且根據這些意義來自覺行事的話,這就是阿爾都塞的意識形態的再生產方式;如果父母制定規則,違反這些規則就給予嚴厲的懲罰,通過體罰的方式來管教孩子從而讓他們不得不馴服的話,這就是福柯的規訓方式;如果父母通過自己的情感觸動,也即是所謂言傳身教來打動孩子和影響孩子的話,這就是德勒茲的情動方式。


(作者汪民安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文學院;載於《外國文學》2017年第2期,第113-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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