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我們可以從affect(情動,或者情感行為和情感變化)的角度來界定一個人。一個人的存在方式,就是他的情感變化,我們可以從情感,情感運動,情感變化的方式來確定一個人的存在。我們甚至可以說,人是一個情感存在,一個始終在發生變化的情感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情感活動,affect是人的生存樣式(存在之力)。而這個情感既是身體性的(活動之力),也是心靈的(思想之力)。欲望和情感行為是人的本質,這意味著,人不應該被還原為一種對象和觀念,就是說,人不應該被確定和還原為一個存在者,就如同海德格爾所說的,人應該從存在而非存在者的角度去斷定,人應該從他的衝動欲望,從他的情感活動去判定。而不是像柏拉圖主義那樣將它納入到更高一級更抽象的概念系統中,它不是一個被表象之物或者被派生之物。在此,斯賓諾莎和德勒茲要討論的,不是人(身體)是什麼?而是人(身體)做什麼?能做什麼?我們應該從人的動作和謂語,應該從人的存在方式的角度來斷定人。

17世紀的斯賓諾莎講這些意味著什麼呢?這是對他的同代人笛卡爾的批評。笛卡爾認為心靈和身體可以分開,心靈可以管制身體,心靈是決定性之物。對笛卡爾來說,人是一個心靈的存在。人「只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也就是說,一個精神,一個理智,或者一個理性」(笛卡爾 26)。但是,對斯賓諾莎來說,情感則將身體、心靈合二為一,情感之中包含身體,情感是身體的感觸。因此,一個生命,一個主體,不再是一個笛卡爾式的心靈主體(「我思故我在」),而是一個情感主體,一個將身心融合在一起的主體。這是對笛卡爾身心二分的批評。此外,我們只能從情感的角度(而不是心靈的角度)來看待一個主體,一個生命,或者說,只能從情感(或欲望)來給人下定義,來確定人的本質。人的本質是欲望,是情感行為和經驗,是行動,是生存——而不是笛卡爾那種安靜的「我思」。這樣,斯賓諾莎除了破除笛卡爾的二分法之外,他還破除了笛卡爾有關人的存在者的定義(我思),人的本質只能從它的行為和作為中去界定,而不是「我思」這樣的靜態的存在者的角度去下定義。在此,情動(affect)取代了「我思」。簡單地說,我們要從人的行動來界定人,而不是從人的特性來界定人,或者說,對於斯賓諾莎或德勒茲而言,人的特性(本質)就是它的行動。因此,「身體的結構(組成方式)是什麼」這樣的問題,實際上就等同於「一個身體能夠做什麼?」這樣的問題。「一個身體的結構就是在其之中諸多關係的組合。一個身體能做什麼符應於這個身體可被影響的能力之界限與本性」(《斯賓諾莎》 216)。身體,只能在諸身體的關係中,只能在同其他諸身體的相互影響中,只能在它對其他身體的行動中,去尋找它的組織和結構。身體,不應該囚禁在身體內部。

人的本質就是它的所作所為,也就是欲望的衝動,是動態的情感活動。斯賓諾莎的這一論斷,在尼采那裡,就變成了生命就是權力意志;權力意志就意味著權力總是和權力處在斗爭和對抗之中,權力總是關係中的權力,權力總是有它的反動力,權力總是力圖戰勝其他的權力。而在德勒茲那裡,就變成了生命就是「欲望機器」,欲望機器的特征就是欲望之間永恆的連接,永恆的生產,永恆的創造和永恆的流動,欲望通過流動而同其他的欲望發生關聯——這不就是斯賓諾莎的情感運動(affect)的特征嗎?它們都永恆流變,毫無中斷;這也是尼采權力意志的特征:力和能量永恆輪回,此消彼長。就此,情動(斯賓諾莎),權力意志(尼采),欲望機器(德勒茲),有一種令人吃驚的親密譜系:它們都是對生命的描述,並由此界定了存在的特征,界定了人的本質。它們的共同特征在於:身體和心靈並未彼此分離。斯賓諾莎明確地說,心靈不是對身體的管控,身體也不是對心靈的管控,它們誰也控制不了誰(斯賓諾莎 99)。


(作者汪民安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文學院;載於《外國文學》2017年第2期,第113-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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