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羅齊《維柯的哲學》第六章 道德意識 2

現在,我們開始考察維柯的實踐理性學說。我們可以看出,維柯不像對待理論理性那樣,他並沒有站在與他時代思潮尖銳對立的方面,而是把自己與當時的運動切實地統一起來,即和自然權利學派結盟。格勞秀斯是這一學派的領袖,這一運動的領導者,維柯稱他是自己的「四大權威」之一,這四大權威分別是格勞秀斯、柏拉圖、培根和塔西佗。柏拉圖給了他理想主義哲學的靈感;培根使他心中萌生了實證的和歷史的社會科學的觀念;塔西佗是維柯的債主,最起碼,維柯認為他受惠於塔西佗,我們接下來將要對此進行考察。除格勞秀斯外,維柯頻頻提及自然權利的其他權威人物——塞爾登和普芬道夫,忽略掉了他們的不計其數的追隨者,與其說維柯把這些追隨者看作是科學的權威人物,不如說他把他們看作是格勞秀斯理論體系的崇拜者。

在某種意義上,維柯對這個學派堅信不移,維柯本人對此直言不諱。然而,毫無疑問,他也絕不只是一個信徒,他不是那種保留總體思想或主導思想的追隨者,而是從精微細小之處發揚和完善這一思想。他是一位辯證意義上的追隨者,那就是說,他認為對基本前提予以反駁是必要的,或者對其形式進行深入的修改之後再接受這些基本前提。自然權利論給維柯的不是結論而是問題。一些問題清晰地呈現在他面前,另一些,也是較重要的一些問題,從他自己的心中生發出來,既有未解決的問題也有未認識清楚的問題,維柯闡述這些問題並部分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自然權利呈現出了許多方面和傾向,我們最好還是在一開始就對它們進行區分和點查。首先,這個學派是一個整體,表現社會進步是該學派的本質特征。社會進步是從封建主義和宗教戰爭中浮現出來的,歐洲人由此獲得了一種明顯帶有資產階級和非教士特征的新意識。顯而易見,這種意識的成長是與抵制神權和資產階級的共濟會制度同時共存的。在其他事物中,「自然的」一詞意思是「不是超自然的」,因此含有對超自然之物的敵意和漠視,制度體現這種敵意,社會衝突源於這種敵意。格勞秀斯成為一名阿米尼烏斯信徒,普芬道夫和神學家們一起促成了法律,托馬斯被人們作為一名有良知的自由鬥士而紀念,這些絕非偶然。尊重宗教和教會的鄭重聲明已被這些政論家習慣性地、毫不吝嗇地嵌入了自己的著作中,這麽說吧,那是在用虔誠的面紗做裝飾,那只不過是一把政治保護傘,它能使作者威脅看不到的敵人並從隱蔽處攻擊。該學派的一位門徒曾以格勞秀斯為例贊揚了這種謹慎的做法,他將先師當作神聖天意的工具來頌揚,像彌賽亞一樣,把自然之光從超自然的束縛下贖救出來。這樣也就賦予了他所需的所有的力量和能力,以至於在他嘗到了經院哲學的迫害滋味之後,他行為謹慎,以免進一步激起對他自然而合理的慎重的戒備,這種慎重是由於對他構成威脅的陷阱而產生的。他在區分人的法律和神的法律的過程中,在對神學派的根本錯誤予以打擊之時,沒有對他們實施正面襲擊,甚至在他著作的前言里對他們大加贊賞。「自然的」一詞意思是不同種族和不同地位的個人所共有的,因此,從實踐的觀點來看,它為把不同國家的資產階級統一於確定的共同願望和鬥爭,提供了極佳的口號。關於自然權利的論文之於17、18世紀的資產階級恰如《共產黨宣言》所說的「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吶喊之於19世紀的工人階級。

就此而言,這個學派和這個政黨都是一場實際運動的標符。哲學的興趣屈居次要地位並且履行次要功能,因此,如果從哲學的角度來考慮,那些關於自然權利的著作,從哲學上考察,並沒有被作為規則躍居簡單的、流行的經驗主義之上。他們所依賴的原則未經檢驗,經常連表面的一致都達不到。他們所運用的概念少於通常所表述的表象,作品的形式也僅是表面上是有系統的。這些作者中的一部分人力圖使自己的自然權利學說和柏拉圖主義、斯多葛主義、笛卡兒主義的哲學相一致,要麽訴諸邏輯學的或形而上學的公理,要麽運用演繹法和數學方法。然而,所有這些只是聚合而非融合,只是裝飾而非加強,充其量,它的價值是作為勤奮刻苦和真誠意圖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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