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有根 創意是伴 Bridging Creativity
筆者預測,數位典藏得發展,將以教育產業為基礎,並根據“Edutainment”的概念,與其他類型的數位內容產業,如動畫、遊戲作結合。為了鼓勵這樣的嘗試及發展,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 應用服務分項計畫」於 91 年底徵求產學及典藏單位共同執行的「數位典藏創意加值計畫」,欲以產學合的方式,激發數位典藏加值創意。過去的典藏單位開發加值品,多僅在典藏單位的禮品展示區販售,此一計畫的主旨,即在藉由業界的參與,把數位典藏推往商品化的應用,更加融入社會大眾的普及使用。
2-3 數位典藏流通交易機制
數位典藏要能進行加值應用,首先需要的,是能有一個機制,讓數位典藏能從典藏者的手中釋出,並可用來進行交易。
從價值鏈平台上下游來看,建立數位典藏之交易平台,我們需考慮下列幾方面的問題:
(1)內容提供者的需求
可分為個人與團體,兩者的立場及需求有所不同。由於典藏品本身已有極高的價值,通常數位典藏內容提供者最關心的,在於作品是否受到足夠的保護,作品的價值是否受到盜版及非合理使用之影響。
(2)加值業者的需求
依使用素材類型、加值方式、及商品的屬性,產生不同的需求。共同的需求有:是否可以和內容提供者進行議價,以獲得符合成本的素材;在平台上交易,交易成本是否較過去降低;平台是否有公信力,使交易有保障;交易平台是否具備各種基本功能。
(3)最終使用者的需求
最終使用者是否可以以合理的價格取得數位典藏之衍生商品;是否有符合使用者需求的商品;是否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誤用不合法的內容加值品。
2-3-1 依數位知識商品交易市場的種類
我們在這個平台上交易的對象是什麼?如何交易?參考政大商學院的研究,可將數位知識商品交易市場,依交易標的物、數位交易平台功能,及線上或線下談判,作以下的分類:
資料來源:《我國數位化知識商品交易市場發展策略與體制設計結案報告三》xv,本研究稍作修改由以上的分類來看,數位典藏的交易標的屬於內容素材,那麼,交易平台的功能要為交易仲介或商品流通、線上或線下的談判呢?
這要進一步討論典藏單位是否願意把數位典藏集中販賣,後端資料庫要如何建立的問題。若是數位典藏的交易平台要進行商品的流通,則典藏單位必須信任這個平台,願意把東西放在這個平台上賣,且交易的處理完全仰賴這個交易機制。若是無法信任,也可以使交易平台僅提供一個集中的集散地,讓各個典藏單位像是百貨公司的專櫃一樣,交易他們的東西,交易機制僅擔任像入口網站的角色。交易平台也可以考慮擔任交易仲介的角色,例美國的 CCC (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我們以下探討幾個交易機制建置的參考方式。
(1)版權仲介及清算中心
目前國內缺乏圖文版權清算與仲介的機構,使得圖文著作的授權困難重重。若數位典藏的產出無法透過仲介機構進行授權,而使用者須逐一向典藏單位進行授權之談判,將會使交易雙方都造成很大的困擾,因此十分需要能簡化授權及交易流程的機制。我們試將數位典藏交易機制的功能,定位在素材版權的仲介上,參照各國重製權授權組織的運作,探討交易機制的做法。
IFRRO(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s)將各國的RRO (Reproduction Rights Organizations)的運作模式分為兩大類:自願性授權(voluntary)及非自願性授權(non-voluntary)的組織。自願性授權的組織,是指權利擁有者(rights holder)出於自願透過此一組織進行授權,非自願性授權組織則是透過政府或法律的力量,強制著作物的授權。
自願性的授權可再區分為 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 及 obligatory collective management,後者規定若權利擁有者若要將著作進行授權,一定要透過授權組織才可運行。前者則完全尊重權利擁有者的個人意志,決定授權與否、透過什麼方式授權,並由權利擁有者與使用者自由進行議價以決定使用價格。自願性授權組織中,給予權利擁有者自由度最高的,當以美國的 CCC 為首。CCC 不但採extended collective license,且權利人可將同一著作透過不同的組織進行授權。許多國家欲採用美國人的著作,都會透過 CCC 進行授權協議,美國的作家也樂於把著作放在 CCC 上進行授權,使得 CCC 成為全球最大的重製權授權組織。
非自願性的授權可依價格是否是法定強制價格,區分為法定授權(statutory license)與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前者由法定價格進行交易,後者則可由權利擁有者及使用者進行議價。以荷蘭的方式說明非自願性授權組織的運作。荷蘭的重製權授權組織 SR(Stichting Reprorecht)對於學術及政府用途,所進行的小量複印,依法定價格進行授權。SR 更進一步希望能將重製權之授權範圍擴大到商業的應用,而針對此一改變所進行的修法並未通過,因此商業應用的授權,就需要獲得權利擁有者的授權。從荷蘭的例子,可看到自願性與非自願性的授權機制是可以視需求,並行在同一組織中。xvi
若要使數位典藏快速傳播,並吸引更多內容提供者,應傾向以較開放性的做法,例如美國的 CCC,但亦須考慮國情狀況,而採用自願或非自願性,或不同用途不同模式的方式建置。
(2)電子交易市集
根據 Coase 的交易成本理論,認為價格機能無法自行運作自如,運用價格機能會產生成本,否則不會有廠商的存在。根據張景倫xvii的整理,其將交易成本區分為五種:搜尋成本、運輸成本、協商議價成本、契約成本與監督成本等,當交易成本過高時,廠商會將交易活動移轉至企業內部,自行從事該項活動,或藉整合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電子交易市集的出現,至少可減少交易成本中下述各項成本:1)搜尋資訊的成本:也就是尋找合適交易對象的成本。2)協商議價成本:交易雙方議價協商的成本。若交易機制的設計健全,更可以減低所有的交易成本項目,包括 1)契約成本:交易雙方磋商契約內容的成本。2)監督成本:監督對方是否遵守所擬定的契約。3)執行與認定成本:對方違約時,是否可強制對方履行。
根據顧問公司 Legg Masonxviii將電子交易市集畫分為三大類,包括買方主導的電子交易市集、由賣方主導的電子交易市集,以及由第三者所主導的交易中心。根據研究xix,適合發展電子交易市集之產業特性有四:1)產業經濟規模超過某一水準;2)市場結構具有高度分散的特性,有眾多供應商及企業買方;3)傳統市場不效率;4)業者資訊接受程度高。數位典藏的買賣較易者眾多,且傳統市場不具效率性,雖然經濟規模尚無法預測,但若藉國家的力量,建立第三者主導的交易市集,將可大幅減低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平台建立的模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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