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明棟:論中西小說理論的哲學和美學根基(13)

美國哲學家約翰·謝立寫過《小說話語的邏輯狀況》一文,他在文中提出一個關於小說的認識論定義,即“共享的虛構”,這一定義的內涵在中國小說作品中其實早已出現過。唐代小說對生活中“真”的強調,是將小說作為一種共享的虛構的最早的理解。熟悉唐小說的讀者知道它的一個特點,即從社會或歷史現實的角度講,敘述的故事很可能是不真實的或顯而易見是虛構的,但是作者在故事結尾時往往會煞有介事地宣稱,這是作者親身經歷的事,或是某人親眼所見的,或某人親耳所聞的。

關於這一離奇的敘事闖入,學者們有多種解釋,在此,我將提供一個新的解釋。我認為,由於人們對故事要逼真的要求,當“真”無法被闡明時,對“真”的闡述顯然就很虛幻,成了一種哄騙讀者以讓其相信故事真實性的手段。對創造小說的個人而言,這有點兒類似於弗洛伊德的“白日夢”,在白日夢中明明知道所幻想之事是沒有根據的,但仍然沈湎於其中以獲得心理愉悅。在超出個人涉及互動層面時,“共享的虛構”就像小孩子玩的過家家遊戲,年齡相仿的一對男孩和女孩假扮成夫妻,建立一個家庭,過一系列已婚夫婦的日常生活。他們非常明確地知道這種婚姻生活並不是真實的,但是他們卻忠實地模仿家庭生活並從中得到樂趣。他們享受這個遊戲的前提,在於他們必須把虛構的家庭生活看成是真的,同時要做到明知是假,寧信其真。


從小說的審美心理來看,如果讀者在讀這個故事的時候,並不是心甘情願地相信其真實性,那麽小說就無法給讀者帶來樂趣。因此,筆者認為,古典小說在故事的結尾時聲明所敘之事是真有其事這一做法,實際上是在暗指所敘述的並不是真實的。但是如果讀者想把它作為一個好的故事來讀的話,他應該相信它是真的。有了這種動機,作者就可以以一種假設的方式讓他的讀者相信他所敘述的故事,因此,一部小說作品不僅變成了讀者與作者共同的虛構,同時也為以假為真的敘事創造了認識論的基礎。中國關於共享虛構的概念所包含的暗示可以通過柯勒律治的著名的觀點“自願放棄懷疑”來得到充分的理解。在這個認識論的維度上,小說是基於一種明知是假而寧信其真的做法,如果沒有這一過程,從本體論的意義上講小說這樣的虛構概念就無法存在。


筆者雖然使用西方小說理論中“共享的虛構”這一思想來分析中國傳統小說的虛構性,但是我們應該注意,中國小說的“共享虛構”不僅在時間維度上早於西方,在強度上也超過了西方,因此,小說作者可以讓讀者以假當真全方位地挑戰了或然性法則(law of probability)。在無以計數的中國小說作品中,書中的人物不僅有各種奇人奇事,還有妖魔鬼怪、牛鬼蛇神、動植物精靈等等,他們既有人的外形,也以人的行為方式生活,和書中的社會人物互動,與人共演出一幕幕合乎生活或然性法則的人間悲喜劇。清末學者何彤文在評論《聊齋誌異》時一語道破了該小說魔幻現實主義的本意:“《聊齋誌異》大半假狐鬼以諷喻世俗,嬉笑怒罵,盡成文章,讀之可發人深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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