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來】「詩性」的自我創造與個人生活的目的 8

在固守「個體我在」邊界的前提下,個體生命的自由還表現在其對自己所認為是「善」的生活方式的選擇權,「選擇權」是個體生命自由的另一重要含義。「選擇」意味著在生命個體前面,存在多種「生活的可能性」,有多扇「大門」向他敞開,它可以在多種選擇中去追求和創造自己的「可能生活」而不是在外在壓制下進行非此即彼的「決定」。

因此,個體生命的「消極自由」「並不僅僅是包含挫折之不在(這可以通過消滅欲望來獲得),而且包含可能的選擇與活動的阻礙之不存在」。
「消極自由」之「消極」,並不是象一些人所理解的那樣是一種否定一切,什麼都不幹的空洞狀態,而是反對人為地關閉個體生命選擇的大門,壓制個體生命的自我決定。

這種自由觀念相信,人之有別於動物,最首要之處在於「不在於它擁有理性,也不在於發明了工具與方法,而在於能選擇,人在選擇時而不是被選擇時才最成為自己;人是騎士而非馬匹;人是目的的尋求者(而不僅僅是手段),並以他自己的方式追求目的;可想而知,追求的方式越多,人的生活就變得越豐滿;個體間相互影響的領域越廣,新的和預料之外的機會就越多;他沿著新鮮而未被探索的方向改變其自身性格的可能性越多,展示在每一個個體面前的道路也就越多,他的行動和思想的自由就越寬廣」[6],在此意義上,自由就是對個體生命的自發性和獨特性的捍衛,對個體生活的選擇多樣性和豐富性的守護。

生命個體守護和捍衛自身免於強制的自由,是為了獲得一個屬於自己的生活空間,去創造自己的「可能生活」。

「創造」乃是我們這個時代使用最為頻繁的概念,但熟知並非真知,在人們不經反思的無數次使用中,「創造」被流俗化為一個在所有地方任何時間都適用,然而其實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都不適用的冗余概念。真正意義的個體生命的「自我創造」,包括三個基本特點。

首先,創造不是對必然秩序的認識和利用,而是對先驗必然性的解脫和對偶然的承認,只有承認偶然,才有個體生命自我創造的可能。個體生命的自我創造不是去「發現」和「復制」那個「在那兒」現成存在的「先驗真理」和「必然秩序」,相反,它是要在時間和機緣中實現自我籌劃和自我生成,時間和機緣拒絕「必然性」,它總是變化的、特殊的、境遇性的因而是偶然的,正是這種「偶然性」使生命個體的自我創造成為可能,只有承認這一點,個體才能避免成為必然秩序的「牽線木偶」,並使創造真正成為人「自己給予自已」的過程。

其次,創造不是對普遍性法則的遵循,而是對「實踐智慧」的尋求。普遍法則是適用於任何時間和任何地點的「一般真理」,康德早已指出,以之為出發點,所能提供的只是「分析判斷」,即不能提供新的知識、只重復和演繹既有知識的判斷因而不可能是「創造性」的,人的生活因其是時間和機緣的產物,它所面臨的問題總是發生在具體的歷史條件和境遇之中,因此它要求的是「此時此地」可行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樣式,這種「此時此地」「行得通」的生活策略和生活樣式的尋求,都無法從任何普遍的法則中引伸和獲取,它只能是一種「因地制宜」的實踐智慧,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造。當伽達默爾說「人們所需要的東西並不只是鍥而不舍地追究終究問題,而且還要知道:此時此地什麼是行得通的,什麼是可能的以及什麼是正確的」時,這種「清醒的詮釋學意識」所表達的即是這種「實踐智慧」和「創造」。

[3] 伯林《自由論》,36-37頁。
[4] 同上,321頁。
[5] 同上,196頁。
[6] 伯林:《自由論》,252頁。
[7] 羅蒂:《偶然、反諷和團結》,61頁。
[8] 羅蒂:《偶然、反諷與團結》,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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