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蕙·夢醒之間:海德格與“釋夢詮釋學”(8)

統整上列七點,有三要義:

(—)夢的存在學基礎

從 1、3、4、5 點的內容,可以統整海德格對夢的存有學的想法。夢世界的存有,是依屬於醒世界的在世存有持續性,夢與醒雖有不同的「存有方式」,但卻都屬於「同一主體」(此在)的存在性,夢雖可能重複,卻沒有如醒境的物質世界與日常共在歷史性可以執持,因此,夢境存有是依屬於夢者作為在世存有的之歷史性, 在同一主體的持續性中確立。 

(二)夢詮釋的認識論條件
根據 1、2、6 點,關於夢詮釋的認識論條件:比較夢境與醒境, 無法以物體的方式,或者以現成物的方式來比較,而必須從此在的存有方式來思維其差異性。談夢與詮釋夢的認識論基礎,不可能建立在夢境中,因沒有一個夢者可以夢迴的世界,也不會有夢者與夢者間可以溝通的共通世界。因此,必須確立於醒境中,也就是立基於在世存有的歷史持續性中。

 

(三)夢與“緣發境遇”的關係

從「緣發境遇」的思想如何理解夢境,這是個重要的哲學課題, 這課題就交給梅塔波斯去思想了,海德格在此只提示一個大方向,卻欲言又止。

關於夢的存有學基礎之問題,精神分析以「潛意識」作為「夢境主體」,「意識」與「潛意識」雖不是同一人的兩個主體,而是一主體的兩個區塊,但以潛意識作為夢境主體,可說是「夢境主體」與「醒境主體」的區隔分立。此二主體間的躲迷藏似的關係,也成為佛洛伊德夢理論的多項難題。海德格的夢的存有學的 (ontolo- gisch) 根本立場,始終是將「夢境」帶回「此在」的在世存有之世界中來討論。也可以說,「夢境主體」與「醒境主體」都是「作為在世存有的此在」的同一主體,夢境所依與醒境所依,同是此在的世界與歷史持續性。連貫著以「此在」為基礎的夢的存有學,也導向以「醒境」為詮釋夢境基礎的認識論方向。不過,海德格卻不曾談過「夢境依屬於此在世界」的實際存有的 (ontisch) 關係如何, 更別談如何具體進行夢工作了。夢的實際存有的與心理學層次的問題,顯然不是海德格所關懷的問題。但他最後卻不忘提醒梅塔波斯,可以從「緣發境遇」的方向,繼續思索夢的存有問題。「緣發境遇」乃中晚期海德格的核心思想,1972 年他會如此提示梅塔波斯,是很自然之事。梅塔波斯繼承海德格以「此在」統攝「夢境醒境」的大方向,建構可作為心理治療夢工作依據的此在分析的釋夢詮釋學。「緣發境遇」的思想,也成為他的釋夢詮釋學的存有學之觀念來源。

文作者李燕蕙隸屬單位:臺灣南華大學生死學系暨研究所

原題:夢醒之間:海德格與此在分析的「釋夢詮釋學」之探究
(本文原載:《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九期 (2008 年 1 月) 頁 8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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