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惠敏·生命與意義:論狄爾泰的「體驗」概念與間在解釋學 6

與結構主義者不同,狄爾泰沒有用語言「吃掉」現實,也沒有用結構抽空個體。他與黑格爾也不盡相同,不會用整體消化和消解部分,而是始終堅持二者之間那種動態的或不穩定的緊張關系,可以說,體驗或體驗表現便是形式與生命之間(或者說整體與部分之間)關系最典型的代表。

狄爾泰分辨出三種形式的生命表現。其一是概念、判斷和更大的思維構成物。它們雖源自生命體驗,卻切斷了與來源的聯系,因此能從言說者毫無損失和變異地傳達給接收者。它們脫離了其所產生的時空語境,因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過,這樣的生命表現不能表現出任何生命的內容及其特殊性。

其二是行動。較之抽象的概念,行動更直接地與生命相聯結,也可以說,它是生命的直接表現。但在狄爾泰看來,這並不能保證它與生命關聯體的相通和對生命關聯體的呈現。原因在於,每一行動都是具體的行動,盡管它可能出自某一意圖,從而使我們能夠從中發現人類精神,但是其意圖是受到具體情境限制的,這樣就會出現兩種情況:如果單一意圖(動機)過於強烈,其行為的後果便在很大程度上是此意圖之實現,不能體現生命的充盈;即便有多重意圖,狄爾泰也悲觀地認為,它們在具體的行動中最多也只能實現一兩樣。實際上,人的任何行動都不會實現其事先的所有規劃。因此,同概念一樣,「行動也會分離於生命關聯體的基底」。狄爾泰建議,要全面了解一次行動與其所由出的生命之間的關系,需要全面掌握此一行動中的情境、目的、手段和生命關聯體是如何交織在一起的。

其三是生命體驗表現(Erlebnisausdruck)。它與概念和行動全然不同:「在生命體驗表現、其所由出的生命以及其所發展的理解這三者之間存在著一種特別的關系。比起每一內省所能提供的,生命體驗表現要包含更多的關於心理關聯體的內容。它將此內容從那不為意識所照亮的幽暗深處打撈出來。然而在生命體驗表現的本質之中卻同時包含這樣一個事實,即表現與其所表現的生命之間的關系只能被相當有限地理解到。這種表現不能說其判斷為真或為錯,而只能說其判斷具有非真實性或真實性。這是因為,掩飾、撒謊和欺騙會切斷表現與被表現的精神內容之間的關系。」依據狄爾泰,如果說概念只能傳達概念,行動只能傳達被具體化因而狹隘化的生命或被概念主導的行動,那麼生命體驗表現則在一端表現性地即概念性地連接著生命,在另一端則以生命本身的形式具體地與身體性地溝通和接續著生命。這是由生命體驗的特性所決定的。在「生命體驗表現」一語中,「表現」實為一冗詞,因為生命體驗本身或者說生命本身即包含著其表現,無生命不表現。這也就是說,生命本身即包含著一種本質性的矛盾,生命總是要表現自身,總是要尋求什麼來表現自身,而一旦表現出來,這表現就可能離開了自身。但是,不考慮那種有意的歪曲,即便誠心誠意地表現,也不可能是對生命百分百的復制或再現。這就是那句「道,可道,非常道」千古不滅的意味。在生命體驗表現中離不開概念的作用,且任何表現都只是在時空中的具體行為,因此,它不可能完全克服概念的抽象化和行動的具體限制。
三、無法訴諸概念的個體、文學和歷史

生命體驗表現蘊含著概念與反概念或曰界定與反界定之間不可克服的本質性矛盾,但是,狄爾泰的生命解釋學並不因此流於生命的悲劇性。恰恰相反,內在於體驗或生命體驗表現的這種悖論賦予精神科學即意義科學以無限的活力和動感,使得這一意義解釋學獲得了高度的辯證和綜合。

狄爾泰首先認定,生命在本質上從來不能完全言說,也不能被完全言說。所有言說都必須借助符號或言語,除了想象中人類起源意義上的言說可能屬於自創,絕大多數言說在絕大多數情境下都外在於意欲表達的生命個體,它們屬於集體、社會和他人。這一言說的外在性在海德格爾和拉康等人那裡被極端地放大,他們宣稱不是我在說語言,而是語言在說我。這意味著,我們身陷於語言的囹圄之中,不可能走出這一囹圄,離開了它,我們便無以表達。語言是我的僕役,但也是我的主人。

(原載:文藝研究 2022年2期)


延續閱讀:

奇思妙想視界·狄爾泰《體驗與詩》體驗的個體性(內在性)

伽達默爾:「體驗」一詞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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