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憲:文化場內遊戲規則的“去魅”分析(4)

新的東西總是以“異端”或“他者”的面目出現,陌生的事物最終被體制化和熟悉化,進而喪失了原有的功能。一言以蔽之:“命名,尤其是命名那些無法命名之物的權力,是一種不可小看的權力。”“命名一個事物,也就意味著賦予了這一事物存在的權力。”(布爾迪厄語) 

策略之三是所謂普泛化。無論是排斥還是命名,最終的合法化根據都必須訴諸社會和文化。但我們知道,在存在著明顯社會分層的條件下,文化實際上是有所區別的,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趣味要求著不同的亞文化。


但是,我們又注意到,在存在多種文化的條件下,那些佔據優勢或支配地位的亞文化,往往又對其他亞文化形成某種“霸權”。傳統上人們認為,文化的確立實際上和政治一樣是通過強制的手段而暴力地獲得的,如馬克思所說的佔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文化等。後來的文化史家們發現,文化的支配地位獲得遠比人們想像的複雜得多。

文化霸權的形成與其說是強制的,不如更準確地說是通過默認而獲得的。葛蘭西指出,文化的支配實際上通過兩種方式獲得,一是把某一亞文化擴而大之為普遍的甚至整個人類的共有的文化,二是使社會其他群體和集團逐漸默認這樣的普遍文化,進而取得文化上的支配地位。


我們注意到,在文化場內,各種亞文化及其行動主體之間文化資本的爭奪,以及各自合法性的論證,往往是從命名這樣排他的區別策略開始,然後逐漸轉向普泛化。換言之,當區別獲得了自身的合法性之後,接下來的工作便是將自己與他者的“鴻溝”加以模糊,以便取得更多人的認可。


在文化場里,勝者就是其文化資本擴大增值的人,而敗者則是其文化資本貶值式微的人。文化資本擁有狀況的變化,也就是場內不同角色的相對位置的變化。根據布爾迪厄的看法,符號(象征)鬥爭中的任何勝利,都意味著某人的符號商品被認為比別人的商品更有價值,即是說,勝者的產品價值要壓倒敗者。


更進一步,布爾迪厄認為,符號鬥爭的勝利不僅提升了勝者產品的價值,同時還賦予勝者以一種特有的“符號暴力”,勝者可以借助於自己的勝利,把自己的產品強制性地強加給社會,並對消費者施加壓力。這正是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的另一種表述。


在這個過程中,由於把個別的特定的亞文化升格為公共的共享的文化,它便獲得了一種普遍性和公共性,獲得了一種這樣或那樣的公共認可,這就為文化資本的增值創造了可能。在當今媒介社會和消費社會中,這種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獲得,更加離不開大眾媒介和體制。

反對媒介和體制的人,首先必須依賴於媒介和體制來獲得一定的力量,這正是所有貌似激進的先鋒派們面臨的曖昧立場和尷尬境地。於是,我們看到一些常常在大眾文化甚至庸俗藝術中通常采用的“時尚”和“炒作”的手法,也成了先鋒派的看家本領。在這一點上,先鋒與後衛的界限也隨之變得不那麽涇渭分明了,甚至外在的先鋒性之下掩蓋了十足的後衛性。

 

說到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指出。

第一,文化活動中實際上存在著各種“暴力行為”,只不過這些行為通常以一種被默認的方式而實施而已。當把一種“我們”擴大為包容“他者”時,當把一種亞文化現象無限地擴大為普遍的文化時,其中起作用的暴力是不難察覺的。

第二,在一個日益趨向於多元化的文化中,我們所去魅性地揭示的文化場內的“階級鬥爭”,如何擺脫“非此即彼”和“你死我活”的二元對立傾向,真正做到多元共存,這顯然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我們曾經為那種狹隘片面的二元對立思維,即非友即敵,非真理即謬誤,非香花即毒草式的觀念吃夠了苦頭,寬容和共存也許是一個明智的選擇。(愛思想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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