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都是安安分分地在《明報》寫稿,除了偶爾在一些雜誌客串一兩篇外,也沒有再寫什麼,因為香港的「文化界制度」令我很遲疑。每當別人表示願意給我機會發表稿件之時,我都是覺得十分感激,但是我不寫的原因,第一就是我另有職業與活動,沒有太多的時間,而且自問沒有一個用之不竭的感情與智慧泉源,濫寫了一定不好;第二就是稿費微薄,令人氣結。

人家常常說:「你不志在稿費,相信多少都無所謂吧!」其實最令我不高興的就是這句話。


如果一位朋友新辦報紙,天天在虧本,為了朋友,我免費為他寫也很樂意,但是如果報紙賺大錢,卻以「你不志在稿費」為托詞,給我十五塊錢甚至十元八塊一千字,我就不幹了。如果報館老闆口裡說欣賞我,手裡拿出來的數目卻絕無欣賞之意,那便沒有什麼意思了。

於我而言,在報章上寫稿只是因為自己喜歡寫,二來是讀者的反應,無論讚賞或者指責,都令我十分開心與感激,除此之外,可以說得是沒有什麼安慰了,誰知道編輯老爺是不是討厭我的文章?


我明白賣文為生的人的辛酸,整天地寫,沒有時間運用與生俱來的觀察力與思想出外體驗更多的人生,不能如己所願地寫出更好的文章,在這種文章思想不值錢的制度下,窒息了多少有潛力的人才?這種制度逼著選擇寫作的人爬格子。外國作家一本小說構思一年五年,本地作家卻逼著一年寫五部十部,他們根本沒有機會!這個制度能夠繼續下去,因為不少文人等著稿費開飯,他們「志在稿費」所以變了沒有爭取較佳待遇的條件,世界上的辛酸就是這樣,只有「不志在」的人才負擔得起去討價還價。

我反對做事公私不分,難道我知道某某是千萬富翁,我便給他一角錢寫一千字槁,告訴他:「你是不志在稿費」的嗎?付出腦力勞動就應該得到合理的報酬,我看著不順眼,也懶得擺什麼「名士風度」。擺了風度給誰看?還不是給資方佔便宜?我並非說自己的文章值錢,我今天不是為自己說話,只是我認為蔑視文人的價值是病態的,作賤人才更是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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