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明瑞·海峽兩岸文化交流的回顧與展望

摘要

在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中,雖是以經貿為主軸,但文化的交流則愈來愈重要。自2007年首次將兩岸文教交流寫入共同建議,提出「積極促進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內容,到2012年確認「擴大文教交流與合作」的政策,在歷屆共同建議提出的文教合作內容中,明確了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的模式,也對兩岸的遠距教育交流與合作立下基礎,對國內遠距教育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

2002年,政府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並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作為政府建立文創產業及交流的法令依據;2010年,兩岸簽署ECFA協定,除以兩岸的經貿事務為主之外,兩岸的文化交流,以及擴大文創產業的合作亦是主要的工作,而歷屆兩岸經貿論壇亦以文化交流為主要重點。在政府的既定政策中,鼓勵既有的文化產業用「創意」去做「整合」的工具,以尋找一源多用(One Source, Multi-Use)和跨界創價的可能性,因此,選擇了文化產演、出版、電視與廣播…等十三種行業為「文化創意產業」,因此,國內藝文人士及文化團體可透過文創產業的經營模式,開拓另一片更為寬廣的文化市場。

一、前言

2002年,政府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並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作為政府建立文創產業及交流的法令依據;2010年,兩岸簽署ECFA協定,除以兩岸的經貿事務為主之外,兩岸的文化交流,以及擴大文創產業的合作亦是主要的工作;2012年9月,大陸海協會所率領的「文化創意產業暨書畫藝術交流團」訪問台灣,在完全不涉及服務貿易及文化協議」下,進行海峽兩岸的文創交流,為台灣的文創產業增加了活力。

為瞭解國內藝文人士及文化團體是否可以透過文創產業的經營模式,開拓另一片更為寬廣的文化市場,是影響國內文創產業能否順利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國人宜對海峽兩岸的文化交流過程有所瞭解(回顧),更應對其未來可能產生的衝擊或所造成的影響有所體認(展望),才能讓國內的文創產業更為發揚光大。


二、文化創意產業


文化創意產業簡稱文創產業,是當前政府積極推動的產業政策之一;然而,要瞭解文創產業之前,要先瞭解文化、文化工業、文化產業、文化核心產業…等,說明如下述。


(一)、文化


一般而言,文化是指人類活動的模式,以及給予這些模式重要性的符號化結構。不同的人對「文化」有不同的定義,通常文化包括文字、語言、地域、音樂、文學、繪畫、雕塑、戲劇、電影等;因此,大致上可以用一個民族的生活形式來指稱它的文化。


另方面,「文化」是指同一歷史時期的遺迹與遺物的綜合體;同樣的工具、用具、製造技術等是同一種文化的特徵。因此,文化有時也是文明的代稱,故文化與世界遺產有關,因為世界遺產可視為人類重要文明遺產的呈現。


經由前述定義可知,「文化」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藝術、音樂與文學,也就是「藝術」;後者是指一特定社會中,人們共有或接受的信仰、生活方式、藝術與習俗,唯世界各國文化政策所管的「文化」,大多是狹義的文化,因為藝術代表國家形象,被視為精神生活水準的指標;而這也是近十年來,政府會積極推動文創產業的主要原因。


(二).文化工業


在文化的論述中,1924年成立的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 Schools)是當代西方的一種社會哲學流派,以批判的社會理論著稱,其是以德國法蘭克福大學之「社會研究中心」為首的一群社會科學學者所組成的學術社群。此一學派的代表人物馬克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 1885-1973)將文化視為是一種控制社會意識形態和思想的力量,持批判態度,稱之為「文化工業」,並從四個面向批判了文化工業,即:


1.商業化:為工業目的大批量生產出來的文化產品並非藝術品,而是商品。


2.技術化:文化工業是現代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結果,而科技造就了大眾文化的佔有性。

3.標準化:文化工業的產品均一化,模式化,齊一化,單調乏味,使受眾成為同 一模式的人。


4.強制化:民眾不得不去接受這些文化產品,被剝奪了自由選擇的權利。


(三)、文化產業


工業革命以後,產業與工業不分,如「Industry」既是「工業」,也是「產業」,一直到歐洲委員會和聯合國科教文組織把「Industry」的概念修正為複數,用來代表文化在當代社會中的存在和作用時,才被廣泛稱為「文化產業」,並成為一種廣泛意義上的文化經濟類型,且文化事業特別用來說明文化產業中非盈利的部分,或是還未產業經營化的文化產業。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文化產業的概念一直在不斷被修改,並有「學院派」與「應用派」之分。前者是從「理論-意識形態」的觀點來界定文化產業;後者則從社會經濟實踐中,關注文化產業的市場性。


另外,由於文化產業在各國呈現的地域差異,其所涵蓋的範圍愈來愈大,而且隨著產業本身的發展越來越寬泛,有的國家將文化產業稱為「創意產業」或是「內容產業」,以及「核心版權產業」。因此,若根據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定義,所謂文化產業是指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一系列活動。


經由前述說明可知,「文化產業」概念通常包括下列數點,即:


1.是一種「大眾文化」或「流行藝術」,如流行音樂、商業設計、電視劇等。


2.是一種大眾傳播媒介。


3.把文化推向市場,不僅按照文化藝術的規律來生產,更要按照一般商品生產的模式來生產的產業模式。


4.文化與其他產業一樣,按資本運行邏輯生產,追求利潤最大化和資本增值。


5.一種造成當今世界文化存在方式、文化格局、文化觀念、文化生產方式、文化接受和消費方式、文化作用方式改變的文化現象。


(四).核心文化產業


基本上,文化產業的定義與範圍是見仁見智各有不同,如索羅斯本(David Throsby)認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為具有創意的生產活動,且其中具有智慧財產權和傳遞某些社會意義。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則是「文化創意產業乃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的形成與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潛力,並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行業。」

在眾多的定義中,英國學者赫氏姆德哈爾格(David Hesmondhalgh)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則相對較為完整,其認為「文化產業的製品都是文本(texts),可以任人加以解讀。文本包括歌曲、敘事或表演等,但它不包括註釋、圖解、插圖等之外的內容;文本主要是為了引起心智反應,充滿豐富的表徵意涵,藉此達成溝通的目標」。根據這個定義,赫氏提出了一個內容包括廣告及行銷、廣播與電視產業、電影產業、網際網路產業、音樂產業、印刷及電子出版業、影視與電腦遊戲產業等的「核心文化產業」。


另外,有些產業具備了文化產業的部份特徵,赫氏將其定義為「周邊文化產業」,如劇院、視覺藝術的產銷、運動、軟體、消費性電子、文化產業硬體(如音響、錄放影機等)、流行時尚等,甚至旅遊、手工藝、建築等也可以包括在內。


(六).文化創意產業


在世界各國的文化發展過程中,不論是核心文化產業的發展或周邊文化產業的擴充,都意味著讓國人民在物質生活水準提升以後,進一步在精神層面獲得滿足,並因此而能獲利,而在政府的既定政策中,即是要鼓勵既有的文化產業,用「創意」去做「整合」的工具,以尋找一源多用(One Source, Multi-Use)和跨界創價的可能性。如台灣也選了1.音樂及表演藝術、2.視覺藝術、3.工藝、4.文化產演、5.出版、6.電視與廣播、7.電影、8.廣告、9.數位休閒娛樂、10.設計、11.設計品牌時尚、12.創意生活,以及13.建築設計等十三種行業,並統稱為「文化創意產業」。


三、文化產業行銷與補助


從人類經濟發展的觀點,文化產業會隨著人類的需求而做改變,為了利於生存並發揚光大,藝術的推廣與銷售十分重要。事實上,早在工業革命以前就有藝術家賴藝術以維生的生活模式;工業革命後,藝術品進入了工業生產的體系,被產業化以後,經由大量複製而行銷全球,使藝術品更為通俗化、大眾化,市場價格也愈來愈便宜,也就是所謂的「文化工業」。然而,藝術界或文化團體為保有藝術的獨特性,對於工業革命以前的藝術傳統表演方式仍大量地保留,其主要的經費來源則是仰賴政府或民間的補助;亦即藝術除了自我行銷以求自我生存之外,仰賴政府、企業、民間的補助,是自古以來即有的傳統。


(一)文化產業行銷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文化創意產業必須經由行銷的過程,才能創立產業的品牌,也才能達到教育的功能,而「品牌」需要經營,「產品」需要介紹,若不能自我行銷或委外經營,就難以經由藝術呈現來達到教育消費者的目的;因此,如何持續開發新的藝術商品,如何建立文化產業的群聚性及關聯性,就必須經由行銷通路的建立,以及適當的管理,才能讓文化產業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二)藝術活動補助


從文化的觀點,藝術是國家存在的中心點,也是人類生活的一部份,如以古希臘為例,觀賞戲劇節目是雅典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同時政府也需對藝術活動予以補助;若以歐洲的藝術推廣而言,政府支助戲劇節慶的演出,大約占歲入的百分之五;然而,歐洲各國對藝術活動的補助是有限制的,一般是以該國較為盛行且具有發展潛力的藝術為主,如德國與奧地利的音樂,法國的視覺藝術,南歐的古希臘羅馬之文化遺產等。


(三)文創產業政策


工業革命以後,人民的工作與生活逐漸以追求最大利潤為主要目標,英國為了順應時勢潮流的變遷,對藝文活動的補助模式,也逐漸轉變為以創造財富為目的之政策,於是文化活動逐漸變成了「產品」,觀眾則變成了「消費者」,而政府的藝術補助變成了「投資人」,藝術界成了「市場」,政府則成了藝術「企業家」,亦即政府的藝術政策之要目的在經營藝術,創造產值;因此,其文化政策已經從過去的「藝術補助」逐漸轉型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四)民間贊助增加


隨著生活水準的提高,民間對藝術活動的贊助也愈來愈多,因此,雖然英國政府對藝術的補助並不像歐陸那麼積極,但民間企業的贊助力量卻與美國的文化產業類似,亦即民間贊助不亞於政府補助;而這種現象可以經由經濟的需求與供給來觀察;前者是由於民眾生活水準提高,喜愛藝術或附庸風雅的人增加,對藝術的需求增加了;後者是因為藝術團體引進企業化經營,並透過行銷手法,吸引了更多民眾的參與,而當這些藝術可以經由市場供需而重新包裝,並創造大量的財富之後,並讓文化產業供給增加。


事實上,在眾多藝術人口中,真正可以產業化的仍然只占少數。美國是文化產業最強的輸出國之一,儘管是否贊助的爭議不斷,但政府從未間斷過藝術的補助;由此觀之,藝術仍需政府的保護,除了保有高品質的文化水準以外,也可經由政府的介入來達到文化保護的目的。


三、海峽兩岸的文創交流


1987年,台灣頒布解嚴令,同時並開放國人至大陸探親政策以後,歷經二十餘年的努力與協調,兩岸的交流日愈密切,並從2006年起,每年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落實共同建議深化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特別是大陸經濟崛起,兩岸並以2010年簽署ECFA以後,兩岸的交流愈來愈頻繁,文化交流愈來愈多,範圍也愈來愈廣。


(一).緣起


2005年,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國民黨主席連戰達成的「兩岸和平發展共同願景」以後,乃根據會談共識,設立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廣泛蒐集產、官、學的意見,用以建立兩岸交流的橋樑;從2006年4月起,兩岸集結產、官、學者、專家與會舉辦第一屆論壇,迄2012年7月為止,雙方舉辦過八屆經貿論壇,總共達成百餘項的共同建議,不但為兩岸經貿文化搭起交流合作的橋梁,也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二)交流發展


2005年,胡連會以後,兩岸關係漸趨穩定;翌年,也就是自2006年起,海峽兩岸每年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針對兩岸的經貿合作與文化交流提出建言,至2012年,已在大陸不同城市舉行過八次,簡述如下:


1. 2006年4月,第一屆經貿論壇在北京舉行,主題是「兩岸經貿交流與直接通航」。


2. 2006年10月,第二屆論壇在海南博鰲舉行,主題是「兩岸農業合作」。


3. 2007年4月,第三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在北京舉行,主題是「兩岸直航、旅遊觀光、教育交流」。


4. 2008年12月,第四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在上海舉行,主題是「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


5. 2009年7月,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於湖南長沙舉行,主題為「推進和深化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合作」。


6. 2010年7月,第六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於廣東廣州舉行,主題為「加強新興產業合作,提升兩岸競爭力」。


7. 2011年5月,第七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於四川省成都市舉行,主題為「深化兩岸合作,共創雙贏前景」。另外,本次論壇就大陸「十二五」規劃與臺灣中長期經濟發展構想(黃金十年)、「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實施與促進兩岸經濟發展」、「兩岸文教合作與青年交流」三項議題展開深入討論。


8. 2012年7月,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主題為「深化和平發展,造福兩岸民眾」。另外,本次論壇包括三個討論子題,分別為「和平發展回顧與前瞻」、「深化經貿合作」、「擴大文教交流與合作」。


(三).從文化到文創交流


在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中,雖是以經貿為主軸,但文化的交流則愈來愈重要。自2007年第三屆起,首次將兩岸文教交流寫入共同建議,提出「積極促進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內容。2008年,在第四屆論壇舉辦的文化沙龍中,兩岸文化界人士就共同傳承與弘揚中華文化,進行討論,並取得積極合作的共識。2009年,在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中,首次以文化和教育為主題,提出了新形勢下全面深化和推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合作,並達成29條共同建議,也公佈了多項促進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的政策措施。


2010年以後,海峽兩岸之間的文化交流愈來愈密切,如2010年,第六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期間,專設文教交流座談會,繼續提出多項文教交流共同建議。2011年,除對大陸「十二五」規劃與臺灣「黃金十年」,以及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外,並針對「兩岸文教合作與青年交流」做深入討論。2012年,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中,進一步確認「擴大文教交流與合作」的政策。


在歷屆共同建議提出的文教合作內容中,明確了兩岸文化教育交流的模式,為爾後的兩岸商簽文教交流協議立下了基礎,亦即兩岸的文化交流已由文化交流到文教交流,進一步發展為文創產業的交流,也對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以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有重要的影響。


(四).兩岸文化交流成果


自兩岸開始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以來,海峽兩岸以共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為主軸,積極落實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提出文教合作共同建議,宣導構建兩岸文教交流新格局,推動兩岸文教交流邁向正常化,而其具體實績如下:(第七、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結論與建議)


1.加強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


(1)、舉辦大型文化交流活動,積極打造兩岸溝通平臺。


2009年以來,大陸相關省區市主要領導率團赴台交流期間舉辦的文化活動,如四川「成都大廟會」、廣西大型歌舞劇「劉三姐」、陝西大型史詩歌曲「大唐賦」等。


(2)、支持兩岸業界開展教學、創作、互訪及合作演展活動。


大陸方面鼓勵和支持兩岸文化藝術機構、團體、院校和藝術家,共同開展藝術教學、聯合創作、互訪巡演,以及合作演展等交流合作。大陸各地各類文化團體應邀赴台舉辦、參與演出及展覽,相關文藝領域專業人士應邀赴台指導及參與台藝術展演活動已呈常態化。


(3)、促進兩岸文博機構加強合作,拓展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的交流。


大陸方面鼓勵兩岸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文物保護機構,以及文化研究機構等,開展多種形式交流和合作研究,並聯合辦展活動。


2.深化兩岸文化產業合作


(1)、建立平臺,整合資源,加強兩岸文化創意產業合作。


(2)、加強兩岸廣電影視交流,積極拓展合作空間。


(3)、加強出版合作,擴大版權貿易,共同開拓海外華文出版市場。


3.全面推進兩岸教育交流


根據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形成的有關共同建議,大陸全面推進兩岸教育交流,取得積極成效,如:


(1)、促進兩岸教育交流與合作。


(2)、擴大和深化兩岸青少年交流。


(3)、推動兩岸互認學歷,鼓勵兩岸學生互至對岸學習。


(4)、兩岸合編語文工具書,共同傳承和弘揚中華文化。


4.探討商簽兩岸文教交流協議


2009年,大陸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相繼率團訪台,與臺灣有關方面及文化界就推進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交換意見,並取得積極共識。2010年,大陸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率團赴台訪問,並出席「首屆兩岸文化論壇」,著重就文化政策及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問題,同時呼籲兩岸為簽署兩岸文化交流協議,創造有利條件。


(五)、落實兩岸文教合作共同建議


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已經取得長足進展,但仍有提升的空間,因此,兩岸宜繼續推動落實共同建議的有關內容,積極推進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


1.深化交流,攜手傳承和弘揚中華文化。


2.擴大合作,共同提升兩岸教育品質。


3.凝聚共識,推動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制度化。


4.消除壁壘,實現兩岸文教交流正常化。


5.繼續加強兩岸出版交流合作。


總而言之,兩岸制度化協商所簽署的協議,為兩岸交流帶來許多實質的效益;而為符合民間需求,雙方依照各項協議建立的聯繫管道及平台,就兩岸民眾關切的急迫事項,訂出優先順序,有效執行已簽署的各項協議。

四、結論與建議


經由前述的分析與說明,茲就本研究的結論與建議說明如下述。


(一).結論


1.文化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前者是指藝術、音樂與文學,也就是「藝術」;後者是指一特定社會中,人們共有或接受的信仰、生活方式、藝術與習俗;唯世界各國文化政策所管的文化,大多是狹義的文化,因為藝術代表國家形象,被視為精神生活水準的指標。


2. 文化產業與文化工業不同,前者是指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一系列活動;後者則是指具有商業化、技術化、標準化,以及強制化的特性;2002年,政府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並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作為政府建立文創產業及交流的法令依據。


3. 文化產業會隨著人類的需求而做改變,為了利於生存並發揚光大,藝術的推廣與銷售十分重要。藝術品進入了產業化以後,經由大量複製而行銷全球,使它更通俗化、大眾化,也就是所謂的「文化工業」。但工業革命以前的藝術傳統表演方式仍大量地保留,亦即藝術的獨特性及人文性形成了文化產業,而其主要的經費來源則是仰賴藝後的展出收入,以及政府或民間的補助。


4.台灣解嚴並開放至大陸探親政策以後,兩岸的交流日愈密切,並從2006年起,每年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落實共同建議深化兩岸文教交流與合作;2010年簽署ECFA以後,兩岸的交流愈來愈頻繁,文化交流愈來愈多,範圍也愈來愈廣,不但為兩岸經貿文化搭起交流合作的橋梁,也為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5. 兩岸開始舉行兩岸經貿文化論壇以後,海峽兩岸以共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為主軸,積極落實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提出文教合作共同建議,宣導構建兩岸文教交流新格局,推動兩岸文教交流邁向正常化,而其具體實績包括加強兩岸文化交流與合作、深化兩岸文化產業合作、全面推進兩岸教育交流,以及探討商簽兩岸文教交流協議等。


(二).建議


經由前述的結論說明,可據以說明本研究的建議如下述:


1.文化代表國家形象,是一國人民精神生活水準的指標,並已成為兩岸分治以後,成為國家自保與尊榮的象徵;台灣有豐富的自然資源與優良的文化傳統,政府宜加強教育上的文化工作。


2.2002年,政府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並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但執行效果不如預期,政府宜視文化創意產業之特性及其發展潛力,擇其較重要者加以輔導,盡量避免「全部輔導與全額補助」的處理模式。


3.文化產業與文化工業不同,為保有文化產業的特殊性,政府宜有計劃地加以輔導,並鼓勵企業或個人認養或捐助,並給予稅賦上的獎勵。


4.兩岸同文同種,兩岸經貿文化的交流日愈廣泛,在不妨礙國家主權的大前提下,政府宜鼓勵並協助國內藝術團體前往中國大陸巡迴演出,讓藝術產業的發展更為活絡。


5.兩岸文教交流已有具體實績,但文化產業的交流稍為不足,政府宜加強輔導,文化團體亦須積極配合國家政策,以國家企業經營的模式,讓兩岸的文化產業可以發揚光大,也讓中國的歷史悠久文化傳承得於留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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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大會編(2012),「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共同建議」,黑龍江哈爾濱: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

※本文整理自於2012年7月28日至29日,作者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第八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的未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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