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正萍·情感正義論: 從詩性正義回到蘇格蘭啟蒙 1

在《詩性正義: 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一書中, 瑪莎·努斯鮑姆將文學想像和詩歌理解中的人類情感運用於司法審判和公共生活, 認為一個優秀的裁判若要達到「完全的理性」, 「必須同樣有能力進行暢想和同情」, 「他們不僅僅必須培養技術能力, 而且也應該培養包容人性的能力」, 如果缺少這種能力, 「他們的公正就將是遲鈍的, 他們的正義就將是盲目的」[1]171

努斯鮑姆的「詩性正義」繼承了蘇格蘭啟蒙運動中兩位思想家大衛·休謨和亞當·斯密的旁觀者理論。在他們的理論中, 明智的旁觀者通過與各方情感的同情共感進而對事物做出審慎的裁判, 正義———經濟的、政治的、法律的正義———在人們各種情感反復溝通與認同的基礎上實現。努斯鮑姆正是將文學和情感注入明智的旁觀者, 進而提出了她所謂的「詩性正義」, 但這種基於文學想像和情感認同的正義論,似乎總令人有些懷疑其適用性和準確性。比如中譯本序言中的質疑:「既然文學和情感也並不一定是安全的, 那麽如何區別正確的文學和情感呢? 如果說我們還可以通過政治正確和倫理道德來篩選文學, 那麽, 我們通過什麽方式來區分真正的同情和幼稚的婦人之仁呢?」[1]18

譯者丁曉東也承認「詩性正義」所顯現的力量:「基於情感的詩性正義能夠給我們帶來道德上的感召, 讓我們能夠以更加同情的姿態去關注那些弱者, 而文學性的視角則拓展了我們的經驗邊界, 使得我們能夠以更全面和更人性化的態度去對待人和人性」。但他認為詩性正義只是為我們提供了「彌足珍貴的視角和幫助」去尋求一種「更加值得追求的、更加容易適用的正義標準」[1]19, 言下之意, 這種「詩性正義」似乎終究是不太「適用的」。

文學和情感構建的正義裁判的確會令人質疑泛濫的情感想像對正義的威脅。努斯鮑姆並非沒有想到詩性正義存在的疑點, 但這些疑點早已在「詩性正義」的理論源泉中有所說明。要知道, 休謨和斯密正是在情感的基礎上建立他們的正義論的:《人性論》中的「道德篇」對正義和財產權的分析圍繞人類的「利益情感」展開, 而《道德情操論》所論述的「正義論」則以人們對憤恨等情感的同情共感為中心。正是在情感的基礎上, 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建構了他們的道德體系。這種道德情感論在阿馬蒂爾·森的《正義的理念》中同樣得到強調。對情感之於正義的重要意義, 森和努斯鮑姆有著相同的看法[2]42。應該說, 當思想家們越是反思經濟學的功利主義所導致的「物化」等問題, 就愈發關注情感在倫理道德中所發揮的作用。而蘇格蘭啟蒙思想家的著作恰是這一領域的重要貢獻, 他們關注人類本身的天性, 研究人類情感運作的規則, 並在此基礎上探索社會秩序和倫理的建構體系

。正義是個永恒的話題, 本文並非要在情感的基礎上建構一套情感正義論, 而是希望從「詩性正義」出發回到其理論原點, 為這樣一種「情感性」的正義論尋找更多的理論支持和思索空間。文章將回到蘇格蘭啟蒙思想之中, 分析休謨和斯密對情感、秩序與正義的論述, 尋找他們理論背後的依據, 為正義的實踐尋求一種更「容易適用的」途徑。

一、從旁觀者理論說起

努斯鮑姆在《詩性正義》中以大量篇幅分析文學作品中的人物情感以及讀者的情感反應, 說明人類的情感在公共生活中有著重要作用, 進而指出, 在司法審判中, 法官和陪審團在進行法律判決時需要全面調動自己的同情, 體會訴訟雙方的立場, 從而做出公允的評判。努斯鮑姆所運用的旁觀者理論源於蘇格蘭啟蒙思想, 特別是從斯密那裏獲益頗多。

在蘇格蘭啟蒙思想中, 「旁觀者」與「同情」這兩個概念總是密切相關的。關於這一理論的淵源和發展, D. D. 拉斐爾和亞歷山大·布羅迪都曾有過論述。

【參考文獻】

[1] [美]瑪莎·努斯鮑姆:《詩性正義:文學想像與公共生活》, 丁曉東譯,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0年。[M.Nussbaum, Poetic Justice:Literary Imagination and Public Life, trans.by Ding Xiaodong, 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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