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最好的辯護《審查自己厭悪的東西》(4)

禁止在公眾場合赤身露體,包括在公共場合裸體游泳。公共場合赤身露體,是指在公共場合有意識地,未能用完全不透明的衣服遮蓋該人的外生殖器、內生殖器、陰毛部分、肛門部分,或女性乳房低於乳暈邊緣之上部分。此規定對10歲以下兒童不適用。

勞倫斯哈德利,科德角國家海灘公園管理者宣布,自1975年5月19日起,禁止在科德角國家海灘公園地帶赤身露體;初犯者將課罰金25美元。(聯邦規定允許的最高罰金為500美元,最高刑期為6個月徒刑。)

政府估計會有大規模的不服從活動,因而在海灘布署了直升飛機監視,公園騎警巡邏,還在沙丘頂上布置了無線電監視哨,指揮開著翻沙過山車的警察分隊,甚至還派了穿便衣的密探(這些人自然而然地很快就被人稱作脫衣警),還新招募了幾十名公園守護人,專門進行了訓練。

警察小組都由一男一女組成,規定執行逮捕的警官必須與被逮捕的人是相同性別(這條規定是否適用於同性戀海灘就頗費猜測了)。

這年夏天,從波士頓派來一位聯邦治安長官,到科德角執行禁止在公共場合裸體的特別任務。聯邦政府決心動用巨大力量來執行這項法令,而裸體者們也決心脫它個精光來對抗。雙方針鋒相對,衝突勢在難免。

在該規定實行那天,我們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是八男四女,他們都是天體浴場的長期光顧者,希望能繼續這樣做而無被捕之虞。他們不是在特魯洛有房產就是在此居住多年,其中之一是個波士頓律師,另一位是波士頓附近的私立寄宿學校彌爾頓學院的科技自然課教師;第三個人是一位由衛理公會任命擔任聖職的牧師。特魯洛海灘管理委員會主席斯蒂夫威廉姆斯,在一份起誓證詞中陳述了對天體浴場的記憶: 

我小時候和家人一起走到海灘人最少的地方去。面對著迎面而來的一個個家庭,一群群其他天體浴者,我們都習慣地有禮貌地避開他們,在脫衣服之前先拉開一段適當的距離。

 

埃德蒙和蘇珊卡波特談到他們的經歷:

我39歲,我太太36歲。我們有4個孩子,年齡從4歲到9歲。我在彌爾頓學院教科學技術課;我太太是家庭主婦,還當選為彌爾頓鎮議會成員。我們在彌爾頓和特魯洛各有一所房子。我們在今年夏天開始去灌木谷附近的自由海灘游泳,在這之前我們帶著一種百感交集的感情,從附近的巴爾斯頓海灘觀望了兩年。

對我們大家來說,和很多不認識的人一起裸體日光浴是一件全新的經歷。開始,我們很為自己和別人的反應擔心,但是我們很快就搞清到灌木谷去的人都是自由自在地下水游泳,曬太陽,也不需忸怩作態。看著自己的孩子脫了衣服露出身體的一部分以後,那種頑皮的偏執隨之消散,真令人高興。他們開始更好地領受人性的萬千變化,更好地領略他們自己。 

我們提出,這條法規侵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第四修正案賦予公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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