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博·程 圩:文化旅遊視野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3)

筆者認為要達到這一基本原則:首先, 必須堅持 “以人為本”的原則, 保護遺產傳承者在整個針對遺產開發的文化旅遊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大多具有 “創作”、 “表演”、 “接受”等三位一體的特征, 尤其是口傳文化。創作者既是 “表演者”也是 “接受者”, 又是傳承者。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應該是傳承人。只有 ( 特定民族、群體的) 人才是( 特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無可替代的能動主體; 相信他們的聰明智慧和守護民族文化的責任感。因為無論 “活態”也好, “本土”也好,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活力, 實際都存在於孕育它的民族 ( 群體) 民眾之中, 並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為上與他們融為一體。因此, 應該由傳承者自己來確立他們的遺產當中什麼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 並且積極參與相關開發措施的決策以及監督這些措施的實施。

其次, 必須堅決反對文化旅遊開發中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異地移植開發。非物質文化與特定地方文化環境有著內在的聯系, 所以遺產資產一旦失去環境的規定性, 其原真性即受到損害, 那麼既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空間, 又能對其進行相關文化旅遊開發的一個雙贏策略就是: “在遺產地或者眾多遺產集中地區的中心城市建立一些能讓傳承者( 表演者或工匠) 經常光臨的機構如文化中心、音樂廳或博物館等”[35], 且這一機構也應具有遺產所在地部分的原生環境特征。面對經濟大潮的沖擊, 非物質文化遺產原有的傳承與認同均受到威脅。因此, 為了確保口傳與非物質文化的原汁原味, 應充分發揮博物館的作用, 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一方面保護口傳和非物質文化, 另一方面可以為旅遊業開發提供鮮活的景觀, 能夠為現存的或者己經消失的文明或者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見證。

再次, 處理好保護和開發的關系。保護與開發關系的處理以旅遊產業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濫用和 “殺雞取卵”式的生態性破壞最為典型。許多民族性和地域性極強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 作為某個族群和一方水土的特殊創造與特別涵養, 借助旅遊手段, 作為特殊資源, 給這個地區的人群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 不僅非常自然, 而且無可厚非。問題是, 許多地方的遺產表演, 不按遺產本身所蘊含的文化意味辦事, 而是一昧大量 “排練”和 “復制”一些所謂的能夠代表當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 展示當地風俗習慣與民族風情的 “遺產表演”, 以招徠遊客, 賺取利潤。因此, 像對自然風光的最佳觀覽需要 “應季”一樣, 真正的非物質文化風情旅遊, 必須按照尊重該遺產的文化空間 “原人、原地、原時、原味”地進行。


3.2 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贏


根據新的文化旅遊觀念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觀念, 對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評價和衡量標準已經不能僅僅以經濟效益作為指標, 還必須在考慮實現經濟效益的同時, 一定要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放在一起來考慮。因此, 我們在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旅遊開發中, 必須堅持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雙贏的原則。要達到雙贏, 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 以利益機制調動各方, 實現對非物質類文化的自覺保護。要在充分認識到非物質文化旅遊資源的特殊意義與珍貴價值的基礎上, 明確各方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中的既得利益與相對應的責任和義務。對於遊客而言, 使遊客能在原汁原味的娛樂體驗中, 促進人們在道德、知識、審美等方面的能力。在文化旅遊的開發中要兼顧各方的利益, 只有處理好各方的利益關系, 才能使整個項目的經營發展順利。從局部的和短暫的利益來看, 或許可能出現作出某種犧牲的一方, 而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來看, 所有參與者乃至全民族、全人類世世代代都是受益者。

其次, 在開發利用中, 應該充分考量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效益, 經濟效益的追求要服從於遺產文化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弘揚的目標。片面的追求經濟效益, 只能使傳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開發中完全商業化和庸俗化, 這樣的開發不僅意味著原有意義的喪失, 而且使得原有的文化意蘊徹底遭到破壞。在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蘊藏著豐富的精神價值的、特殊的旅遊資源時, 應該充分考慮到其 “社會效益”, 要以相匹配的保護管理手段作為支撐審慎地進行, 不可簡單地跟進旅遊熱。否則, “只會生出許多簡單復制和庸俗制作, 反過來對無形文化遺產造成巨大的傷害甚至破壞”[36]。

最後, 在開發中應當註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權利。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 比如傳統醫藥、農業、技術技能、生態知識以及傳統音樂、故事和設計等文化表達形式, 往往是特定人群的集體性文化創造, 具有經濟價值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這必然產生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經濟權益進行保護的內容。從國內外情況來看,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經濟資源, 己經出現了一股掠奪潮。在文化旅遊的大潮下,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成為開發商的 “錢袋”, 更有一些人利用旅遊之機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區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資源, 然後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請專利, 再憑借著知識產權保護的旗幟, 反過來向文化資源原產地傾銷, 在大肆破壞文化資源和獲取巨額利潤的同時, 更利用文化全球化將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淪為其文化殖民地。因此, 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要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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