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世芳《印尼西加里曼丹華人史》(14)

西加東萬律(Mandor)的蘭芳公司在羅芳伯領導下逐漸擴展,他們包括來自中國各宗族和不同團體,甚至有上千達雅人參加他們的蘭芳公司,組成了一個龐大的村社領導,在凝聚的組織下以尋求保護,避免遭受外來的攻擊。又由於他們對村社制度的熱愛,使他們能夠通過協商途徑,將許多小公司組成聯盟。羅芳伯領導的蘭芳公司村社制度,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Veth 教授援引一位在西加觀察華人的作者說:“古人善於移民,但我們這個時代,談到殖民不應忽略華人。看看他們在那困難重重的地方,如西婆羅洲,處於該島所有沿海地帶馬來人與散居內地土著的壓迫下,還是通過勤奮努力有規律的定居下來,建設了相當大的村落,開墾了大批土地,並且克服了後來我們接管時設置的種種障礙。在絲毫得不到祖國政府的保護、沒有任何資本的條件下,僅僅憑著機智與事業心創造了富裕的生活,並把大部分收入寄回給中國的親人。他們與土著婦女通婚,卻能讓後代接受自己的風俗習慣。無論村莊大小,他們首先注意到建立學校,要在華人中尋找文盲,只能白費心機。況且,他們並沒有校監,也沒有政府資助!多麼令人驚異的民族,他們身上有著許多值得我們好好研究的地方。”14

我們可以從外國歷史資料里,閱讀到西加華人在外國人眼里是多麼不可思議的勇敢堅強,勤儉耐勞,即使荷蘭學者、或其他外國人研究西加華人歷史證明,印尼華人能自力更生,能適應極艱苦的環境,能融入各民族而建立友好關係,無論在什麼地方都能傳承印華文化。

第 3 節.  蘭芳公司華人村社制度

華人村社制度對新開辟地是不可缺少的組織,村社制度是華人互助的主要支柱,他們每人都有會社誓言與規章,其中有關保持團結、保護弱者、幫助每個會友是結盟的宗旨。有這緊密的村舍管理制度,因此他們的村社生活都井井有條,毫不淩亂。

當羅芳伯從中國來到西婆羅州時,東萬律還沒受到荷蘭殖民主義的統治,一切法律和公司體制都由他一手制定。

以下是“蘭芳公司”在羅芳伯領導下的村社自治制度的結構:

14 《婆羅洲華人公司制度》高延(J. J. M. de. Groot)著 40 面

 

(1) 總廳一位大哥是最高領導人;總廳副頭人;尾哥;老大。各礦廠設夥長、財庫等負責人。

(2) 選舉制度:總廳大哥每 4 年進行一次普選,大哥一定由梅縣(嘉應州)人負責,副頭人由大埔人負責。屬下各地的頭人也是有嘉應州人選出,而且必須從中國來的,當地出生的華人不能當選。

(3) 法制管理制度:重犯者如命案、叛逆之類則斬首示眾;爭奪打架以打藤條、坐腳罟(坐監牢);口角是非責以紅綢大燭。他們犯上較嚴重的案件,由全公司的長老、老大、組成村社法庭進行審案。只有極少的人命案送往官府,但即使村社對犯人處死刑官方也不過問。

(4) 稅收制度:開金湖的人居多,也有耕種、做生意、技藝等,他們也有稅務,開金湖者交納貨幣,耕種者納米煙錢,做生意者出口貨沒抽餉,入口貨就要抽餉。

(5) 管轄區:東萬律是蘭芳公司首府,萬那(Ngabang),沿海有喃吧哇(Mempawah)、松伯港(Sungai Pinyuh)、烏山(Peniraman)、蜘蛛港、淡水港(Sungai Purun)、水冊(Sungai Purun Kecil),坤甸新埠頭(Kampong Baroe)等地。從坤甸沿卡江(S.  Kapuas)到中遊有戴燕(Tayan)、勿廖(Merliau)、上侯(Sanggau)等地。

哥羅特寫道:“總長幾乎對各種大問題,皆須於次級官吏磋商”。公司頭人和地方領袖有權推舉和罷免次級官吏,這顯然促使他們在整個公司里處於最有權勢的地位。第二個重要特征是,公司的權力乃由鄉村起,一層一層委托上去,不是源自最高當局,由上而下。

當選的官吏在各自管轄的區域內,負責維持法紀與秩序,並處理各種糾紛和違法事件。各地方管理的會議,由地方族長主持;地區層次和公司層次的會議,則由官吏主持。對於重要事項的裁決,事先須與公司頭人磋商。搶劫、謀殺和政治罪行的案件,則由公司頭人和其他官吏組成的栽判廳提審。提審地點在東萬律公司總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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