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強:既非龍的傳人,也非孔子傳人(中)

據筆者看來,這一系列對中國歷史的解讀存在很多對儒家和周代的誤讀。周代之所以不能一統天下,並非如薛文所説“拒絶把天下看作一己之私”,而是非不欲也,實不能也。限於當時的軍力、交通和信息條件,周朝是有心無力,而非有力無心。周代的禮制道德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儒家的塑造和理想化的産物。史料的嚴重匱乏使歷史學者無法重構三代面貌,現存的許多周代作品不少還是漢代學者所冒稱。如《管子》、《周禮》等。

至於周代禮制符合近代憲政精神則是對憲政的誤解。憲政最主要的精神在於政府以法治國(The Rule of Law),而非君禮臣忠。憲政的法治與體現等級的禮制相反。法治強調君臣上下平等,這點在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韓非的論著中都有表述。而禮制強調等級。周代所謂禮制如何與憲政掛鉤?可能是薛湧的個人創造吧?

從整個中國歷史上看,周代也並非如薛文所説比後世皇朝更講禮制和道德。西周的周厲王和周幽王是很好的反証。楚國早在西周就冒稱王號,違反禮制。東周以後,更是“禮”崩樂壞。相反,漢代以降,原始共和制度的痕跡仍一直保持到唐代。據《漢陽儀》記載漢代早期皇帝對宰相到來還要下馬迎候。霍光之廢昌邑王有似於商代伊尹之放逐太甲。漢代的獨尊儒術以及後來的延續千年的科舉考試都是對禮制的一種加強而非背棄。宋代以後才逐步加強皇權,但仍有不殺士大夫的家法。這也是對大臣的一種尊重。即使是所謂專制“頂峰”的明清時期,也不乏君臣互敬、禮讓的事例。如張居証之於萬曆和慈聖太後以及張廷玉之於雍正。如果以周代虛無尚未証實的後人理想化的描述來否定周後許多皇朝的功績不是對歷史的曲解就是幼稚。

薛文還怪責東周諸侯貪欲使得禮崩樂壞,最終導緻秦皇朝的暴力剝奪所有人的尊嚴。似乎秦朝以後的朝代都延續秦朝的貪欲和暴力制度。且不説秦朝是否像後世儒生所描冩的那樣壞,至少出土的秦簡表明秦朝法律還是比較完善的,而且也區分公室告、非公室告等帶有明顯禮制成分的訴訟。漢朝也基本全盤繼承了秦朝的法律。單説東周諸侯的貪欲毀壞禮制道德並使秦國得以開創所謂的中央集權之先河,就有不少誤讀的地方。如何証明周代時期就沒有貪欲了?諸侯的貪欲其實是一種求生之道,這在哪個朝代和地區都會存在。商末諸侯間的兼并未必亞於周末吧?爲何孔子未提及?歐洲也絶非薛文所想象的中世紀國王與領主、自治城市共享憲政權利的那麼美好、沒有私欲。英格蘭統治者入侵威爾士、蘇格蘭、屠殺愛爾蘭人民時不能説沒有私欲、沒有想到要共享權力;英法之間歷時百年的戰爭不能説爲了公利;荷蘭自治城市地位來自於多年的抗爭而非來自恩賜;紅衣主教梨塞留主政的法國在三十年戰爭中背棄天主教支持新教國家反對同是天主教的西班牙,這不是國家私欲是什麼?秦國破滅六國、建立一統,雖通過暴力,卻也奠定了現代中國大一統的雛形並減少諸侯存在時的紛爭。如果沒有秦國,諸侯間的戰爭還會無休止下去。正是看到這點,孟子才在回答梁惠王問題“天下烏呼定”時回答説“定於一”。

與薛問觀點相反,周代以後的皇朝對憲政精神—法治的貫徹和周代相比可説是有過之而無不及。許多皇帝,尤其是一些有作爲的皇帝都不同程度地尊重法律,明白法律高於皇權。張釋之對漢文帝不依法律的更正、漢武帝的“行法無所假貸”、齊高祖高歡爲其姐減刑而對執法大臣三次的“詣闕泣請”、唐太宗因壞法救一老臣而欲嚴罰自己、甚至隋文帝對犯法之皇子俊依法處死、決不寬貸都是建立在皇帝對法律的畏敬之上。與亞里斯多德“法治是上帝和理性統治”的觀點相似,唐太宗也説過法來自於天。這些皇帝對法律的遵守不正是憲政精神的必要條件之一?作者爲美國南密蘇里州立大學歷史助理教授(2007年元月7日 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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