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 Fish·表演藝術文創:如何文化?為何產業?(1)

文化產業的經營沒有固定模式。假如真的有了模式,那一定是失敗的模式。
──花建《文化+創意=財富》

談「文化創意產業」十分辛苦。第一,新資訊不斷出現,各種各樣的主張、數據、案例,充斥在所有相關、不相關的傳播中;如何選擇,端看如何對「文化創意產業」下定義。第二,文化創意產業的討論,本身就要相當具有「創意」。但是,也因此許多的討論和論述,像是還沒有化完妝、更衣妥當就衝上台的花旦,有創意但不能看。無論如何,在台灣最近幾年的相關討論中,各界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解從陌生到鐘鼓齊鳴、百花齊放,終究是一種進步。

這篇不算論文的文章,將從「文化創意產業」的個人觀點出發,談表演藝術如何和文化創意產業的思維掛鉤,作為未來可能發展的思考基礎。

一、 我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解

中國哲學有所謂「見山是山、見山不是山、見山又是山」的三段論述。在我個人的經驗中,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解,也有類似的過程。

最早從國外的文獻中接觸到「cultural industry」或是「creative industry」的「文化產業」或是「創意產業」,總是充滿興奮與好奇,認為這是非常值得推廣的新穎概念。然而,台灣從1990年代初期開始,已經由文建藉由「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推動「文化產業」,因此在2002年政府正式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其實台灣已經有十多年的推廣經驗,這也是這個曾經由澳洲首先提出、特別是1997年在英國成為政策的文化經濟策略轉植到台灣之後,可以迅速被接受的重要原因。


但是,「文化產業」雖然在中文的使用上,與過去偏向負面的「文化工業」十分類似,但兩者義涵完全不同。2002年以來,政府、學界花費許多時間討論文化創意產業或文化產業的定義、範疇,以及從哲學、社會學或是藝術行政與管理的領域為文化產業找到辯護、或質疑的理由,而我個人在這段時間,始終盲目的跟隨,跟著推陳出新的文章、演講打轉,但隨著聽到、看到的資料愈多,愈不清楚文化創意產業究竟是怎麼回事。直到2003年二月,隨文建會前主委陳郁秀赴英國考察之後,正式進入「見山不是山」的時期。


這趟考察照理應該讓我有更多體悟,進一步了解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但事實上英國、丹麥走了一圈回來,卻將我推入更深的懷疑。「文化創意產業」就好像「跑馬圈地」,它將一些實際早已存在的產業或商業形態給框在裡面,然後歸納出「最大公約數」,並且「假設」有一套能夠刺激這個產業發展的模式存在,宣稱這就是「文化創意產業」;而在台灣,由於缺乏「跑馬圈地」的經驗,只有求助老外,尋求現成的答案。


這是不是有些荒唐?如果適合英國發展的政策,也一定適合台灣嗎?和英國相比,台灣沒有成熟的金融環境、沒有完整的產業發展基礎,經濟起飛不過是大量OEM造成勞工被剝削、環境和社會結構被破壞後的微薄補償;事實上,除了近二十年的高科技發展經驗,台灣幾乎沒有產業研究,特別是文化類別的產業行為,至今仍無法妥適歸類在行業分類系統中。文建會年年製作《文化統計》,其中紀錄了活動檔次、參觀人次,這些數據對於文化產業卻完全無法提供輪廓。在這樣的文化產業沙漠中,要如何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更何況現行「文化創意產業」分類的十三項,都沿襲自英國的經驗,更讓人覺得政府的決策缺乏深思熟慮,似乎只是追求時麾的跟風而已。


暫時拋開「文化創意產業」幾個字眼,從更大範圍的領域著眼,例如經濟史、商業史、商品史以及管理行銷的發展趨勢中,反而更清楚地看到經濟形態在過去幾個世紀以來的改變,以為「文化」和「創意」成為市場行銷焦點的必然性。有非常多原因重疊在一起,可以從十五世紀的航海以及東西交通開始說起,那時歐洲人高價購買中國瓷器、絲綢、茶葉,讓這些產品成為「時尚」(不只是生活必需品),文化產業的貿易其實已經發生。十七紀以後興起的資產階級「布爾喬亞」,更以異國文化充實生活的品味,影響所及,許多不是原生在歐洲的東西,被歐洲人賦予新的價值定位,再從歐洲被輸出。茶、咖啡、巧克力、瓷器等,都是如此。


(原題:如何文化?為何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與表演藝術 / 原載 2007/04/14 https://blog.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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