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深喉案》(5)孟菲斯審判

根據這條準則,《深喉》大概應該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部影片對至少有些觀眾來說是有點兒滑稽的,而且這部影片與同類種馬交配般的電影片相比技術要強不少。雷姆斯和他的出庭律師認為,以1972年1月實行的色情淫穢物品標準來衡量,他不能被認定有任何犯罪行為。

可帕里什並不是用這些標準來對雷姆斯起訴的。他是用一種最高法院在1973年6月裁定的極不同的標準進行公訴,那時雷姆斯完成電影角色已有一年半了。根據首席大法官沃倫·伯格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一案中裁定的新標準,對一部含有一些“可取的社會價值”的影片也可以起訴。根據米勒判例的標準,一部露骨描寫性交活動的影片只能在總體上看該片具有“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意義的情況下才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個標準的內容很快就縮寫成“SLAPS”)新舊標準的區別很大。例如,根據新標準,一部大轟大鬧的性暴露喜劇也可能會被起訴,因為雖說它並非“完全沒有可取的社會價值”,可它仍然可能缺少“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意義”。


在雷姆斯案中,威爾福德法官指示陪審團:如果一部露骨地進行性描寫的電影要受憲法保護的話,它必須具有“嚴肅的文學、藝術、政治或科學意義”。雷姆斯的一審出庭律師竭盡全力地對這一點提出異議,要求法庭運用1973年以前的標準來衡量,即只能對那些“完全沒有任何可取的社會價值”的電影進行起訴。這個意見被威爾福德法官駁回。

對哈里·雷姆斯的起訴不是根據他參加《深喉》演出時實行的法律,而是根據這部片子完成一年半之後才實行的一套新標準。一般的規則是,對一個被告提起公訴,適用的法律必須是他進行犯罪活動之時適用的法律。可是帕里什對威爾福德法官說,“該陰謀”本身延續到1973年最高法院對《米勒》案的裁決之後,而且只要《深喉》一片繼續發行,該陰謀就繼續延續下去。(根據這個理論,雷姆斯的犯罪直到現在仍在繼續,因為《深喉》一片迄今仍在放映。)根據公訴人的辯解,由此可以用一種在他的作用結束之後而他的犯罪仍在繼續之時才出現的標準來衡量他的行為。


正像帕里什雄辯地質問的那樣:“〔雷姆斯〕演了電影,拿了酬金,早在1972年就退出,這意味著,他並沒有參與該陰謀的其他工作,他除此以外沒有其他公開活動,他沒有進一步參與此案,這樣,問題是,他為什麼反落得個電影拍完4年後又遭起訴的下場?真是豈有此理!”他的回答是:“只要一個人參與一項陰謀活動,他就得為該陰謀帶來的一切後果負責,直到該陰謀結束為止。”(雷姆斯有一次問我,如果電影發行人使用的一些強制技術在該片完成幾年以後造成某人的死亡,他是否犯有謀殺罪。我告訴他,根據帕里什的理論,他可能會被認定有罪。)

對帕里什來說,雷姆斯要想擺脫與此陰謀的關係,就必須“采取主動性的行動去摧毀該陰謀”。可雷姆斯又能做些什麼呢?他沒辦法“揭露”這項罪行,就像揭露一件秘不可宣的陰謀那樣,因為《深喉》在各州進行商業性公演是盡人皆知的。他也不可能依法防止該片發行和放映,因為他沒有這種權利。公訴人是否想要他站出來親手毀掉現有的《深喉》拷貝?


陪審團留在那里,一邊考慮自己的意見,一邊對這些問題進行揣測。討論了幾個小時證據後,他們只用了幾分鐘時間辯論是否應認定有罪,隨後一致認定所有被告犯有所有被指控的罪行。由於等待被告呈交一份提請重新審判的動議,法庭裁決暫緩量刑決定。這樣,雷姆斯開始四處尋找幫他上訴的律師。

現在,正是陪審團認定有罪之後幾天,“離開了孟菲斯我才感到有了活路,”雷姆斯對我說,“如果你在那地方待得時間太長了,你就會慢慢地感到沒準兒他們是對的。我一想到還得回孟菲斯去聽候判刑就害怕。你認為威爾福德會判我什麼?你覺得我上訴勝訴的可能性大不大?你願意接受我的委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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