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深喉案》(4)孟菲斯審判

作為參與這個陰謀而受到指控的人有技術人員、發行人員、給電影設計舞臺場景的紐約廣告公司等,實際上只要是與該影片的制作、發行或放映有關的所有人員都受到指控。帕里什後來說,“參與此陰謀的約有500人,”可是,“我們將不對有些人,如電影院售票員、電影院里出售爆玉米花的人或電影放映員起訴。”

起訴書中受指控的117名個人和公司企業中,實際上只有18個被起訴,剩下的99個被當作“不予起訴的共犯”。對一個不予起訴的共犯,大陪審團——實際上是公訴人,他控制著大陪審團——認為他有罪,但出於一個或幾個理由而決定不予起訴。(尼克松總統就曾被聯邦大陪審團當作水門事件中不予起訴的共犯。)在這些不予起訴的共犯中就有琳達·特里納,即《深喉》中用琳達·拉芙萊斯之名的女主角。她在這之前曾經在布魯克林的一個大陪審團面前作證,因為她得到不予起訴的豁免,所以對她是否會在孟菲斯的案子中受到起訴有些疑問。後來她被傳喚去作證反對雷姆斯,可她躲了起來,聯邦調查局找不到她。(有些法庭觀察員把她這個銷聲匿跡的證人稱作“發炎的喉嚨”。)


起訴書中對共犯們提出77項“公然犯罪”的指控。所謂公然犯罪是指任何一種行為,不管這種行為是多麼正當,只要與該陰謀有關即是。在這77項公開活動中,只有一項提到赫伯特·斯特賴克:“在1972年1月10日和1972年1月19日之間……琳達·特里納(即拉芙萊斯)、查爾斯·特里納、傑拉德·達米亞諾……及赫伯特·斯特賴克〔即雷姆斯〕從紐約州紐約市旅行到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市。”雖說這類旅行無任何非法之處,但該旅行卻被指控為整個陰謀活動的繼續和發展。根據這種理論,斯特賴克即使從未在電影中擔任過角色,只要他有過那次旅行也可以對他提起訴訟。

審判於1976年3月1日開始,共傳了90個證人——政府傳了77個,被告方面傳了13個證人。這部電影在法庭里公開放映——這是公眾在孟菲斯能夠看到這部電影的唯一地點,而且是免費觀看。該案被新聞媒介廣泛宣傳報道,特別是被告辯護律師企圖傳傑克·尼科森及沃倫·比蒂作為專家出庭作證,以說明演員在制作和發行一部電影中的有限作用。威爾福德法官拒絕允許他們出庭作證。僅有的一點點證據又與雷姆斯在被控陰謀活動中的作用毫無關係,大部分事件都發生於影片拍攝之前或拍攝之後。照起訴書的說法,該陰謀起於1971年2月(雷姆斯參與該片一年前),一直延續到1975年6月(雷姆斯的角色結束後三年半)。根據法律對參與陰謀犯罪的共犯不須自始至終參與的規定,與該陰謀某個階段的犯罪有關的證言證詞,都可用來對任何一個共犯起訴,不管他們的作用大小。


美國聯邦副檢察官帕里毫不否認地說,在這場陰謀中雷姆斯起的作用極為有限。他對陪審團說:


雷姆斯拍了他的戲,拿了給他的表演報酬……然後就被辭退,其他事都沒有參與……他很早就退出了。

帕里什的這一退卻對雷姆斯的辯護來說至關重要。雷姆斯聲明,1972年1月他在攝影機前袒露身體之時,那時實行的法律並不認為《深喉》是黃色淫穢的。根據那時依然有效的最高法院裁決,一部在“性”方面極為火爆露骨的電影只要總體上看具有“可取的社會價值”就應受到憲法保護。不管影片在某一場景上是多麼露骨,它都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除非:“(1)總的來說材料的基調迎合對淫欲的興趣(這是什麼意思!);(2)該材料用當代社會的標準去衡量顯然具有傷害性……;(3)該材料完全沒有可取的社會價值”。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最後終於導致了1966年關於《范尼山》一書的判例裁決中規定,要禁一部電影或一部書必須滿足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這就是說,不管一部電影或一本書是多麼下流骯髒,只要它有一點兒社會價值——比方說一條信息,一些惹人發笑的描寫,甚至是一個關於性交技術的新的情況——就不能對它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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