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敬文《談中國民俗》(3)民俗是民族成員的凝聚力量

作為文化現象的民俗,是適應那些過著社會集體生活的人們多方面、多層次的要求而生產和存在的,它對於人們而言一定要具有這樣的現實作用。

我們已經一再說過,人們對於文化的要求是多方面、多層次的,民俗適應這種要求,也就必然是多種多樣的,在這裏,我們試舉一個例子,藉以說明民俗文化在適應人們不同要求時所發揮的作用。原始及遠古的人們,在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中受了挫折或災害(或者他們預求避免這種挫折或災害),他們便自然地使用那“萬物有靈論”(Animism)的原始思維,認為自然界許多有生命和無生命的事物,都存在著跟人一樣的活動和思想、欲望 ,他們創造了“精靈”(包括善性的或惡性的)。為了祈求或驅逐它們,人們舉行種種儀式,經過不斷地反覆進行,就成了慣例的民俗活動。這種原始性的民俗,在我們今天看來,顯然是無效的甚至是可笑的,但是對於當時的人們來說,是在面臨“事故”時所能主觀參與的積極舉動,他們由此得到精神安慰或受到鼓舞,這是使他們在那種困境下能夠生活下去的一種不可缺少的支撐力量。以上只是舉一個例子,這種情形在民俗文化中是廣泛存在的,並適應著大集體或小集團 人們的各種要求的。民俗文化功能雖然是相對穩定的(有的竟延續了兩三千年),但一般來說它並不是長久不變的。有的民俗消亡了,有的則隨著人們生活、文化和心態的變遷而變了形,乃至變了質——包括功能的轉變。例如近年來成為學術界熱門話題的“儺戲”,它的起源本來是一種驅除疫鬼的巫術活動儀式,但經過兩千多年的演變,它已經成為一種以娛樂為主的藝術形式。

上文談到民俗文化對民族成員的作用偏於專項的、局部的,在這裏,我們再進而談談這種文化總體的共同功能。我們知道,民俗文化作為社會文化的一個重要領域,它的主要機能是對那個社會(或者那社會中的某集團 )的成員行為和有關心態的規範化。民俗文化在一定的範圍內起著規範集體成員的作用,不僅民俗的意識形態方面的文化,例如文學、藝術等在有形無形中盡著勸善詆惡的職能,就是許多社會組織以及物質生產習 俗,也不同程度地起著規範人們的行為和心態的作用。跟法律和道德相比,在性質上它更接近於一般步。民俗文化,是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而又比較深藏不露的一種社會文化規範。民俗文化由於它的廣泛存在和潛在作用,它在凝聚團 結民族成員的作用方面顯得特別重要。像魚兒生活在水裏一樣,經營著社會生活的人們,無時無刻不泡在廣泛存在的各類民俗文化之中。雖然你的眼睛不能看見它雙手不一定摸到它,但它存在著,並且默默地把你跟別人的行為、心態牢牢凝結在一起。這種近乎神秘的民俗文化凝聚力,不但要使朝夕生活和呼吸在一起的成員被那無形的“纖繩”捆束在一起,而且它還把那些分散在無時無刻不泡在廣泛存在的各類民俗文化之中。雖然你的眼睛不能看見它,世界五大洲的華僑、華裔也團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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