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雯·韓國文創產業的政策與發展(2)

第7條 (支援創業):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創業與創業者的成長發展,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援。

第8條 (支援投資公司):依韓國「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第10條規定,已登記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公司,及依「專業授信金融業法」第3條第1、2項規定成立之授信金融公司,得向文化體育觀光部申請各項相關支援,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提交結算書。

第10條 (支援製作公司的製作):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或市/道知事為了強化文化產業的競爭力與促進優良文化商品的製作,可以給予製作者需要的融資資金或其他支援。

第11條 (支援獨立製作公司的製作):除了給予獨立製作公司必要的支援外,韓國政府亦要求廣播電臺得對獨力製作文化相關產品之產業提供必要援助。

第12條 (建構公正的交易秩序):從業者對於文化商品的製作、販賣、流通等,不得觸犯著作權法或利用其職位之便進行不法契約或取得不正當利益。

第13條 (獎勵數位識別商標的黏貼):為了獎勵在數位文創商品貼上識別商標,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得以給予必要支援。

第14條 (專門流通業者的設立與支援):為了1.共同購買與販賣設施的經營、2.共同網路的經營、3.共同物流倉庫的設置與經營,相關業者得以向文化體育觀光部申請必要的支援。

第15條 (優良商品的指定與標示):1. 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或市道知事可以選定優良商品。2. 經選定之商品,可貼上優良文化商品選定之字樣商標。3. 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或市道知事可以委託振興文創業之相關法人或團體代行第1項業務。

第15條 之2(優良文化計畫案的指定等):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對於創作性與成功性較高的文化商品製作計畫案,可選為優良文化計畫案;對於經濟性、技術性波及效果較大的文化商品製作公司與文化技術開發者,可指定為優良文化業者。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為了挖掘、育成優良文化計畫案與優良文化業者,得協助推動必要之事業。

第15條 之3(優良文化計畫案指定的取消):以不法之行徑取得優良文化計畫案者與優良文化業者、未達政府規定標準之情形者,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得取消其資格。

第20條 (國際交流與海外市場進出的支援):為了促進文化商品的出口競爭力與活絡海外市場,凡經由與國外業者共同製作、放映等方式進行海外行銷、宣傳活動,以及吸引外資進駐,或參與國際影展等業者,得向政府申請支援。

第27條 (免除各項分攤費用):進駐文化產業園區之業者得免除「山林法」第19條造林費、「農林法」第38條之農地調整費、「草地法」第23條第6項草地調整費之課徵;另依照「都市交通整頓促進法」第36條,設立文化產業振興設施時,相關業者得免除「誘發交通擁擠」之改善分攤費用。

第30條 (租稅優惠):凡投資文化產業之文化產業振興設施、文化產業園區、製作公司、投資公司、投資聯盟等創業負責人或投資者,得依法享有租稅優惠。第30條 之2(地方自治團體的支援):地方自治團體得依「地方財政法」對從事文創相關業者或公共團體予以支援。 

                           6 10×10個性化商品 7 創意設計無所不在──北村美術館


此外,為了提高文創商品的品質與
專業化,更於2006年4月28日新增了「文化產業專門公司」一章(第六章),負責文化商品之企畫、開發、製作、生產、流通、服務、管理等相關作業,企圖將韓國的文創業推向國際舞台,行銷全球。


‧韓國創意產業振興院的成立


韓國政府為了有效率的振興發展
文化產業,依照「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第31條,整合了既有的文化事業相關機構組織,於2009年5月7日設立了法人機構「韓國內容振興院」,統籌一切文創事業(共十六項事業分類),事業範圍包括:政策與制度的研究和企劃、市場調查與各項統計、專門人力的養成與教育、相關技術開發計畫與管理、支援創業、經營與海外進出、國內外文創資料的蒐集保存與活用、保護文創商品使用者的權益等等,與文創業有關的大小事,皆歸振興院管轄。振興院每年都會編撰一本厚達四、五百頁的白皮書,內容包含了政策的目標與進行方式、經費、國內外產業動向、政策推動的整體成果、文創各項商品的成果與展望、以及下一年度的各項計畫與預算編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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