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秋雯·韓國文創產業的政策與發展(1)

文.圖/郭秋雯 Kuo Chiu-wen(國立政治大學韓國語文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以法規與數據為基礎,於前半部檢視今日韓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法令、發展方向與現況,後半部分析其文創產業發展的困境,並為韓國之文化產業法規與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進行簡略比較,在為韓國的文化內容產業提供政策與實務的概觀之外,亦為在文化創意產業脈絡下的韓國工藝產業發展,提供了一個側面梳理。

                       1-2 北村韓屋村的傳統工藝推廣中心 3-4 北村韓屋村的中國結

                                                                5 大長今的附加價值──文創商品

韓國文創產業的定義與特徵



「文創產業」一詞在韓國稱為「文化內容產業」,在「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
(1999年制訂、2009年修訂)」第二條第1項將「文化產業」明文規定為:「與文化商品的計畫、開發、製作、生產、流通、消費等相關之產業⋯⋯將文化要素具體化,創造經濟附加價值的有形、無形之財物(包含文化相關的內容、數位文化內容),以及相關服務等」,並定義了文化商品之具體範圍八大項,列舉如下:

1 電影、video
2 音樂、遊戲
3 出版、印刷、刊物等
4 廣播影音
5 文化財
6 漫畫、個性化商品、動畫、教育娛樂、手機、設計(產業設計除外)、廣告、公演、美術品、工藝品 等相關產業
7 數位、多媒體文化內容之收集、加工、開發、製作、生產、儲存、檢索、流通等相關服務產業
8 傳統服飾、飾品等,舉凡將傳統文化資源加以應用並經大統領令訂定之產業


韓國的文創業運用了 OSMU ( one 
source multi-use)原理並產生窗口效應(window effect),亦即,用一個素材(one source)衍生出多種商品(multiuse)並將之普及化。如果將文化內容視為one source,那multi-use就是指電影、動畫、出版、漫畫、遊戲等商品,而這樣的效應便是所謂的窗口效應。

以曾在韓國創造最高收視率(57.8%)且風靡亞洲的韓劇《大長今》為例,這部戲就是one source一個題材,那麼由《大長今》衍生出來的動漫畫、小說、歌曲、食品、主題樂園、出版、個性化商品(娃娃玩偶)、遊戲、觀光、出版等就是multi-use,僅由一部戲就可以創造這麼多商機,所引發的經濟效益更是無法計算。



韓國文創產業發展動向


‧沿革


韓國的文化產業起源很早,不過
早期的相關政策主要集中在大眾文化,並以「規範」為主要策略,到了90年代初期,政策才由「規範」改為「振興」。1993年金泳三所領導的「文民政府」,在當時的文化體育部主導下,訂定了「文化暢達五年計畫」,其中文化產業首度成為為重要的政策目標之一。緊接著在1994年設置「文化產業政策局」,開始訂立文化產業相關法令,不過,對文化產業的具體支援應始於金大中所領導的「國民的政府」。

金大中政府推動了許多文化產業相關計畫,如1998年的「國民政府新文化政策」、1999年的「文化產業振興五年計畫」,並宣布文化體育觀光部預算須維持在政府總預算的1% 以上、2000年的「文化產業展望21」與「電影產業振興綜合計畫」,以及2001年的「文化韓國展望21」,其中「文化韓國展望21」計畫更是直接促成了「韓國文化創意產業振興院」的成立,可謂文創業的最高推手。

1999年2月制訂的「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讓文創業的推動更有法源依據,而文創業的最高領導單位「韓國文化創意產業振興院」亦在此法的催生下,於2001年8月正式成立,隸屬於「文化體育觀光部(簡稱文觀部)」。此時,與文化事業有關的機構尚有「放送影像產業振興院」、「韓國遊戲產業開發院」、「文化產業中心」、「韓國軟體振興院」、「數位內容事業團」等。有鑑於事業力量過於分散,為了讓政策的推動更有效率,韓國政府在2009年5月7日將這些機構整合為一,並以「韓國內容產業振興院」為名,繼續推動文化事業。


‧相關支援法令政策


韓國政府在文創業發展上扮演了
舉足輕重的角色,可謂幕後大功臣。通常國家對一個產業的支援模式有三種,一是全部由國家主導支援的「國家主導模式」;一是類似BOT模式,交付給民間團體負責,而政府給予間接的支援,稱為「市場主義模式」;一是「混合型模式」,政府採用補助金或減稅等政策來獎勵民間團體對產業的支持。其中「混合型模式」最被廣為使用,韓國亦然。韓國為了誘發民間參與開發文創業,推出了許多獎勵方案。

從下列「文化產業振興基
本法」中所規範的十四條支援提倡政策,不難發現韓國政府欲提倡文從下列「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中所規範的十四條支援提倡政策,不難發現韓國政府欲提倡文創業的高度決心:

第7條 (支援創業):為了促進文化產業的創業與創業者的成長發展,可以給予必要的支援。


第8條 (支援投資公司):依韓國「中小企業創業支援法」第10條規定,已登記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公司,及依「專業授信金融業法」第3條第1、2項規定成立之授信金融公司,得向文化體育觀光部申請各項相關支援,並在會計年度結束前提交結算書。


第10條 (支援製作公司的製作):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或市/道知事為了強化文化產業的競爭力與促進優良文化商品的製作,可以給予製作
者需要的融資資金或其他支援。(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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