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揚·論闡釋的四種模式(10)

綜上,本文陳述了以艾柯、羅蒂、卡勒和張江為代表的四種闡釋模式,假若以闡釋家不做苛求的某一主導身份為標識,或者我們可以分別名之為小說家、哲學家、批評家和理論家的闡釋模式。在小說家如艾柯,闡釋的語境可以無窮無盡,然文本必有其字面的意義。文本發生之初的文化和歷史語境,構成日後一切闡釋的發生點,是以闡釋應有邊界。在哲學家如羅蒂,闡釋就是使用,要看它是不是實用,而不是取決它是不是名副其實,構成所謂的真理。故闡釋是一個不斷進取的、不可分裂的完整過程,不存在所謂的原初的、本真的意義。在批評家如卡勒,闡釋語必驚人,與其不溫不火四平八穩,不如走極端路線。所以「過度闡釋」情有可原,因為它說到底是力圖將作品文本與敘事、修辭、意識形態等勾連起來,而且艾柯本人在這方面,其實就身體力行的代表。在理論家如張江,闡釋必須具有公共性,私人性質的個體闡釋可以存在,但是必須接受公共理性的約束,以升華為公共理解,舍此不足以言闡釋。故闡釋也是一個權力問題,是實現文化領導權的關鍵組成部分,不應回避它的政治目的。

很難說這四種闡釋模式孰優孰劣。就它們無一例外都成了當代闡釋思考的主流理路來看,可以顯示以闡釋本身為闡釋對象的「元闡釋」,正方興未艾。很顯然這四種闡釋立場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糾葛難分。艾柯重申闡釋當有邊界,貌似公允合理,但是挑剔下來的話,很使人懷疑他在小說家和符號學界雙重身份功成名就之際,是在改頭換面重彈「意圖謬誤」(intentional fallacy),或者說,含蓄伸張作者的權利。就羅蒂的闡釋不在於有理無理,而在於好用不好用的話,往好處說是強調實踐是評價闡釋的唯一標準,往糟處說便是在為讀者中心主義作實用主義哲學的辯解,或者說,轉彎抹角地重拾「感受謬誤」(affective fallacy)。卡勒的立場是闡釋非有見人所不見的驚人之言,不是好的闡釋。誠如他的標題所示,這明顯是在為「過度闡釋」辯護,似不足為道。但卡勒沒有說錯,闡釋同理論一樣,凡言闡釋,必跨學科。張江的公共闡釋模式,則是毋庸置疑地重申了柏拉圖以降的文學政治學傳統。19世紀弗雷德里希·施萊爾馬赫提出「普遍闡釋學」的概念,以為破解形形色色一切文本的理解之道。之後狄爾泰更以闡釋學為解釋人文科學所有學科的基礎所在,認為自然科學的目標系通過統計和歸納數據的「解釋」達成,人文科學的目標則是建立一種普遍的「理解」理論。這如前面艾伯拉姆斯所言,「闡釋學」終而用來指普遍性的闡釋理論建構,對象所指不僅有文學文本,同樣包括法律、歷史、神學以及一應人文科學的文本。

就本人而言,我比較支持喬納森·卡勒的立場。闡釋和一切話語的意義傳播,當然追求普遍性,但這並不意味抹殺闡釋的個性。闡釋固然反對信口開河、漫無目的,但如卡勒所言,深入語言和文學資源的最好契機,或許就潛藏在批評家不知所措的迷亂狀態之中。只是凡是往事,皆為序章,誠如羅蘭·巴特《S/Z》開篇「題記」所示,百分之一機遇的靈感契機,是建立在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之上。巴特的「題記」本來是諷刺結構主義殫精竭慮破解代碼的雄心,跟羅蒂所見同為一路。但是期望出奇製勝,一鳴驚人,又談何容易。那果真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

(12)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

(本文原載:《文藝理論》2022 年 01 期 /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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